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97年度鑑字第11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 案件類型公懲
- 審判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7年度鑑字第11209號被付懲戒人 甲○○ 乙○○ 丙○○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甲○○休職,期間壹年。 乙○○、丙○○各降貳級改敘。 事 實 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乙○○、丙○○等 3員,係彰化縣永靖鄉公所職員,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3月4日判決:甲○○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乙○○、丙○○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緩刑肆年。 二、上列人員違法事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94年3月4日刑事判決認定。茲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認定事實略摘述如下:甲○○係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建設課課長,負責審核或執行公共土木工程發包等業務;乙○○、丙○○均係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建設課技士,負責公共土木工程設計、發包、監工或驗收等業務,自84年初起迄89年 6月29日止辦理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公共土木工程招標時,渠等竟與業者,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鄉長邱榮昌與業者承作特定工程,而後即以口頭或交付指定承作廠商名單之紙條方式,具體指示明知此舉違反「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所定辦理公共土木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然因畏懼鄉長邱榮昌擁有鄉公所人事任免、升遷、異動、獎懲等權力而與其同具犯意聯絡之甲○○、乙○○、丙○○或經由甲○○轉指示乙○○、丙○○,由莊員等3 人通知業者,以其所經營之公司名義參加彰化縣永靖鄉公共土木工程之比價,並另覓其他廠商之估價單陪標參與比價,待覓妥陪標參與比價之廠商後,業者即將指定得標承作及陪標參與比價之廠商名單提供或先將預定之陪標參與比價之廠商名單提供與莊員等 3人,而後再尋求前開預定陪標參與比價之廠商之同意,甲○○等 3人即於呈請鄉長邱榮昌核定參與比價廠商之簽稿上擬具前開指定得標承作及陪標參與比價廠商名單,而後由鄉長邱榮昌核定之,再據以製作函稿書面通知參與比價,以求公共土木工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土木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及形式要求,即形式上合乎 3家廠商參與比價投標之法定程序或增加得標之機率。而甲○○、乙○○、丙○○明知並未實際進行比價程序,竟因鄉長邱榮昌之授意,共同基於前開犯意聯絡,將此一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 3人職務上所掌之比價紀錄表,而使業者以最低價格得標,足以生損害於該公文書之正確性及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之權益。 三、上列人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擬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57號刑事判決影本。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一、「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首已百年身」,申辯人因畏懼機關首長具有人事任免遷調、考績權,而失慮屈從機關首長之違法命令而為違法之行政處分,致誤蹈法網;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申辯人深感身為公務人員應恪守公務員服務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依法行政並積極為人民服務。 二、申辯人在一、二審法院審理期間,幸蒙承審法官分別審酌申辯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方法、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因素,認為申辯人因憚於上級長官之人事任免權而失慮屈從為犯行,且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宣告緩刑參年。 三、申辯人自知誤蹈法網,為避免訴訟浪費司法資源,乃主動撤回上訴,申辯人經此教訓,已知所警惕,絕不敢再犯,懇請大會給予申辯人自新之機會,予適當之懲戒處分。 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 申辯人乙○○於94年3月4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公務員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 4年,案經提起上訴,目前尚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有無違法與否及無其他失職行為情形下,懇請鈞會待法院判決確定再行審議懲戒,以保護公務人員權益。 被付懲戒人丙○○申辯意旨: 申辯人於84年 7月當上公務人員,剛出社會,對法令認識不清,秉持著不圖不法之利益及維護工程品質原則下,認為機關首長有指定之行政裁量權、人事任免遷調、考績權,而失慮屈從機關首長之違法命令而為違法之行政處分,致誤蹈法網;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申辯人深感身為公務人員應恪守公務員服務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依法行政並積極為人民服務。 申辯人在一、二審法院審理期間,幸蒙承審法官分別審酌申辯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方法、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因素,認為申辯人並無任何不法取得利益之行為,因憚於上級長官之人事任免權而失慮屈從為犯行,且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宣告緩刑參年。 申辯人自知誤蹈法網,為避免訴訟浪費司法資源,乃主動撤回上訴,申辯人經此教訓,已知所警惕,絕不敢再犯,懇請大會給予申辯人自新的機會。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原係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建設課課長,負責審核或執行該鄉公所公共土木工程發包等業務,被付懲戒人乙○○、丙○○原均係該鄉公所建設課技士,負責該鄉公所公共工程設計、發包、監工或驗收等業務。按永靖鄉公所公共土木工程,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之規定,其工程預算依補助單位及工程金額多寡之不同,而異其招標方式。凡工程預算金額在特定金額以下者(即由省政府補助者,金額在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以下;由縣政府補助者,金額在250萬元以下;鄉公所自有經費者,金額在250萬元以下),係採取 3家以上殷實廠商參與比價方式辦理,鄉公所自有經費,而金額在30萬元以下者,則採取 2家殷實廠商參與議價方式辦理。被付懲戒人甲○○、乙○○、丙○○ 3人(下稱被付懲戒人甲○○等3人)於84年初至89年6月29日止,辦理永靖鄉公所公共土木工程招標時,均明知應依上述規定方式辦理,因當時擔任永靖鄉鄉長之邱榮昌與未具公務員身分之先亨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先亨營造)及弘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弘景營造)共同實際負責人卓貴美暨其配偶賴泯聰、吉崧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吉崧營造)之實際負責人江吉崧、裕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新營造)及勝利土木包工業(下稱勝利土包)之實際負責人江吉存,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邱榮昌與卓貴美、賴泯聰,或邱榮昌與江吉崧、江吉存各約妥由其等經營之前開營造公司承作特定工程,邱榮昌明知其應依上開招標規定辦理,不得違反「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所定辦理公共土木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要求,竟以口頭或交付指定承作廠商名單之紙條方式,具體指示被付懲戒人甲○○等 3人,彼 3人因畏懼邱榮昌擁有鄉公所人事任免、升遷、異動、獎懲等權力而予配合,遂與邱榮昌同有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予登載於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或經由被付懲戒人甲○○轉指示被付懲戒人乙○○、丙○○,再由被付懲戒人甲○○等 3人通知卓貴美、賴泯聰、江吉崧、江吉存,以其等所經營上開先亨營造、弘景營造、吉崧營造、裕新營造、勝利土包名義參加彰化縣永靖鄉公共土木工程之比價,並另覓其他廠商之估價單陪標參與比價,待覓妥陪標參與比價廠商後,卓貴美、賴泯聰、江吉崧、江吉存即將指定得標承作及陪標參與比價之廠商名單提供與被付懲戒人甲○○等 3人,或先將預定之陪標參與比價之廠商名單提供與被付懲戒人甲○○等 3人,而後再尋求前開預定陪標參與比價之廠商之同意,被付懲戒人甲○○等 3人即於呈請鄉長邱榮昌核定參與比價廠商之簽稿上擬具前開指定得標承作及陪標參與比價廠商名單,而後由鄉長邱榮昌核定之,再據以製作函稿書面通知參與比價,以求公共土木工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土木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及形式要求,即形式上合乎 3家廠商參與比價投標之法定程序或增加得標之機率。其方式為:卓貴美、賴泯聰除提供己身所經營之先亨營造或弘景營造為陪標參與比價之廠商外(如指定得標承作之廠商為先亨營造,則提供弘景營造為陪標參與比價之廠商,反之亦同),復向江吉崧、江吉存、立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及營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營泰營造)之實際負責人王錦炫、集益營造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銀堆、明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明正營造)與明益營造公司(下稱明益營造)之實際負責人余瑞興、彰茂營造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忠俊、志隆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江志隆、先進營造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許金庫、佑合峰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蕭瑟榮、佳陽營造有限公司及久大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張慶蜂、世燁營造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許鰜況、芳洲土木包工業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陳芳洲、延維營造有限公司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負責人、金聯合營造有限公司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負責人、國翔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月女;江吉崧、江吉存除提供己身所經營之吉崧營造為陪標參與比價之廠商外,另向卓貴美、賴泯聰、陳銀堆、江志隆、許金庫、蕭瑟榮、張慶蜂、陳芳洲及全宏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鄭鎮平,分別要求其等提供所經營前揭營造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稅卡、會員證、經濟部公司執照,並在空白投標單上蓋妥公司及代表人之印章或依指示填妥投標單之投標廠商、較高之投標金額,交與卓貴美、賴泯聰、江吉崧、江吉存等 4人,其中余瑞興除交付其所經營之明正營造、明益營造前開證件外,另交付其兄弟余瑞坤所經營之俊昇土木包工業因擔任保證廠商而交付與余瑞興之前開證件與卓貴美,而後由卓貴美等 4人購買押標金支票後,再將投標袋(內有前開證件、投標單及押標金支票)寄往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建設課參與投標,分由被付懲戒人甲○○等 3人主持比價程序,而被付懲戒人甲○○等 3人明知並未實際進行比價程序,竟因邱榮昌之授意,共同基於前開犯意聯絡,將此一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 3人職務上所掌之比價紀錄表,而使卓貴美、賴泯聰所經營之先亨營造、弘景營造及向王錦炫商借投標之營泰營造、江吉崧、江吉存所經營之吉崧營造、裕新營造、勝利土包以最低價格得標,足以生損害於該公文書之正確性及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之權益(工程名稱、投標年月、得標廠商、陪標廠商、底價、得標金額、承辦人、保證廠商詳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62號刑事確定判決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7年 1月17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撤銷關於被付懲戒人甲○○等3人部分之第一審判決,改依刑法第213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對被付懲戒人甲○○等 3人均論以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甲○○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乙○○、丙○○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均各緩刑參年,被付懲戒人甲○○等 3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旋均又撤回上訴而確定在案。以上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正本及該院97年 5月29日97中分鎮刑秋94上訴1162字第 07447號函(敘明判決確定)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甲○○、丙○○申辯意旨亦不否認有上揭違失事實,僅申辯稱:渠等係憚於首長之任免權因而屈從為上揭行為,事後已知警惕,請求予以自新之機會等語。被付懲戒人乙○○於上揭刑事判決確定前提出申辯書,請求俟判決確定後再予審議,於判決確定後,則未再提出任何申辯。被付懲戒人甲○○等3人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3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乙○○、丙○○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2條、第13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簡 朝 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賴 秀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