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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五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施俊堯王居財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五號

上訴人
黃文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六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一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五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黃文彥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逕予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僅以上訴人係在朋友處吸入二手菸,尿液鑑定數據不足以認定上訴人有施用毒品;上訴人在審理中之自白係因精神障礙而有壓力所致,應還上訴人清白及給予自新機會云云,而對原判決以上開理由駁回其上訴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並未具體指摘,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要件不符。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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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王 居 財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五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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