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九十三年度鑑字第一○三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三年度鑑字第一○三二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壹次。 事 實 內政部移送書以: 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隊小隊長,明知喝酒過量而無法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酒後駕車具有高度肇事危險性,竟於本(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 二十一時許與朋友在嘉義縣民雄鄉嘉鄉飲食店吃宵夜時,飲用二瓶臺灣啤酒後,仍 駕駛車號二U-六八五七號自小客車返家,於同日二十一時五十五分行經嘉義市○ 區○○路與忠孝二街口時,由後方追撞紅燈停止行駛之游正偉駕駛七W-六七七五 號及鍾坤志駕駛C五-二二一九號之二部自小客車,現場無人傷亡,經嘉義市警察 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並測得被付懲戒人之呼氣酒精濃度為○.八 一MG\L,涉有公共危險罪嫌,爰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以嘉市警二刑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移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偵辦。 經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 規定,移請審議。 檢送附件(均影本,在卷) ㈠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嘉市警二刑字第○九三○○○○一○ 二四號刑事案件報告書二份。 ㈡被付懲戒人甲○○、被害人游正偉、鍾坤志偵訊(調查)筆錄、酒精測試值表、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等各二份。 理 由 本會檢送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業於九十 三年四月二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隊小隊長,明知酒後駕車具有高度肇事 危險性,竟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二十一時許,與朋友在嘉義縣民雄鄉嘉鄉飲食店 吃宵夜時,飲用二瓶臺灣啤酒後,仍駕駛車號二U-六八五七號自小客車返家,於 同日二十一時五十五分行經嘉義市○區○○路與忠孝二街口時,由後方追撞紅燈停 止行駛之游正偉駕駛七W-六七七五號及鍾坤志駕駛C五-二二一九號之二部自小 客車,現場無人傷亡,經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並測得 被付懲戒人之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八一毫克,乃由該分局以公共危險罪嫌將 被付懲戒人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上開事實迭據被付懲戒人在警局調 查時供承綦詳,核與游正偉、鍾坤志證述情節相符,有各該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此 外有卷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嘉義市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濃度測試觀察紀錄表等影本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 於本會審議中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甚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 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