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八號
- 上訴人
- 葉如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一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八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葉如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達一定數量,原判決係依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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