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號
- 上訴人
- 陳文棋
- 選任辯護人
- 林思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六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陳文棋不服第一審論處其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累犯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逕予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
又原判決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第二審上訴,則原審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予判決,亦無違法可言。上訴人徒以第一審判決已認定伊處理者為營建混合物,則伊不符廢棄物清理法處罰之規定云云,為實體爭執,而對於上開原判決認其提起第二審上訴違背法定要件之明白論斷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予具體指摘,已難謂符合首揭法定第三審上訴之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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