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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一五號

常業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賴忠星呂丹玉吳燦蔡名曜葉麗霞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一五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鍾政勳
選任辯護人
邱佩芳律師
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秀萍
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國樑
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律師
選任辯護人
朱淑娟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泰誌

      朱誠俊

      洪珮瑜

      石阡右

      林彥伯

      莊宗偉

      黃泓霖

      歐威志

      李佳香

      李品瑢

      蔡淑雯

      林姿彣

      鄭淑華原名鄭庭葳.

      吳欣僑

      郭美莉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中華民國一00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矚上

重訴字第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

偵字第一三九七三、二0三0六、二一五九五、二一五九六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郭美莉罪刑部分撤銷。

郭美莉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理由

壹、檢察官對郭美莉上訴部分本件原判決認定:詹明勳(已判刑確定)與上訴人即被告鍾政勳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在高雄市籌設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盛公司),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司核准設立登記後,鍾政勳與上訴人即被告許國樑、張志偉(另行偵查)及自稱「李業勤」之成年男子,均知高盛公司未在馬來西亞、貝里斯、薩摩亞等國家實際設有分公司或辦事處營業,新加坡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SIM LIM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下稱新加坡森林公司)、香港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SIM LIM INVESTMENT LIMITED,下稱香港森林公司)均為空殼公司,香港森林公司並無股票上市計畫,竟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以高盛公司之貝里斯或薩摩亞分公司持有新加坡森林公司旗下之香港森林公司未上市股票一億股,如認購,待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香港森林公司股票上市後再行賣出,可獲二倍以上利潤等之不實資訊,詐騙他人財物,上訴人即被告李秀萍、林彥伯明知此情,仍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入股並參與高盛公司實際經營。彼等即先後引進有相同詐欺犯意聯絡之上訴人即被告郭美莉、黃泰誌、莊宗偉、李佳香、洪珮瑜、李品瑢、蔡淑雯、石阡右、朱誠俊、黃泓霖、林姿彣、吳欣僑、歐威志(除郭美莉外,其餘另行駁回,詳後述)及郭柏宏(未起訴)、許裴麗(已判刑確定)等人,共同自九十三年七月間起至九十四年五、六月間止,以化名上網交友、街頭或火車站訪問填寫問卷,或利用客戶再介紹等方式,認識一般年輕人或年輕之職業軍人,與之交往、遊說,詐稱投資、認購高盛公司所持有即將上市之香港森林公司股票,保證於香港森林公司股票上市後,可獲得二倍以上利潤,對無現金之被害人,可由歐威志為其辦理高額銀行貸款等語,使附表一(即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訂隱名合夥契約,交付金錢,或辦理銀行貸款,貸得款項由歐威志及高盛公司各級人員等朋分,被害人投資每一單位交付新台幣(下同)六萬九千元,業務員可依階級抽取五千元至二萬元不等之獎金,餘額依職級分配,依招募客戶數量績效,作為晉升之依據,晉升為幹部者可得較高之底薪外,尚可依階級分配旗下業務員所招攬之投資金額,享有類似多層次傳銷之厚利,彼等均恃此收入維生而以之為常業,郭美莉時而自稱郭小美,除負責高盛公司之教育訓練、設計文宣外,並兼任業務員,與陳姿婷、蔡淑雯等人一起招攬客戶簽訂隱名合夥契約,共同詐取財物並以此為常業等情,主要係依憑郭美莉坦承其負責高盛公司之教育訓練、設計文宣,並兼任業務員,曾以上揭方式招攬被害人簽訂隱名合夥契約,分取獎金等語,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確因此簽訂隱名合夥契約而交付財物,已據蔡順城等人證述明確,並有隱名合夥契約書、匯款、存摺、相關貸款等資料,及警員在高盛公司相關場所查扣之隱名合夥契約書、隱名合夥財產管理要點與附件、客戶資料表、訓練資料、高盛業務部開發及客戶資料、鴻業員工聯絡名冊、雜記簿、教學錄音帶、客戶開發資料、宣傳業績廣告、聲明書、李秀萍私人筆記本、高盛公司月結收支明細表、網路開發流程圖、高盛國際開發就業資訊市調、高盛國際開發漁業資訊市調,及扣案磁片讀取之檔案等資料,暨共同被告林彥伯、李秀萍、李品瑢、朱誠俊、鍾政勳、莊宗偉、鄭淑華、李佳香、歐威志等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資佐證。並以郭美莉與其他共同被告均以高盛公司之網頁內容、李業勤提供之香港森林公司資料、持股證明、剪報、協議書、薩摩亞高盛公司登記與股份證明書等資料,向被害人介紹、說明,使被害人等出錢投資,高盛公司之網頁揭載該公司在馬來西亞、貝里斯、薩摩亞等國設有分公司,專責透過海外附屬公司持有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地之上市及上市前股票證券等內容,係虛偽不實,彼等係虛設公司以詐騙客戶,李業勤是幕後主角無誤等情,復經鍾政勳於偵查時供述在卷,且有我國駐馬來西亞代表處經濟組函、駐貝里斯大使館電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函在卷可稽;新加坡森林公司雖於一九六三年在新加坡登記,然一九八九年被併購後,至今無任何以該名稱登記之其他同類型公司,鍾政勳亦均無進出新加坡之紀錄,有我國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函在卷足佐,鍾政勳亦自承知道新加坡森林公司早就被合併了等語;香港森林公司雖在香港登記,惟公司電話已停用,所寄信件無人收受,寄存亦無人領取,香港電訊公司且稱該公司無租用電話線紀錄,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函附卷足證;李秀萍、鍾政勳所提KAO SHENG INTERNATIONAL CO LTD股份證明書及KAO SHENG INTERNATIONAL CO LTD中文翻譯之薩摩亞公司註冊證書,可見薩摩亞國之KAO SHENG INTERNATIONAL CO LTD股東為Chung Cheng Hsun(鍾政勳)及WU Yik Wa (吳翊華),並非台灣之高盛公司,足證新加坡森林公司、香港森林公司均屬已消滅或未實際經營之紙上公司,高盛公司對薩摩亞KAO SHENG INTERNATIONAL CO LTD無任何股權存在;李秀萍、李品瑢、朱誠俊、莊宗偉、鍾政勳、吳欣僑、鄭淑華、洪珮瑜、李佳香、歐威志等人之電話中有:想辦法讓他貸款再捕獲他,你就過去順便套客戶有沒有活存,然後跟他收手續費,因他昨天有簽訂合約書,污多少算多少,或不能再做森林的買賣,換一個產品重新騙等對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存卷可稽,堪認被告等所稱投資高盛公司持有之香港森林公司股權可以上市獲利等詞,皆虛偽不實,為其所憑之依據與認定之理由。並說明郭美莉雖辯稱:自己主要從事美工及組訓,偶爾才會開車載業務員,陪業務員見客戶,不知道高盛公司所為係詐騙行為云云。然郭美莉自承:「我都跟陳姿婷、蔡淑雯、鄭庭葳(嗣後改名為鄭淑華)去公司附近五十元披薩店及生活樂子簡餐店與客戶聊天認識,正常來說見面三次後完成一個單位,就領七千元獎金,但要扣五百元面談費,所以我實領六千五百元,高盛公司負責教育訓練的有我、李秀萍、許國樑、黃泰誌……,我只拿我該拿的,我覺得獎金偏高,我們有向投資人提到公司會賺錢,我沒有投資高盛公司,公司員工沒有人有投資高盛公司的投資案」等語,核與吳欣僑證陳:「我給客戶的資訊是公司給的,公司會有教育訓練,我記得有郭美莉及其他人會上教育訓練的課」,李佳香證述:「郭美莉有與陳姿婷、蔡淑雯一起去和投資人見面」等語大致相符,可見郭美莉知道所謂高盛公司持有之香港森林公司股票即將上市,必可獲利等虛偽不實,仍據以詐騙被害人之事證至為明確,其辯解不足採信。復敍明:㈠、郭美莉與其他共同被告依附在高盛公司之組織架構下,依職級分工,分層負責,長時間向大量被害人騙取財物,再依其內部訂定之標準朋分花用,足見其有賴此詐欺犯行維生並以之為常業之意,為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以核郭美莉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罪,郭美莉與鍾政勳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正犯。㈡、扣案如附表二(即原判決附表四)所示之物,為郭美莉與其他共同被告所有,供彼等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蔡順城等人證述明確,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郭美莉部分之不當科刑判決,比較新舊法,改判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其認事用法及量刑除後敍部分外,原無不合。

惟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易科罰金,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郭美莉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該罪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前揭規定,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判決判處郭美莉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依法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乃竟為易科罰金之諭知,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郭美莉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不當,為有理由,因原判決此項違誤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判決,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郭美莉之罪刑部分撤銷,改判仍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規定,審酌郭美莉與其他共同被告以上開詐術詐騙為數甚多之被害人,使被害人等受到鉅大損害,部分被害人因而自殺身亡,有遺書及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所為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甚鉅,且犯後否認犯罪,迄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其等損害,併考量郭美莉參與之情節、參與之期間、分工之情況、犯罪所得,及郭美莉負責高盛公司之教育訓練、設計文宣,並兼任業務員一起招攬被害人投資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六月示懲。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郭美莉及其他共同被告所有,供彼等一起共同犯罪所用之物,已據共同被告及被害人蔡順城等人證述明確,依法宣告沒收。

貳、駁回部分

一、鍾政勳、李秀萍、許國樑、黃泰誌、朱誠俊、洪珮瑜、石阡右、林彥伯、莊宗偉、黃泓霖、歐威志、李佳香、李品瑢、蔡淑雯、林姿彣、鄭淑華、吳欣僑等十七人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全部卷證資料,認鍾政勳、李秀萍、許國樑、黃泰誌、朱誠俊、洪珮瑜、石阡右、林彥伯、莊宗偉、黃泓霖、歐威志、李佳香、李品瑢、蔡淑雯、林姿彣、鄭淑華、吳欣僑等十七人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已詳敍所憑之證據與認定之理由。就鍾政勳等十七人否認犯罪之所辯,認不足採信,於理由內予以指駁、說明甚詳。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鍾政勳常業詐欺部分及其餘李秀萍等十六人之科刑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與修正前刑法牽連犯關係從一重仍論處鍾政勳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罪刑,及論處李秀萍、許國樑、黃泰誌、朱誠俊、洪珮瑜、石阡右、林彥伯、莊宗偉、黃泓霖、歐威志、李佳香、李品瑢、蔡淑雯、林姿彣、鄭淑華、吳欣僑等十六人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罪刑。

鍾政勳上訴意旨略稱:㈠、鍾政勳曾提出我國駐新加坡代表處九十五年四月三日新加坡字第二四四號函,內載新加坡森林公司確實存在,負責人為 Mr.Soon Choo Teck(孫聚德)等語,原審未予採用,亦未說明其理由,有理由不備之違失。㈡、鍾政勳等人究以貝里斯商 KAO SHE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公司持有虛設之香港森林公司一億股股份,或以貝里斯KAO SHE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公司及虛設之香港森林公司為詞詐欺,原判決之事實認定與理由記載不相一致;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鍾政勳等是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原判決之理由論述亦前後矛盾。㈢、原審於審判期日祇提示李秀萍與劉昱祥之通訊監察譯文,而漏未提示判決書所引用之其他通訊監察譯文,供鍾政勳或辯護人辯論其證明力之機會,尚非適法云云。李秀萍上訴意旨略謂:㈠、依高盛公司架設之網頁內容,及鍾政勳、黃隆豐之證言,可知本件投資行為應無不法,原判決對此置之不理,對李秀萍之各項抗辯皆不採納,亦未敍明其理由;原審法院若對貝里斯高盛公司之存在,或薩摩亞公司註冊證書所載POLARIS LIMITED變更名稱為KAO SHENG INTERNATIONAL CO LTD 等事實有所質疑,自應向有關機關查明或訊問鍾政勳、許國樑等人,竟未調查,又未調查新加坡森林公司被何公司併購等事實,即自行臆測判斷,均非適法。㈡、原判決未說明憑何認定李秀萍知悉新加坡森林公司、香港森林公司等皆為紙上公司之證據與理由,僅因李秀萍與鍾政勳同屬高盛公司員工,即論以正犯;依黃隆豐之證詞,可見高盛公司購買香港森林公司一億股之協議係正常買賣,李秀萍等人於實際取得股權前,自可以將來給付之方式與投資人簽訂隱名合夥契約,原判決故意曲解買賣協議書之內容而為不利於李秀萍之認定;李秀萍抗辯自己亦投資一百零三萬五千元,有隱名合夥契約書暨匯款委託書可佐,原判決認李秀萍無法提出買入香港森林公司股權之證據,與卷證資料不符;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並無有關李秀萍明確知悉高盛公司未取得新加坡森林公司一億股權,或如何詐騙投資人等言詞,遽為李秀萍不利認定,有不適用法則與理由不備等之違失云云。許國樑上訴意旨略以:㈠、香港允許無實體營運公司存在及上市、上櫃,原判決徒以香港森林公司為無實體營運公司,即推論為虛設公司,係誤解香港法令;該公司之電話停用、無人收信等,應是案發後才發生,原審未加調查,尚非適法。㈡、香港森林公司之股票擬於何時上市等,許國樑皆根據李業勤、張文忠所言及彼等交付之資料而來,復信賴專業律師黃隆豐所擬之隱名合夥契約,始介紹給下線幹部,許國樑本身也虧損數十萬元,方退股轉為客服部經理;依張志偉之證言,高盛公司之網站資料皆張文忠所交付,與許國樑完全無關,許國樑並不知道新加坡森林公司不存在。原審對此等抗辯皆未查明、說明,仍認許國樑有詐欺故意,有違背證據法則、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誤。㈢、許國樑除出資三十五萬元成立高盛公司外,亦承受三個單位成為股東,有證人許玉青之證詞佐證,原審置而不論,對許國樑究竟是否獲配紅利、其金額多寡等,皆未提示給許國樑過目,僅籠統以高盛公司月收支明細表,即謂許國樑未退股,又未調查新加坡森林公司在中國大陸召開記者會之實情,亦有違誤云云。黃泰誌上訴意旨略云:㈠、黃泰誌僅受高盛公司僱用,並非公司股東,未參與隱名合夥契約之草擬、計畫,無法了解高盛公司之內幕,不能判斷高盛公司提供之文件是否真實,高盛公司如有不法,不該牽連到善意之員工。㈡、原判決附表二(即附表一)編號12、81部分,被害人並未供述黃泰誌有參與其事,卻記載黃泰誌參與此二次詐騙行為;編號34、80部分,原判決認定郭柏宏亦有參與,但未起訴郭柏宏,均非合法;原判決附表四(即附表二)所示之物非黃泰誌所有,竟依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均有可議云云。朱誠俊、洪珮瑜、石阡右、莊宗偉、黃泓霖、李品瑢、鄭淑華等七人共同上訴意旨略謂:㈠、本件似無「通訊監察書」附卷,通訊監察譯文即因欠缺合法通訊監察書而不具證據能力,原審採為判決基礎,自非合法。㈡、上揭通訊監察譯文僅有朱誠俊、莊宗偉、李品瑢之通話,有日期記載者祇有二次,通話內容亦無朱誠俊等七人明知香港森林公司不上市之言詞,原審未調查通話當時朱誠俊等七人已否進入高盛公司等事項,未於說明朱誠俊等有共同犯意聯絡之依據,有理由不備及調查職責未盡之違誤云云。林彥伯上訴意旨略以:高盛公司提供完善之公司註冊等相關資料,經由許國樑說明,有香港森林公司之週年申報表可稽,林彥伯因而深信不疑,方出資購買森林公司股份;系爭股權買賣協定簽訂前,高盛公司與李業勤早已簽訂前期約定;林彥伯於九十四年一月離職後便未參與高盛公司運作及紅利分配,不清楚嗣後薩摩亞高盛公司之股票過戶給誰;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中李佳香提及之客戶,係高盛公司承辦人外出,始由林彥伯代為處理,非如原判決認定林彥伯以公司主管身分參與其後續運作,故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仍有疑義未明,應撤銷發回更審云云。歐威志上訴意旨略謂:原判決未說明如何認定歐威志有共同詐欺犯意之理由,並非所有被害人之貸款皆由歐威志辦理,且辦理貸款與投資為二回事,必被害人已決定投資,才辦理貸款,於被害人決定投資時,詐欺行為已經完成,依司法院釋字第一0九號解釋意旨,不應令歐威志成立詐欺罪之「事後共犯」

,原判決之論斷顯有違誤云云。李佳香、蔡淑雯、林姿彣共同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判決認定之被害人除蔡順城等一百十五人外,似尚有曾陳菊等二十四人,原審未予查明,即非適法;倘如原判決理由所載無證據足證曾陳菊等二十四人被害,何以蔡順城等一百十五人即被詐欺;原判決既認被害人之投資款均遭虧損,可見本件確為投資行為,即可能有虧損之風險,李佳香等三人因招攬投資所獲得之報酬應為勞務所得,原判決認係詐欺行為,有理由矛盾之違誤。㈡、對於李佳香等人是否以詐欺為業而恃此維生,原判決無隻字片語敍及得心證之理由;原審未調查、計算李佳香等獲得之金額若干,逕依所任職務而論以刑責,有理由不備、證據調查未盡、量刑違反比例及公平原則之違失。㈢、原判決認所有誘騙被害人投資之業務員均為共犯,然未傳喚未起訴之業務員及原判決附表二(即附表一)編號 112、113、115所載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業務員到庭,調查有無詐欺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亦未傳喚原判決附表二(即附表一)編號 112、1 13之被害人本人指證被害過程或實際行騙之人,編號 115之方耀明僅證稱其被騙十萬元以下,請依法判決,沒有意見等語,亦未陳述被騙過程,有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㈣、檢察官偵查及第一審法院均並未命被害人具結,其等證言應無證據能力,原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違背證據法則云云。

吳欣僑上訴意旨略云:高盛公司是否持有森林公司之股票、森林公司是否有上市計畫等、同案被告提出之股權取得資料內容真實性如何、吳欣僑施用之詐術內容為何等,原審均未究明,未向權責單位或契約當事人詢問其真實性,未給文書製作當事人辯白或解釋文義之機會,即為吳欣僑不利之認定,違反證據調查之法則,並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為調查之違法云云。

惟查:㈠、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乃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如其取捨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得指為違法,而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且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俱屬客觀存在之法則,非當事人主觀之推測,若僅憑上訴人之主觀意見,漫事指為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即不足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原判決認定:①、鍾政勳與詹明勳於九十三年五月間在高雄市籌設高盛公司,公司股款未實際繳納,而由詹明勳委託黃金珠(緩起訴處分確定)籌措代墊五百萬元充作已收足股款之證明,持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設立登記,使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核准設立登記。②、高盛公司設立後,鍾政勳、許國樑、張志偉(另行偵查)及「李業勤」之成年男子均知高盛公司未在馬來西亞、貝里斯、薩摩亞等國實際設有分公司或辦事處營業,新加坡森林公司、香港森林公司均為空殼公司,香港森林公司並無股票上市計畫,竟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以貝里斯或薩摩亞之高盛公司持有新加坡森林公司旗下之香港森林公司未上市股票一億股,如認購,待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香港森林公司股票上市後再行賣出,可獲二倍以上利潤等之不實資訊,詐騙他人財物,李秀萍、林彥伯明知此情,仍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入股,並參與高盛公司實際經營,鍾政勳、李秀萍、許國樑、黃泰誌、朱誠俊、洪珮瑜、石阡右、林彥伯、莊宗偉、黃泓霖、歐威志、李佳香、李品瑢、蔡淑雯、林姿彣、鄭淑華、吳欣僑與郭美莉、許裴欐、郭柏宏等人及原判決附表二(即附表一)所示其他業務員等,均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年輕貌美之女性業務員以網路交友、在街頭或車站填寫問卷、職業軍人提供軍中同仁通訊錄等方式,與原判決附表二(即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一百十五人進行會面交往、遊說,使彼等陷於錯誤與之簽訂隱名合夥契約而交付財物,歐威志對沒錢之被害人佯稱自己也買了很多香港森林公司股票,獲利是投資金額的一至二倍等語,配合高盛公司為被害人辦理高額銀行貸款,與高盛公司從貸款金額中分取一定比例之金錢,各層級業務員皆從中分取高額獎金,彼等皆恃此收入維生而以之為常業等情,已說明本於調查所得心證,分別定其取捨而為事實判斷之理由。並就確認之事實,說明鍾政勳等人如何有共同犯意聯絡,並分擔部分犯行,應就全部行為同負其責,均為正犯之論據。所為論斷,核無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自屬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亦無上訴意旨所指之違法情事。㈡、卷查我國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新加字第四三二號函載明新加坡森林公司雖於一九六三年在新加坡登記,然一九八九年被併購後,至今無任何以該名稱登記之其他同類型公司等語,鍾政勳亦自承其知道新加坡森林公司早就被合併了無誤,原判決予以採信,而不採鍾政勳另行提出之駐新加坡代表處九十五年四月三日新加字第二四四號函所載新加坡森林公司確實存在之證據,核屬事實審採證、認事之合法職權行使。原判決雖未說明不採之理由而有微瑕,然於判決本旨不生影響,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㈢、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供述之證據能力部分,原判決理由係說明除警員製作之高盛公司涉嫌詐騙成員組織圖等無證據能力外,如後所引述之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等所為證述之證據能力,鍾政勳等均不爭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如何得為證據等旨,其論述前後並無矛盾。又原審除提示李秀萍、劉昱祥之通訊監察譯文外,亦將高盛公司相關人員之電話監聽譯文,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踐行調查程序,有審判筆錄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七第二六七頁、第四0二頁背面),鍾政勳指漏未提示,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指摘。㈣、依卷附林彥伯、李秀萍、李品瑢、朱誠俊、鍾政勳、莊宗偉、鄭淑華、李佳香、歐威志等之通訊監察譯文觀之,彼等有「會想辦法讓他貸款再捕獲他……你就過去順便套客戶有沒有活存,然後跟他收手續費,因為他昨天有簽訂合約書,污多少算多少……最好是下士、中士、少尉、中尉軍官畢業的名單……確定已經找到承銷券商要做承銷交割動作了,伊五點鐘就搭飛機去香港談這件事,星期三就回來,再來準備掛牌上市,找到承銷券商就等於是掛好牌一模一樣,承銷券商的保障就是在上市之前,你們就可以先賣給承銷商,祇會賺不會賠……森林要上市要喊卡了,而新職場還沒用好,所以現在要先休息為主,然後幹部在外面作業……森林要喊卡,昨天做的一件客戶照作……我覺得要趕快走,因為之前那個聯合聚晶不是被衝了吧……郭美莉做到昨天,然後我不想再騙人了……不用進公司,公司已搬走了,所有資料全部搬走,等到七月四日新公司新產品再做,新公司要做美國上市之基金」等語之通話。原判決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參以此等通訊監察譯文,依法認定被告等佯稱投資高盛公司持有香港森林公司股票,該股票即將上市,可獲二倍利潤為幌子,詐騙被害人,乃事實審採證、認事之合法職權行使,並無違法。㈤、原判決理由乙貳二 2已載明許玉青之證詞,如何不能為許國樑有利證明之理由,許國樑指未說明,顯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指摘。㈥、原判決附表二(即附表一)編號12、81之被害人除指述李秀萍等人如何騙渠等簽立「隱名合夥契約書」以詐取財物外,尚提出所簽「隱名合夥契約書」為證,該契約書附件上皆有高盛公司代表「David」之簽名,而歐威志供述「David」即黃泰誌(見警一卷一第二五九頁以下),復有黃泰誌之名片一張(其上印有「經理黃泰誌David 」等字樣)可佐(見警一卷六第四三六三頁),從而原判決本其採證、認事職權,認定黃泰誌參與此部分之詐欺行為,無違法可言。㈦、正犯因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基於責任共同原則,應對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原判決認其附表四(即附表二)所示之物乃被告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於各被告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尚無違法,黃泰誌就此之爭執核屬對法律之誤解。㈧、朱誠俊、洪珮瑜、石阡右、莊宗偉、黃泓霖、李品瑢、鄭淑華於原審並未抗辯無通訊監察書,且渠等對有關高盛公司相關人員之通訊監察譯文,皆同意作為證據,有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三第四十七至五十一頁),其迄至上訴法律審之本院始爭執是否依合法之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核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理由。㈨、原判決認定林彥伯參與本件詐騙行為,已詳敍所憑之證據與理由,並說明林彥伯雖於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自高盛公司退股,然仍繼續指示高盛公司員工向被害人詐財,及繼續分取業績獎金之憑據,並無林彥伯上訴意旨所指之違法情事。㈩、原判決之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皆認歐威志與其餘被告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於高盛公司之成員向被害人詐取財物時,被害人如無現金,即由歐威志為其辦理高額銀行貸款,歐威志向被害人佯稱自己也買了很多香港森林公司股票,獲利豐厚等語,使被害人誤信而投資等情,係認定歐威志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部分行為,此與司法院釋字第一0九號解釋意旨並無違背。歐威志任憑己意謂其頂多為事後共犯,指摘原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殊非依據卷內指摘之合法第三審上訴理由。、依原判決之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本件被害人係原判決附表二(即附表一)所示一百十五人,原判決復敍明其餘曾陳菊等二十四人因未指述,或無隱名合夥契約書等證據,而無從證明為被害人,係事實審採證、認事之合法職權行使,尚無違法。又原判決理由欄已說明被告等成立公司,分工合作且分層負責,對外以形式上合法之隱名合夥契約,誘騙涉世未深之現役軍人或年輕人投資虛偽不實之新加坡森林公司等股票權利,使大量被害人誤信而交付財物,由被告等依其職位、性質朋分,顯均賴此詐欺行為維生並以之為常業之依據與理由。李佳香、蔡淑雯、林姿彣指無隻言片語敍及,殊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指摘;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即無傳喚調查未被起訴之高盛公司其他業務員之必要性,況姓名年籍不詳之業務員亦無從調查,原審未贅為調查,不得執此指摘為違法。、蔡順城、鄭家輝、簡昌埔、劉哲男、梁智凱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已供前或供後具結,有相關卷證資料附卷可稽,原判決認彼等證言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得作為證據,亦無違法可言。上揭證言係關於李佳香、蔡淑雯、林姿彣與其他共同被告一起參與行詐之陳述,故縱除去部分未經具結之被害人證言,本件仍應為同一認定,於判決本旨即不生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尚不得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量刑之輕重,屬事實審之職權,原判決以各被告之責任為基礎,說明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事項而為刑之量定,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其權限,即無違法。鍾政勳等十七人其餘上訴意旨,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且仍為單純事實之爭執,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本件關於鍾政勳牽連所犯常業詐欺及違反公司法部分,及李秀萍、許國樑、黃泰誌、朱誠俊、洪珮瑜、石阡右、林彥伯、莊宗偉、黃泓霖、歐威志、李佳香、李品瑢、蔡淑雯、林姿彣、鄭淑華、吳欣僑等十六人之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鍾政勳所犯違反公司法與常業詐欺部分之上訴既不合法,無從為實體之判決,其想像競合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部分,即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亦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二、郭美莉部分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郭美莉不服原審判決,於一00年六月十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m附錄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被害人被詐騙事實及證述一覽表┌──┬───┬─────┬──────────┬────────────────┬────────┐│編號│被害人│實際詐騙之│被害日期及 │ 被害人供述 │相關證據 ││ │ │行為人 │投資金額 │ │ │├──┼───┼─────┼──────────┼────────────────┼────────┤│1 │蔡順城│黃泰誌 │94年06月13日 │石阡右、林姿彣介紹李品瑢、李秀萍│1.被害人供述 (警││ │ │石阡右 │共276,000元 (每單位 │、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詢筆錄第1-1卷第 ││ │ │林姿彣 │69,000元,為48,000股│在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未上市股│657 至665 頁) ││ │ │李秀萍 │,共購4單位) │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2. 合 約書( 警詢││ │ │黃泓霖 │(貸款350,000 元) │說如果投資 1 個單位 69,000 元就 │筆錄第1-1 卷第 ││ │ │歐威志 │ │可獲利約 2.5 倍,黃泓霖向我說的 │679 至689 頁) ││ │ │李品瑢 │ │很容易可讓本金獲利賺錢,讓我誤信│3.被害人國泰世華││ │ │ │ │其所言。黃泰誌跟石阡右建議我用貸│銀行交易明細 (警││ │ │ │ │款方式去投資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卷第1-1卷第691至││ │ │ │ │港未上市股票,並要我購買 276,000│693頁) ││ │ │ │ │元 4 單位( 48,000 股)的森林集 │4.被害人訊問 ││ │ │ │ │團股票,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就貸多少│筆錄 (偵卷第2卷 ││ │ │ │ │,與我當時決定貸款金額不同,我不│第515至516頁) ││ │ │ │ │知道要貸這麼多錢。 │5.附件( 簽署人 ││ │ │ │ │ │DAVID ,警卷第 ││ │ │ │ │ │1-1 卷第689 頁) │├──┼───┼─────┼──────────┼────────────────┼────────┤│2 │李旻皇│朱誠俊 │94年04月2日 │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石阡右(092771│1.被害人供述 (警││ │ │石阡右 │共414,000元 (每單位 │592、0000000000),她說要幫我介 │詢筆錄第1-1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72,000股│投資賺錢管道為由,由朱誠俊跟我介│695至703頁) ││ │ │ │共購6單位) │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2.合約書 (警詢筆││ │ │ │(貸款500,000元) │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當時石阡│錄第1-1卷第725至││ │ │ │ │右也在旁假裝要投資購買而現場簽合│733頁) ││ │ │ │ │約,讓我誤以為該公司投資案是真的│3.被害人土地銀行││ │ │ │ │,連業務員都當場簽約投資了,並告│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訴我說如果投資 414,000 元就可獲 │1-1卷第735頁至 ││ │ │ │ │利約 90 幾萬元約一倍的獲利,以獲│739頁) ││ │ │ │ │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4.被害人台南區中││ │ │ │ │投資。 │小企銀匯款申請書││ │ │ │ │朱誠俊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警卷第1-1卷第 ││ │ │ │ │辦貸款,另外石阡右事後跟我說土地│741頁) ││ │ │ │ │銀行多扣一筆 5,000 元是要給歐威 │5.附件( 簽署人朱││ │ │ │ │志的手續費。歐威志沒有告知我要貸│誠俊,警卷第1-1 ││ │ │ │ │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就貸多少│卷第723 頁) ││ │ │ │ │,與我當初決定貸款金額不同,我不│ ││ │ │ │ │知道要貸那麼多錢。 │ │├──┼───┼─────┼──────────┼────────────────┼────────┤│3 │陳季豊│李品瑢 │93年10月3日 │李品瑢介紹李秀萍、黃泰誌跟我介紹│1.被害人供述 (警││ │ │李秀萍 │共690,000元 (每單位 │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馬來西亞、新加│詢筆錄第1-1卷第 ││ │ │黃泰誌 │69,000元,為120,000 │坡、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743至751頁) ││ │ │歐威志 │股,共購10單位) │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1 個單│2.合約書 (警詢筆││ │ │吳欣僑 │(貸款1,200,000元) │位 69,000 元就可獲利約 2.5 倍, │錄第1-1卷第753至││ │ │ │ │誤信而投資,吳欣僑並跟我說要我多│759頁) ││ │ │ │ │貸一點,並要我貸款120萬元新台幣 │3.被害人台新銀行││ │ │ │ │購買69萬共計10單位的森林集團股票│交易帳號 (警卷第││ │ │ │ │。 │1-1卷第761頁) ││ │ │ │ │歐威志有告訴我,只要是接獲申請銀│ ││ │ │ │ │行詢問貸款過程,要我配合回答銀行│ ││ │ │ │ │人員說是要買車,有多少貸款額度,│ ││ │ │ │ │就貸多少額度。 │ │├──┼───┼─────┼──────────┼────────────────┼────────┤│4 │黃志輝│李佳香 │93年12月17日 │由李佳香與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1.被害人供述 (警││ │ │黃泓霖 │共276,000元 (每單位 │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詢筆錄第1-1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48,000股│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763至771頁) ││ │ │ │,共購4單位) │1 個單位 69,000 元就可獲利約 15 │2.合約書 (警詢筆││ │ │ │ │萬到 17 萬間,並要我簽立購買隱名│錄第1-1卷第791至││ │ │ │(貸款470,000元) │合夥契約。 │817頁) ││ │ │ │ │李佳香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3.被害人中國信託││ │ │ │ │辦貸款,歐威志幫我申辦銀行貸款投│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資森林集團股票時,沒有告知我要貸│1-1卷第819至821 ││ │ │ │ │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就貸多少│頁) ││ │ │ │ │。 │4.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242 頁 ) ││ │ │ │ │ │ │├──┼───┼─────┼──────────┼────────────────┼────────┤│5 │鄭亦宏│黃泰誌 │93年12月14日 │因被高盛公司詐騙,負債壓力無力償│1.被害人之父親鄭││ │ │ │共207,000元 (每單位 │還,已於 94 年 06 月 08 日燒炭自│東峰供述 (警詢筆││ │ │ │69,000元,為36,000股│殺身亡。 │錄第1-1卷第479至││ │ │ │,共購3單位) │ │483頁) ││ │ │ │ │ │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錄第1-1卷第485至││ │ │ │ │ │493頁) ││ │ │ │ │ │3.被害人之父親鄭││ │ │ │ │ │東峰訊問筆錄 (偵││ │ │ │ │ │卷第2卷第513頁) ││ │ │ │ │ │4.附件,黃泰誌簽││ │ │ │ │ │名 (警卷第1-1 卷││ │ │ │ │ │第 503 頁) │├──┼───┼─────┼──────────┼────────────────┼────────┤│6 │徐正禹│黃泰誌 │94年01月18日 │我因投資阿肯迪亞數位科技〈下稱阿│1.被害人供述 (警││ │ │郭柏宏(未 │共 1,173,000 元 (每 │肯迪亞〉因而認識洪珮瑜,她說要幫│詢筆錄第1-1卷第 ││ │ │據起訴) │單位 69,000 元,為 │我討回阿肯迪亞投資的錢,要我先做│823至831頁) ││ │ │洪珮瑜 │204,000 股,共購 17 │債務整合,先還阿肯迪亞的貸款90萬│2.被害人台南區中││ │ │歐威志 │單位 ) (貸款 │元,洪珮瑜要我貸100萬元代償為由 │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1,500,000 元 ) │,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在94│警卷第1-1卷第843││ │ │ │ │年01月底帶我到高盛公司(高雄市苓│至845頁) ││ │ │ │ │雅區○○○路6號5樓之2)黃泰誌及 │ ││ │ │ │ │自稱山崎馬克的日本人(即郭柏宏)│ ││ │ │ │ │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 ││ │ │ │ │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 ││ │ │ │ │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二倍,│ ││ │ │ │ │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 ││ │ │ │ │進而投資。 │ ││ │ │ │ │洪珮瑜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 ││ │ │ │ │辦貸款。歐威志幫我申請貸款時,沒│ ││ │ │ │ │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 ││ │ │ │ │多少就貸多少,我不知道要貸那麼多│ ││ │ │ │ │錢。 │ │├──┼───┼─────┼──────────┼────────────────┼────────┤│7 │楊安凱│黃泰誌 │93年09月25日 │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林淑貞,她說要│1.被害人供述 (警││ │ │林淑貞 (未│共69,000元 (每單位 │幫我介紹投資案為由,林淑貞叫我投│詢筆錄第1-1卷第 ││ │ │據起訴) │69,000元,為12,000股│資 4 個單位,我本來跟她說要考慮 │847至853頁) ││ │ │李彥樺 (未│,共購1單位) │一下,林淑貞跟我拿身分證及駕照,│2.合約書 (警詢筆││ │ │據起訴) │ │給高盛公司審核,林淑貞跟我說投資│錄第1-1卷第865至││ │ │ │ │案不一定會通過,並要我拿投資的錢│871頁) ││ │ │ │ │給她,我跟她說我隔天再拿錢給她,│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在隔天(09月25日)帶我到高盛公司│(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附近的一家50元披薩店見面,當時我│145 頁 ) ││ │ │ │ │跟林淑貞說我並不想投資,林淑貞跟│ ││ │ │ │ │我說她已經幫我先繳4個單位的錢大 │ ││ │ │ │ │概28萬元左右,就把身分證跟駕照還│ ││ │ │ │ │給我,並強迫我投資高盛公司,又說│ ││ │ │ │ │她已經沒錢了而且又有會錢跟信用卡│ ││ │ │ │ │要繳,叫我不論如何一定要把投資的│ ││ │ │ │ │錢給她,我跟她說我不要投資為何還│ ││ │ │ │ │要先幫我付錢,而且我跟林淑貞說我│ ││ │ │ │ │沒錢,林淑貞就叫我用貸款的方式來│ ││ │ │ │ │還她先幫我投資的錢,林淑貞又叫高│ ││ │ │ │ │盛公司的黃泰誌跟另一男性業務到場│ ││ │ │ │ │來鼓吹我投資,並跟我說一定要拿錢│ ││ │ │ │ │給林淑貞,要不然拿一個單位的錢也│ ││ │ │ │ │可,也就投資高盛公司一個單位,我│ ││ │ │ │ │不得已決定拿一個單位的錢(69,000│ ││ │ │ │ │元給林淑真時,林淑貞才又跟我說錢│ ││ │ │ │ │先給她,她再向高盛公司上面說撤銷│ ││ │ │ │ │我的投資案,所以我就迫不得已簽下│ ││ │ │ │ │這份合約,我當時是因為林淑貞她們│ ││ │ │ │ │這樣推銷投資案的情形,我怕如果我│ ││ │ │ │ │不買,她們會對我不利,而且在場的│ ││ │ │ │ │林淑貞、李彥樺、黃泰誌及另一名男│ ││ │ │ │ │性業務她們跟我說不論如何要我把錢│ ││ │ │ │ │拿出來投資,我因為在她們的強迫才│ ││ │ │ │ │簽下購買一個單位的高盛公司隱名合│ ││ │ │ │ │夥契約書。並在93年09月25日晚上到│ ││ │ │ │ │高盛公司簽約。 │ │├──┼───┼─────┼──────────┼────────────────┼────────┤│8 │吳榮隆│朱誠俊 │94年02月14日 │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李品瑢與陳嘉珮│1.被害人供述 (警││ │ │李品瑢 │共690,000元 (每單位 │她們說要幫我介紹投資案為由,而且│詢筆錄第1-1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120,000 │他們跟我說高盛投資案的獲利很好,│873至881頁) ││ │ │陳嘉珮 (未│股,共購10單位) │遊說我到他們公司了解一下,開始介│2.合約書 (警詢筆││ │ │據起訴) │( 貸款870,000元) │紹高盛公司投資案,朱誠俊跟我介紹│錄第1-1卷第905至││ │ │ │ │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911頁) ││ │ │ │ │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3.附件( 簽署人朱││ │ │ │ │如果投資690,000元就可獲利約120萬│誠俊,警卷第1-1 ││ │ │ │ │至130萬元間,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 │ 卷第 899 頁) ││ │ │ │ │,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 ││ │ │ │ │朱誠俊跟我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 ││ │ │ │ │我去辦貸款。歐先生幫我申辦銀行貸│ ││ │ │ │ │款來投資森林集團股票時,沒有告知│ ││ │ │ │ │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就│ ││ │ │ │ │貸多少。 │ │├──┼───┼─────┼──────────┼────────────────┼────────┤│9 │許和明│歐威志 │94年04月24日 │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吳欣僑,她說要│1.被害人供述 (警││ │(改名 │吳欣僑 │共966,000元 (每單位 │幫我投資理財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1卷第 ││ │許芹誌│郭柏宏 (未│69,000元,為168,000 │司投資案,並在04月24日帶我到高盛│913至921頁) ││ │) │據起訴) │股,共購14單位) │公司由郭柏宏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2.合約書 (警詢筆││ │ │ │ │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錄第1-1卷第923至││ │ │ │(貸款1,300,000元) │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 │931頁) ││ │ │ │ │966,000 元就可獲利約 200 多萬元 │3.被害人國泰世華││ │ │ │ │,純獲利約一倍以上,以獲利非常豐│銀行交易明細 (警││ │ │ │ │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獲│卷第1-1卷第947頁││ │ │ │ │利非常豐厚,獲利是投資額的200多 │) ││ │ │ │ │萬元。 │4.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郭柏宏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辦貸款。歐先生幫我申辦銀行貸款來│246 頁 ) ││ │ │ │ │投資森林集團股票時,沒有告知我要│5.附件(警卷第1-1││ │ │ │ │貸多少,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 卷第 945 頁) ││ │ │ │ │少家。我不知道要貸那麼多錢。 │ │├──┼───┼─────┼──────────┼────────────────┼────────┤│10 │朱家盛│蔡淑雯 │94年01月22日 │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蔡淑雯跟胡珍瑄│1.被害人供述 (警││ │ │黃泓霖 │共276,000元 (每單位 │,他們說要幫我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詢筆錄第1-1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48,000股│,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967至975頁) ││ │ │胡珍瑄 (未│,共購4單位) │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2.合約書 (警詢筆││ │ │據起訴) │ │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錄第1-1卷第991至││ │ │ │(貸款460,000元) │,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997頁) ││ │ │ │ │真進而投資。黃泓霖以投資獲利非常│3.被害人台新銀行││ │ │ │ │豐厚來吸引我投資高盛公司森林集團│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在香港未上市股票,黃泓霖和蔡淑雯│1-1卷第1007至 ││ │ │ │ │叫我先在空白合約簽名。 │1011頁) ││ │ │ │ │黃泓霖跟我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4.被害人日盛銀行││ │ │ │ │我去辦貸款。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貸多少家,我不知道要貸這麼多錢。│1-1卷第1013至 ││ │ │ │ │ │1015頁) ││ │ │ │ │ │5.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244 頁 ) ││ │ │ │ │ │6.附件( 簽署人黃││ │ │ │ │ │泓霖,警卷第1-1 ││ │ │ │ │ │ 卷第 989 頁) │├──┼───┼─────┼──────────┼────────────────┼────────┤│11 │許志宏│李秀萍 │93年09月22日 │林淑貞打電話給我說是我的網友因而│1.被害人供述 (警││ │ │林彥伯 │共690,000元 (每單位 │認識林淑貞,林淑貞她們介紹李秀萍│詢筆錄第1-1卷第 ││ │ │黃泓霖 │69,000元,為120,000 │給我認識,說可以幫我解決我阿肯迪│1017至1025頁) ││ │ │林淑貞 (未│股,共購10單位) │亞投資案的退款事宜,並要幫我做債│2.被害人審判筆錄││ │ │據起訴) │ │務整合,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原審卷第 7 卷第││ │ │ │(貸款2,000,000元,代│由林彥伯與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145 頁 ) ││ │ │ │辦人東豐行銷公司伍德│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 ││ │ │ │穎) │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 ││ │ │ │ │就可獲利約一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 ││ │ │ │ │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 │├──┼───┼─────┼──────────┼────────────────┼────────┤│12 │林昆毅│莊宗偉 │93年12月12日 │石阡右跟我做電話市場調查而認識她│1.被害人供述 (警││ │ │石阡右 │共345,000元 (每單位 │,她說要幫我介紹投資案為由,並說│詢筆錄第1-1 卷第││ │ │歐威志 │69,000元,為60,000股│可以幫我把投資阿肯迪亞的投資購買│1043至1051頁) ││ │ │李佳香 │,共購5單位) │的股票幫我做債務整合,退股並可轉│2.合約書( 警1-1 ││ │ │李秀萍 │(貸款700,000元) │換成高盛公司投資的股票,開始介紹│卷第1057至1092頁││ │ │黃泰誌 │ │高盛公司投資案,由莊宗偉跟我介紹│) ││ │ │ │ │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3.附件,黃泰誌簽││ │ │ │ │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名(見警卷 第1-1││ │ │ │ │如果投資 345,000 元就可獲利約 70│卷第 1093 頁) ││ │ │ │ │幾萬元,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 ││ │ │ │ │信以為真進而投資。莊宗偉與石阡右│ ││ │ │ │ │建議我用貸款方式去投資高盛公司森│ ││ │ │ │ │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李佳香並│ ││ │ │ │ │跟我說要我多貸一點。石阡右後來通│ ││ │ │ │ │知我到高盛公司完成簽約。 │ ││ │ │ │ │李秀萍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 ││ │ │ │ │辦貸款,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就貸多少│ ││ │ │ │ │。我不知道要貸那麼多錢。 │ │├──┼───┼─────┼──────────┼────────────────┼────────┤│13 │葉振華│李品瑢 │93年11月23日 │李品瑢主動跟我聯絡說要幫我處理阿│1.被害人供述 (警││ │ │黃泓霖 │共345,000元 (每單位 │肯迪亞投資案的事情,就叫我做債務│詢筆錄第1-2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60,000股│整合,將投資阿肯迪亞的貸款清償(│1095至1103頁) ││ │ │ │,共購5單位) │50 多萬元未還),並要我多貸一些 │2.合約書 (警詢筆││ │ │ │ │錢投資高盛公司的投資案,貸款下來│錄第1-2卷第1125 ││ │ │ │(貸款800,000元) │並清償後,叫我到高盛公司領貸款的│至1131頁) ││ │ │ │ │存摺,並說幫我多貸的那些錢已經被│3.被害人台新銀行││ │ │ │ │高盛公司扣走,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資案。於93年11月23日李品瑢帶我到│1-2卷第1133至 ││ │ │ │ │高盛公司由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1135頁) ││ │ │ │ │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4.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偵卷第3卷第97頁││ │ │ │ │就可獲利一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 ││ │ │ │ │,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5.附件( 簽署人黃││ │ │ │ │黃泓霖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泓霖,警卷第1-2 ││ │ │ │ │辦貸款,沒有跟我說要貸多少錢,他│ 卷第 1123頁) ││ │ │ │ │說能貸多少就貸多少。 │ │├──┼───┼─────┼──────────┼────────────────┼────────┤│14 │王添財│吳欣僑 │93年11月10日 │在吳欣僑對我做電話市場調查因而認│1.被害人供述 (警││ │ │郭柏宏 (未│共1,242,000元 (每單 │識,她說要幫我要阿肯迪亞投資案的│詢筆錄第1-2卷第 ││ │ │據起訴) │位69,000元,為 │錢為由,並要我貸款清償阿肯迪亞投│1137至1145頁) ││ │ │ │216,000股,共購18單 │資案的貸款錢(100多萬元要還), │2.合約書 (警詢筆││ │ │ │位) │事後我發現吳欣僑幫我辦貸款(貸款│錄第1-2卷第1157 ││ │ │ │ │50萬元)要清償阿肯迪亞投資案的貸│至1167頁) ││ │ │ │(貸款1,600,000元) │款錢事實上沒有清償,都被吳欣僑幫│3.被害人台新銀行││ │ │ │ │我投資高盛公司的投資案,說等股票│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賣出後,就可一併清償,使我相信她│1-2卷第1177至 ││ │ │ │ │,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郭│1179頁) ││ │ │ │ │柏宏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4.被害人台東區中││ │ │ │ │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警卷第1-2卷第 ││ │ │ │ │倍,並可連本帶利獲利200多萬元吳 │1181至1183頁) ││ │ │ │ │欣僑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辦│5.附件(警卷第1-2││ │ │ │ │貸款。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威│ 卷第 1167頁) ││ │ │ │ │志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我不知│ ││ │ │ │ │道要貸這麼多錢。 │ │├──┼───┼─────┼──────────┼────────────────┼────────┤│15 │陳勇安│石阡右 │94年01月03日 │林姿彣跟我做電話市場調查而認識,│1.被害人供述 (警││ │ │林姿彣 │共483,000元 (每單位 │說要幫我解決阿肯迪亞問題為由又介│詢筆錄第1-2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84,000股│紹石阡右說可以幫我解決問題,就藉│1185至1193頁) ││ │ │ │,共購7單位) │口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告訴我│2.合約書 (警詢筆││ │ │ │ │說投資 483,000 元就可獲利約 │錄第1-2卷第1205 ││ │ │ │(貸款640,000元) │960,000 元,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至1211頁) ││ │ │ │ │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3.被害人台新銀行││ │ │ │ │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我│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不知道要貸這麼多錢。 │1-2卷第1213至 ││ │ │ │ │ │1215頁) ││ │ │ │ │ │4.被害人陽信銀行││ │ │ │ │ │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1-2卷第1217至 ││ │ │ │ │ │1219頁) ││ │ │ │ │ │5.陽信銀行匯款收││ │ │ │ │ │執據 (警卷第1-2 ││ │ │ │ │ │卷第1221頁) │├──┼───┼─────┼──────────┼────────────────┼────────┤│16 │李逸銘│李佳香 │93年10月20日 │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李佳香,他說要│1.被害人供述 (警││ │ │歐威志 │共345,000元 (每單位 │幫我介紹投資案為由,跟我介紹高盛│詢筆錄第1-2卷第 ││ │ │ │69,000元,為60,000股│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1223至1229頁) ││ │ │ │,共購5單位) │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2.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上,以獲利非│(原審卷第 7 卷第││ │ │ │(貸款500,000元) │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147 頁 ) ││ │ │ │ │。 │ ││ │ │ │ │李佳香跟我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 ││ │ │ │ │我去辦貸款。歐先生幫我申請貸款時│ ││ │ │ │ │,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 ││ │ │ │ │能貸多少就貸多少。 │ │├──┼───┼─────┼──────────┼────────────────┼────────┤│17 │柯勝任│黃泰誌 │93年12月18日 │李品瑢在高盛公司上班,在93年12月│1.被害人供述 (警││ │ │李品瑢 │共138,000元 (每單位 │底帶我到高盛公司黃泰誌 (大衛 )跟│詢筆錄第1-2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24,000股│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1237至1241頁) ││ │ │ │,共購2單位) │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2.合約書 (警詢筆││ │ │ │ │訴我說投資就可獲利一倍以上,以獲│錄第1-2卷第1257 ││ │ │ │(貸款700,000元,代償│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至1263頁) ││ │ │ │500,000元,餘貸 │投資。我決定要簽約時我直接與大衛│3.附件( 簽署人黃││ │ │ │200,000元) │(黃泰誌)在高盛公司完成簽約。李│泰誌,警卷第1-2 ││ │ │ │ │品瑢找歐威志幫辦貸款的。 │ 卷第 1251頁) ││ │ │ │ │ │ │├──┼───┼─────┼──────────┼────────────────┼────────┤│18 │蘇美香│林彥伯 │93年11月22日 │因我兒子蕭世彬被游淑敏跟林彥伯拐│1.蘇美香供述( 警││ │之子 │李秀萍 │共897,000元 (每單位 │騙而投資簽立高盛公司隱名合夥契約│詢筆錄第1-2 卷第││ │蕭世彬│許國樑 │69,000元,為156,000 │897,000 元 13 個單位( 156,000股│1265至1127頁) ││ │ │游淑敏 (未│股,共購13單位) │),並台東企銀貸款 100 萬元,我 │2.合約書 (警詢筆││ │ │據起訴) │ │在 93 年 11 我要幫我兒子蕭世彬貸│錄第1-2卷第1289 ││ │ │ │(貸款100萬) │較低利率的銀行貸款,才知道他有投│至1303頁) ││ │ │ │ │資高盛公司的投資案,當時(93.11.│3.蕭世彬台東中小││ │ │ │ │16 )我就到高盛公司(高雄 市苓雅│企銀交易明細 (警││ │ │ │ │區○○○路6號5樓之2)向林 彥伯要│卷第1-2卷第1305 ││ │ │ │ │求要退回投資的款項,林彥伯跟許國│至1307頁) ││ │ │ │ │樑出面應付我,並敷衍我說要經公司│4.蘇美香訊問筆錄││ │ │ │ │開會決定才能決定能不能退我們錢,│( 偵卷第3 卷第65││ │ │ │ │之後93年11月19日我到高盛公司跟林│頁) ││ │ │ │ │彥伯跟李秀萍談退款事宜,當時他們│ ││ │ │ │ │不太想退我,我一直跟她們談,李秀│ ││ │ │ │ │萍才勉強說要退我30幾萬元,但我不│ ││ │ │ │ │同意這個價錢,我跟他們說你們公司│ ││ │ │ │ │不是正當的公司,李秀萍他們心虛,│ ││ │ │ │ │最後退我690,000元,李秀萍 跟我說│ ││ │ │ │ │其餘的20幾萬要留下來繼續投資,並│ ││ │ │ │ │要我跟高盛公司隱名合夥契約207,00│ ││ │ │ │ │0元3個單位(36,000股),才退款給│ ││ │ │ │ │我,分別在93.11.19日及93.11.22日│ ││ │ │ │ │各退345,000元,總計退我690, 000 │ ││ │ │ │ │元,他們叫我到高盛公司拿的。 │ ││ │ │ │ │ │ │├──┼───┼─────┼──────────┼────────────────┼────────┤│19 │葉尚維│李佳香 │94年01月21日 │鄭庭葳(0000000000)、蔡淑雯(09│1.被害人供述 (警││ │ │蔡淑雯 │共345,000元 (每單位 │0000000)及李佳香(0000000000) │詢筆錄第1-2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60,000股│知道我有參加阿肯迪亞投資案,藉口│1309至1317頁) ││ │ │鄭庭葳 │,共購5單位) │說可以幫我把投資阿肯迪亞投資案的│2.合約書 (警詢筆││ │ │郭柏宏 (未│ │錢拿回來,並要我貸款一部份來投資│錄第1-2卷第1341 ││ │ │據起訴) │(貸款600,000元) │高盛公司的投資案,開始介紹高盛公│至1347頁) ││ │ │ │ │司投資案,並於94年01月間帶我到高│3.被害人台新銀行││ │ │ │ │盛公司由郭柏宏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1-2卷第1349至 ││ │ │ │ │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1351頁) ││ │ │ │ │可獲利約二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4.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歐威志幫我申請貸款時,沒有告知我│245 頁 ) ││ │ │ │ │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就貸│ ││ │ │ │ │多少,我不知道要貸那麼多錢。 │ │├──┼───┼─────┼──────────┼────────────────┼────────┤│20 │蘇連春│黃泰誌 │93年10月21日 │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林艾玲(林姿彣│1.被害人供述 (警││ │ │林姿彣 │共69,000元 (每單位 │,她藉故叫我到高盛公司(高雄市苓│詢筆錄第1-2卷第 ││ │ │ │69000元,為12,000股 │雅區○○○路6 號5 樓之2) 為由,│1357至1363頁) ││ │ │ │,共購1單位) │我到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2.合約書 (警詢筆││ │ │ │ │黃泰誌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錄第1-2卷第1373 ││ │ │ │ │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至1379頁) ││ │ │ │ │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 69,000 元│3.附件( 簽署人黃││ │ │ │ │就可獲利約二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泰誌,警卷第1-2 ││ │ │ │ │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 卷第 1387頁) │├──┼───┼─────┼──────────┼────────────────┼────────┤│21 │李丞恩│李佳香 │93年08月15日 │在奇摩網路尋夢園認識李佳香,後相│1.被害人供述 (警││ │ │ │共345,000元 (每單位 │約外出吃飯三、四次後,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2卷第 ││ │ │ │69,000元,為60,000股│司投資案很賺錢,而於93年8月15日 │1391至1395頁) ││ │ │ │,共購5單位) │約我到高盛公司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2.合約書 (警詢筆││ │ │ │ │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錄第1-2卷第1403 ││ │ │ │ │關資訊,並告訴我說投資可獲利1倍 │至1413頁) ││ │ │ │ │亦即70幾萬元以上 │3.被害人台北銀行││ │ │ │ │ │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1-2卷第1397頁) ││ │ │ │ │ │4.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144 頁 ) ││ │ │ │ │ │5.附件(警卷第1-2││ │ │ │ │ │ 卷第 1413頁) │├──┼───┼─────┼──────────┼────────────────┼────────┤│22 │吳郁誠│李佳香 │94年01月19日 │友人介紹認識吳欣僑、游淑敏二人並│1.被害人供述 (警││ │ │吳欣僑 │共966,000元 (每單位 │相約外出吃飯,交往見面三次後,經│詢筆錄第1-2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168,000 │吳欣僑、游淑敏二人並向我介紹高盛│1427至1431頁) ││ │ │游淑敏 (未│股,共購14單位) │公司投資案很賺錢,並在94年01月初│2.被害人陽信銀行││ │ │據起訴) │ │我到高盛公司由李佳香及郭柏宏跟我│交易明細 (警卷第││ │ │郭柏宏 (未│(貸款1,250,000元) │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1-2卷第1435頁) ││ │ │據起訴) │ │股票的報紙、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3.被害人台新銀行││ │ │ │ │並告訴我說投資,半年最少就可獲利│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2倍以上1,932,000元。 │1-2卷第1437頁) ││ │ │ │ │郭柏宏介紹歐威志幫我去辦貸款,沒│4.被害人國泰世華││ │ │ │ │有告知我說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銀行交易明細 (警││ │ │ │ │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與我當初決│卷第1-2卷第1439 ││ │ │ │ │定貸款的金額不同,當初我心想只要│頁) ││ │ │ │ │30-45 萬而已,我不知道要幫我貸那│5.合約書 (警詢筆││ │ │ │ │麼多錢。 │錄第1-2卷第1441 ││ │ │ │ │ │至1451頁) ││ │ │ │ │ │6.附件(警卷第1-2││ │ │ │ │ │ 卷第 1451頁) │├──┼───┼─────┼──────────┼────────────────┼────────┤│23 │傅智明│黃泰誌 │93年11月10日 │在奇摩尋夢園聊天網站認識林姿彣、│1.被害人供述 (警││ │(更名 │林姿彣 │共414,000元 (每單位 │林淑貞介紹認識等二人,一週後林姿│詢筆錄第1-2卷第 ││ │為傅郁│歐威志 │69,000元,為72,000股│彣約外出吃飯,席間林姿彣稱要公司│1465至1469頁) ││ │翔) │林淑貞 (未│,共購6單位) │找姊拿錢,我乃同隨行之高盛公司後│2.被害人陽信銀行││ │ │據起訴) │ │,經黃泰誌並向我介紹高盛公司投資│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貸款600,000元) │案很賺錢並稱高盛投資森林集團在大│1-2卷第1473頁) ││ │ │ │ │陸養殖室內漁業,很賺錢並拿報章、│3.被害人台東區中││ │ │ │ │大陸電視報導光碟、簡報及網路相關│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資訊,告訴我說投資半年最少就可獲│警卷第1-2卷第 ││ │ │ │ │利1 倍以上,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1475頁) ││ │ │ │ │都是黃泰誌跟我說明,林姿彣、林淑│4.被害人臺灣銀行││ │ │ │ │貞在旁慫恿。黃泰誌介紹歐威志幫我│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去辦貸款,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1-2卷第1477頁) ││ │ │ │ │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與│5.合約書 ││ │ │ │ │我當初決定要貸款的金額不同,因為│(警詢筆錄第1-2卷││ │ │ │ │當初我心裡只想一兩單位就好,讓林│第1479至1497頁) ││ │ │ │ │姿彣捧場有個面子就好,其他的錢她│6.附件( 簽署人黃││ │ │ │ │們說可以還回銀行,我不知道他要幫│泰誌,警卷第1-2 ││ │ │ │ │我貸那麼多錢,而且把我的錢全部領│ 卷第 1501頁) ││ │ │ │ │走去投資高盛公司。 │ │├──┼───┼─────┼──────────┼────────────────┼────────┤│24 │鄭芳昌│朱誠俊 │94年05月01日 │在奇摩網路尋夢園認識劉珮蓮,她說│1.被害人供述 (警││ │ │歐威志 │共621,000元 (每單位 │她姐姐在高盛公司上班做的很好,並│詢筆錄第1-2卷第 ││ │ │劉珮蓮 (未│69,000元,為108,000 │向我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很賺錢,並│1515至1519頁) ││ │ │據起訴) │股,共購9單位) │在94年05月01日帶我到高盛公司由朱│2.被害人遠東國際││ │ │ │(貸款800,000元) │誠俊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商銀、日盛國際商││ │ │ │ │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銀、國泰世華銀行││ │ │ │ │,投資半年就可獲利1倍,以獲利非 │、中國信託交易明││ │ │ │ │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細 (警卷第1-2卷 ││ │ │ │ │。 │第1521至1527頁) ││ │ │ │ │歐威志幫我申請貸款時,沒有告知 │3.日盛國際商銀匯││ │ │ │ │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款回條聯 (警卷第││ │ │ │ │就貸多少家,我不知道他要幫我貸那│1-2卷第1539頁) ││ │ │ │ │麼多錢。 │4.合約書 (警詢筆││ │ │ │ │ │錄第1-2卷第1541 ││ │ │ │ │ │至1549頁) ││ │ │ │ │ │5.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246 至 247 頁 ) ││ │ │ │ │ │6.附件( 簽署人朱││ │ │ │ │ │誠俊,警卷第1-2 ││ │ │ │ │ │ 卷第 1531頁) │├──┼───┼─────┼──────────┼────────────────┼────────┤│25 │劉念東│黃泓霖 │94年04月02日 │接到石阡右女子的電話,表示要作問│1.被害人供述 (警││ │ │歐威志 │共1,587,000元 (每單 │卷調查,其間我與石女常有電話聯繫│詢筆錄第1-2卷第 ││ │ │石阡右 │位69,000元,為 │,94年04月我南下至高雄玩,約石女│1557至1561頁) ││ │ │朱誠俊 │276,000股,共購23單 │來見面時,在聊天的過程中石女問我│2.合約書 (警詢筆││ │ │ │位) │是對投資有無興趣,並帶我至高盛公│錄第1-2卷第1581 ││ │ │ │(貸款1,900,000元,有│司由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至1589頁) ││ │ │ │告知貸款額度) │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3.被害人台南區中││ │ │ │ │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小企銀及台東區中││ │ │ │ │2倍以上的獲利約735,600元,以獲利│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警卷第1-2卷第 ││ │ │ │ │資。歐威志幫我申辦銀行貸款來投資│1573至1579頁) ││ │ │ │ │森林集團股票。 │4 附件( 簽署人朱││ │ │ │ │ │誠俊,警卷第1-2 ││ │ │ │ │ │卷第1589頁) │├──┼───┼─────┼──────────┼────────────────┼────────┤│26 │王憲銘│黃泓霖 │94年05月01日 │接到石阡右的3C產品電話市面調查因│1.被害人供述 (警││ │ │石阡右 │共207,000元 (每單位 │而認識石阡右,她於 5 月初打電話 │詢筆錄第1-2卷第 ││ │ │ │69,000元,為36,000股│給我說要找時間出去吃飯見面為由,│1601至1605頁) ││ │ │ │,共購3單位) │後來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在│2.合約書 (警詢筆││ │ │ │ │94 年 05 月 03 日帶我到高盛公司 │錄第1-2卷第1615 ││ │ │ │ │由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至1621頁) ││ │ │ │ │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3.附件( 簽署人黃││ │ │ │ │資訊,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獲利是│泓霖,警卷第1-2 ││ │ │ │ │投資額的 1、2 倍以上,讓我信以為│ 卷第 1613頁) ││ │ │ │ │真進而投資。 │ │├──┼───┼─────┼──────────┼────────────────┼────────┤│27 │李明宗│黃泰誌 │94年04月09日 │接到石阡右的3C產品電話市面調查因│1.被害人供述 (警││ │ │石阡右 │共345,000元 (每單位 │而認識石阡右,在後來開始介紹高盛│詢筆錄第1-2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60,000股│公司投資案,並在93年12月底帶我到│1623至1627頁) ││ │ │ │,共購5單位) │高盛公司黃泰誌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2.合約書 (警詢筆││ │ │ │ │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錄第1-2卷第1637 ││ │ │ │(貸款700,000元) │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至1647頁) ││ │ │ │ │可獲利,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獲利│3.附件( 簽署人黃││ │ │ │ │是投資額的1、2倍以上,讓我信以為│泰誌,警卷第1-2 ││ │ │ │ │真進而投資。 │ 卷第1647頁) ││ │ │ │ │歐威志幫我貸款。 │ │├──┼───┼─────┼──────────┼────────────────┼────────┤│28 │許銘典│林彥伯 │93年09月10日 │接到林淑貞電話因而認識林淑貞,後│1.被害人供述 (警││ │ │林淑貞 (未│共345,000元 (每單位 │來她打電話給我說要找時間出去吃飯│詢筆錄第1-2卷第 ││ │ │據起訴) │69,000元,為60,000股│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1649至1653頁) ││ │ │ │,共購5單位) │林彥伯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 ││ │ │ │ │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 ││ │ │ │ │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 ││ │ │ │ │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獲利是投資額│ ││ │ │ │ │的1、2倍以上,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 ││ │ │ │ │資。 │ │├──┼───┼─────┼──────────┼────────────────┼────────┤│29 │林俊男│黃泰誌 │93年10月20日 │在高雄火車站認識鄭庭葳,他說要介│1.被害人供述 (警││ │ │林彥伯 │共414,000元 (每單位 │紹我投資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詢筆錄第1-2卷第 ││ │ │鄭庭葳 │69,000元,為72,000股│資案,由黃泰誌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1655至1659頁) ││ │ │ │,共購6單位) │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2.合約書 (警詢筆││ │ │ │ │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 │錄第1-2卷第1667 ││ │ │ │(貸款950,000元) │414,000 元就可獲利約 828,000 元 │至1675頁) ││ │ │ │ │,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3.被害人陽信銀行││ │ │ │ │真進而投資。 │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林彥伯幫我處理銀行貸款。 │1-2卷第1677至 ││ │ │ │ │ │1679頁) ││ │ │ │ │ │4.陽信銀行匯款收││ │ │ │ │ │執聯 (警卷第1-2 ││ │ │ │ │ │卷第1681頁) │├──┼───┼─────┼──────────┼────────────────┼────────┤│30 │蘇溱賢│黃泓霖 │94年04月29日 │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邱詩涵,她說要│1.被害人供述 (警││ │ │邱詩涵 (未│共1,073,000元 (每單 │幫我投資理財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2卷第 ││ │ │據起訴) │位69,000元,為 │司投資案,而於94年04月29日帶我到│1687至1695頁) ││ │ │歐威志 │204,000股,共購17單 │高盛公司由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2.合約書 (警詢筆││ │ │ │位) │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錄第1-2卷第1721 ││ │ │ │ │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至1735頁) ││ │ │ │(貸款1,200,000元) │120萬元就可獲利約213萬元,以獲利│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資。 │246 頁 ) ││ │ │ │ │歐威志幫我申請貸款時,沒有告知我│4.被害人土地銀行││ │ │ │ │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國泰世華銀行、││ │ │ │ │貸多少家,我不知道要貸那麼多錢。│中國信託、遠東國││ │ │ │ │ │際商銀交易明細 (││ │ │ │ │ │警卷第1-2卷第 ││ │ │ │ │ │1739至1751頁) ││ │ │ │ │ │5.附件( 簽署人黃││ │ │ │ │ │泓霖,警卷第1-2 ││ │ │ │ │ │ 卷第 1713頁) │├──┼───┼─────┼──────────┼────────────────┼────────┤│31 │吳其叡│郭柏宏 (未│94年04月25日 │上網聊天時,因而認識邱詩涵,介紹│1.被害人供述 (警││ │ │據起訴) │共483,000元 (每單位 │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在5 月上旬邱女│詢筆錄第1-2卷第 ││ │ │邱詩涵 (未│69,000元,為84,000股│帶我到高盛公司,由自稱馬克經理的│1753至1756頁) ││ │ │據起訴) │,共購7單位) │男子(郭柏宏)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2.合約書 (警詢筆││ │ │ │ │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錄第1-2卷第1763 ││ │ │ │ │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一│至1771頁) ││ │ │ │ │張為12,000股新台幣69,000元就可獲│3.三商美邦人壽保││ │ │ │ │3-4 倍以上的獲利約207,000 元,等│險股份有限公司保││ │ │ │ │賣出股票後即可連本帶利清償支借金│單借款約定書 (警││ │ │ │ │額,並可獲利1,449,000 元。 │卷第1-2卷第1773 ││ │ │ │ │ │至1775頁) ││ │ │ │ │ │4.附件(警卷第1-2││ │ │ │ │ │ 卷第 1781頁) │├──┼───┼─────┼──────────┼────────────────┼────────┤│32 │林祥禔│朱誠俊 │94年04月30日 │我於94年04月間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1.被害人供述 (警││ │ │林姿彣 │共69,000元 (每單位 │林姿彣,她又介李品瑢給我認識,她│詢筆錄第1-3卷第 ││ │ │李品瑢 │69,000元,為12,000股│說要幫我介紹投資管道為由,開始介│1791至1797頁) ││ │ │ │,共購1單位) │紹高盛公司投資案,而在05月23日帶│2.合約書 (警詢筆││ │ │ │ │我到高盛公司由朱誠俊跟我介紹高盛│錄第1-3卷第1809 ││ │ │ │ │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至1817頁) ││ │ │ │ │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 ││ │ │ │ │投資至少就可獲利約130﹪以上,以 │ ││ │ │ │ │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 ││ │ │ │ │而投資。 │ │├──┼───┼─────┼──────────┼────────────────┼────────┤│33 │張卜壬│朱誠俊 │94年01月29日 │在網路因而認識陳嘉珮,他說要介紹│1.被害人供述 (警││ │ │歐威志 │共690,000元 (每單位 │我投資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詢筆錄第1-3卷第 ││ │ │陳嘉珮 (未│69,000元,為120,000 │案,由朱誠俊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1827至1835頁) ││ │ │據起訴) │股,共購10單位) │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2.合約書 (警詢筆││ │ │ │ │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 │錄第1-3卷第1849 ││ │ │ │(貸款900,000元) │690,000元就可獲利約1,380,000元,│至1858頁) ││ │ │ │ │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3.被害人台東區中││ │ │ │ │進而投資。 │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歐威志幫我申請貸款時,沒有告知我│警卷第1-3卷第 ││ │ │ │ │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1867至1869頁) ││ │ │ │ │貸多少家,與我當初決定貸款金額不│ ││ │ │ │ │同,我不知道要貸那麼多錢。 │ │├──┼───┼─────┼──────────┼────────────────┼────────┤│34 │林昌慶│李品瑢 │94年04月03日 │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邱詩涵,他說要│1.被害人供述 (警││ │ │黃泰誌 │共69,000元 (每單位 │幫我介紹投資案為由,開始介紹高盛│詢筆錄第1-3卷第 ││ │ │邱詩涵 (未│69,000元,為12,000股│公司投資案,邱詩涵又介紹李品瑢給│1871至1877頁) ││ │ │據起訴) │,共購1單位) │我認識,並在04月03日間帶我到高盛│2.合約書 (警詢筆││ │ │郭柏宏 (未│ │公司由郭柏宏與李品瑢跟我介紹高盛│錄第1-3卷1899第 ││ │ │據起訴) │ │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至1907頁) ││ │ │ │ │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3.附件( 簽署人黃││ │ │ │ │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上,以獲利非│泰誌,警卷第1-3 ││ │ │ │ │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卷第 1907頁) ││ │ │ │ │。簽約時,郭柏宏與黃泰誌跟我在高│ ││ │ │ │ │盛公司完成簽約。 │ │├──┼───┼─────┼──────────┼────────────────┼────────┤│35 │李俊儀│黃泰誌 │94年03月12日 │接到林姿彣的漁委會電話市面調查因│1.被害人供述 (警││ │ │林姿彣 │共1,242,000元 (每單 │而認識林姿彣,她第二天打電話給我│詢筆錄第1-3卷第 ││ │ │歐威志 │位69,000元,為 │說找時間出去吃飯為由,開始介紹高│1909至1913頁) ││ │ │ │216,000股,共購18單 │盛公司投資案,並在94年03月初帶我│2.合約書 (警詢筆││ │ │ │位) │到高盛公司由黃泰誌跟我介紹高盛公│錄第1-3卷第1923 ││ │ │ │ │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至1929頁) ││ │ │ │(貸款1,700,000元) │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3.被害人台東區中││ │ │ │ │資就可獲利,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以獲利非常│警卷第1-3卷第 ││ │ │ │ │豐厚,獲利是投資額的1、2倍以上。│1915至1921頁) ││ │ │ │ │歐威志幫我去辦貸款,歐威志說能貸│4.附件( 簽署人黃││ │ │ │ │多少家就貸多少家,與我當時決定要│泰誌,警卷第1-3 ││ │ │ │ │貸款的金額不同,我不知道會貸這麼│ 卷第 1929頁) ││ │ │ │ │多。 │ ││ │ │ │ │ │ │├──┼───┼─────┼──────────┼────────────────┼────────┤│36 │邵裕翔│李秀萍 │93年08月23日 │之前受阿肯迪亞詐騙 800,000 元認 │1.被害人供述 (警││ │ │ │共138,000元 (每單位 │識李秀萍,李秀萍並說要幫忙解決阿│詢筆錄第1-3卷第 ││ │ │ │69,000元,為24,000股│肯迪亞的問題為由介紹高盛公司投資│1943至1947頁) ││ │ │ │,共購2單位) │案,並說投資可獲利一倍以上,誤信│2.合約書 (警詢筆││ │ │ │ │而投資。 │錄第1-3卷第1957 ││ │ │ │(貸款150,000元) │ │至1963頁) ││ │ │ │ │ │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143 至 144 頁 ) ││ │ │ │ │ │4.被害人華南銀行││ │ │ │ │ │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1-3卷第1965至 ││ │ │ │ │ │1967頁) │├──┼───┼─────┼──────────┼────────────────┼────────┤│37 │吳義祥│許玉青 (未│93年12月02日 │因之前投資蘋果星球而認識吳家欣,│1.被害人供述 (警││ │ │據起訴) │共69,000元 (每單位 │她說要幫我介紹投資為由,開始介紹│詢筆錄第1-3卷第 ││ │ │吳家欣 (未│69,000元,為12,000股│高盛公司投資案,由許玉青跟我介紹│1969至1973頁) ││ │ │據起訴) │,共購1單位) │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 ││ │ │ │ │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當時我跟吳│ ││ │ │ │ │家欣說我在蘋果星球被騙,為何還要│ ││ │ │ │ │聽信她而投資,吳家欣跟我說如果我│ ││ │ │ │ │投資高盛公司的投資案,就可以返還│ ││ │ │ │ │向我借的錢,並遊說我說把錢還我後│ ││ │ │ │ │來投資高盛公司的投資案,讓我信以│ ││ │ │ │ │為真,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 ││ │ │ │ │約一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 ││ │ │ │ │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 │├──┼───┼─────┼──────────┼────────────────┼────────┤│38 │龐啟煬│朱誠俊 │94年04月11日 │因朋友介紹認識石阡右,她說要幫我│1.被害人供述 (警││ │ │石阡右 │共207,000元 (每單位 │解決債務問題,並要幫我做債務整合│詢筆錄第1-3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36,000股│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1985至1993頁) ││ │ │ │,共購3單位) │在04月間帶我到高盛公司由朱誠俊跟│2.合約書 (警詢筆││ │ │ │ │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錄第1-3卷第2005 ││ │ │ │(貸款420,000元) │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至2011頁) ││ │ │ │ │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而投資。我申請貸款的文件原先是指│240 頁 ) ││ │ │ │ │職士官,但被代辦歐威志改為常備士│4.被害人國泰世華││ │ │ │ │官,在94年04月間經台東中小企業銀│銀行交易明細 (警││ │ │ │ │行查證後是偽件就被退回貸款申請。│卷第1-3卷第2013 ││ │ │ │ │在94年04間台東中小企業銀行的行員│至2015頁) ││ │ │ │ │打話跟我作資料的確認時,問我學歷│ ││ │ │ │ │軍種是不是常備士官,可是我當時是│ ││ │ │ │ │指職士官,銀行行員跟我說才知道我│ ││ │ │ │ │的資料被歐威志竄改,當時我提出申│ ││ │ │ │ │請貸款的資料都是副本,所以有可能│ ││ │ │ │ │被竄改。 │ │├──┼───┼─────┼──────────┼────────────────┼────────┤│39 │梁宏昌│蔡淑雯 │93年09月05日 │因蔡淑雯跟我做問卷調查,並投資有│1.被害人供述 (警││ │ │ │共414,000元 (每單位 │阿肯迪亞子公司捷達,之後蔡淑雯說│詢筆錄第1-3卷第 ││ │ │ │69,000元,為72,000股│要幫我介紹投資的管道為由,告訴我│2017至2023頁) ││ │ │ │,共購6單位) │說如果投資 414,000 元就可獲利約 │2.合約書 (警詢筆││ │ │ │ │70 幾萬元,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 │錄第1-3卷第2031 ││ │ │ │(貸款1,200,000元) │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至2039頁) ││ │ │ │ │ │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142 至 143 頁 ) ││ │ │ │ │ │4.被害人台南區中││ │ │ │ │ │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 │警卷第1-3卷第 ││ │ │ │ │ │2047至2049頁) │├──┼───┼─────┼──────────┼────────────────┼────────┤│40 │李人傑│林彥伯 │94年01月21日 │在上網聊天時,因而認識洪珮瑜,其│1.被害人供述 (警││ │ │洪珮瑜 │共483,000元 (每單位 │間她約我出去吃飯聊天,問我對投資│詢筆錄第1-3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84,000股│有無興趣,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2051至2055頁) ││ │ │ │,共購7單位) │,並在1月上旬洪女帶我到高盛公司 │2.合約書 (警詢筆││ │ │ │ │,由林彥伯跟我介紹森林集團在香港│錄第1-3卷第2061 ││ │ │ │(貸款1,600,000元,代│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至2069頁) ││ │ │ │償1,200,000元,餘貸 │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一張為12,000股│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400,000元) │新台幣69,000元就可獲1.8倍以上的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獲利約124,200元,以獲利非常豐厚 │244 至 245 頁 ) ││ │ │ │ │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4.被害人交易明細││ │ │ │ │洪珮瑜表示他認識凱興國際金融行銷│(警卷第1-3卷第 ││ │ │ │ │的經理歐威志,幫我申請銀行貸款。│2071至2073頁) ││ │ │ │ │ │5.附件( 簽署人洪││ │ │ │ │ │佩瑜,警卷第1-3 ││ │ │ │ │ │ 卷第 2069頁) │├──┼───┼─────┼──────────┼────────────────┼────────┤│41 │潘秋實│歐威志 │93年12月31日 │在高雄火車站作問卷認識鄭庭葳,他│1.被害人供述 (警││ │ │鄭庭葳 │共138,000元 (每單位 │說介紹我投資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3卷第 ││ │ │ │69,000元,為24,000股│司投資案,由歐威志跟我介紹高盛公│2081至2089頁) ││ │ │ │,共購2單位) │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 ││ │ │ │ │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 ││ │ │ │(貸款200,000元) │資138,000 元就可獲利約276,000 元│ ││ │ │ │ │,獲利非常豐厚,獲利是投資額的1 │ ││ │ │ │ │、2 倍以上。到94年05月31日森林股│ ││ │ │ │ │票在香港上市,等賣出股票後即可連│ ││ │ │ │ │本帶利清償貸款,並可獲利276,000 │ ││ │ │ │ │元。鄭庭葳建議我用貸款方式去投資│ ││ │ │ │ │,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 ││ │ │ │ │與我當初決定要貸款的金額不同,我│ ││ │ │ │ │不知道要貸那麼多錢。 │ │├──┼───┼─────┼──────────┼────────────────┼────────┤│42 │楊智安│吳欣僑 │94年02月10日 │吳欣僑帶我到她們公司後,就由郭柏│1.被害人供述 (警││ │ │歐威志 │共1,380,000元 (每單 │宏直接向我推銷,他說:「公司有留│詢筆錄第1-3卷第 ││ │ │ │位69,000元,為 │30個單位給我,但是他只能給我20單│2095至2099頁) ││ │ │ │240,000股,共購20單 │位,計24萬股,共需138 萬整,另尚│2.合約書 (警詢筆││ │ │ │位) │需繳代辦貸款手續費12萬元,留30萬│錄第1-3卷第2119 ││ │ │ │ │在戶頭裡供作每月扣繳本利之款項。│至2127頁) ││ │ │ │(貸款1,800,000元) │這些預留額度剛好可扣繳至94年10月│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份,也剛好是上市日期』,又說『如│(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果投資138 萬,約可獲利400 多萬元│141 至 142 頁 ) ││ │ │ │ │』,以獲利非常豐富為由,讓我信以│4.被害人郵局、台││ │ │ │ │為真進而投資。歐威志並跟我說要我│新銀行、台東區中││ │ │ │ │多貸一點,可做比較利率選擇之用,│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並要我購買 1,380,000 元 20 單位 │警卷第1-3卷第 ││ │ │ │ │( 240,000 股)的森林集團股票。 │2107 至2117頁) ││ │ │ │ │貸款核發下來後吳欣僑在 94 年 2 │5.附件(警卷第1-3││ │ │ │ │月 8 日找我到高盛公司完成簽約。 │ 卷第 2127頁) │├──┼───┼─────┼──────────┼────────────────┼────────┤│43 │黃彥彬│朱誠俊 │94年03月20日 │朋友介紹而認識陳嘉珮,並由朱誠俊│1.被害人供述 (警││ │ │歐威志 │共1,035,000元 (每單 │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詢筆錄第1-3卷第 ││ │ │陳嘉珮 (未│位69,000元,為 │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2129至2137頁) ││ │ │據起訴)黃 │180,000股,共購15單 │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2.合約書 (警詢筆││ │ │泓霖 │位) │上,當初我只是要考慮,他們一直跟│錄第1-3卷第2149 ││ │ │ │ │我介紹投資獲利的情形吸引,以獲利│至2159頁) ││ │ │ │(貸款1,500,000元,有│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3.被害人台南區中││ │ │ │告知貸款金額) │資。 │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朱誠俊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警卷第1-3卷第 ││ │ │ │ │辦貸款。 │2169至2171頁) ││ │ │ │ │ │4.附件( 簽署人:││ │ │ │ │ │黃泓霖,警卷第 ││ │ │ │ │ │1-3卷第 2159頁) │├──┼───┼─────┼──────────┼────────────────┼────────┤│44 │林家賓│莊宗偉 │93年12月26日 │李品瑢在93年12月中下旬帶我到高盛│1.被害人供述 (警││ │ │李品瑢 │共345,000元 (每單位 │公司由莊宗偉及業務員黃泰誌、黃泓│詢筆錄第1-3卷第 ││ │ │黃泰誌 │69,000元,為60,000股│霖向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2173至2177頁) ││ │ │黃泓霖 │,共購5單位) │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2.合約書 (警詢筆││ │ │歐威志 │ │並告訴我說如果購買該公司投資案,│錄第1-3卷第2191 ││ │ │ │(貸款3,610,000元,代│獲利會在投資金額1 倍以上,非常豐│至2209頁) ││ │ │ │償2,000,000元,餘貸 │厚,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李品瑢│3.被害人日盛銀行││ │ │ │1,610,000元) │分2 次找我一同至高盛公司,由業務│、台東區中小企銀││ │ │ │ │員黃泰誌與我完成簽約手續。 │、台南區中小企銀││ │ │ │ │歐威志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只說│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到最後總計│1-3卷第2211至 ││ │ │ │ │貸得361 萬元,超出我預計之貸款金│2215頁) ││ │ │ │ │額。 │ │├──┼───┼─────┼──────────┼────────────────┼────────┤│45 │黃韋智│黃泰誌 │94年03月08日 │雅虎奇摩交友網站認識邱詩涵,於今│1.被害人供述 (警││ │ │李品瑢 │共1,104,000元 (每單 │(94)年3月份我與邱詩涵、李品瑢 │詢筆錄第1-3卷第 ││ │ │歐威志 │位69,000,為192,000 │某次用餐席間,邱詩涵曾向我提到高│2217至2221頁) ││ │ │邱詩涵 (未│股,共購16單位) │盛公司的投資案不錯、獲利率高,不│2.合約書 (警詢筆││ │ │據起訴) │ │過當時我並未答應。後來邱詩涵又遊│錄第1-3卷第2231 ││ │ │ │( 貸款1,200,000 元) │說我說李品瑢是高盛公司的主要幹部│至2241頁) ││ │ │ │ │,可以幫我爭取高盛公司幾個投資單│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位。邱詩涵並在3月中旬帶我到高盛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司由業務員黃泰誌向我介紹高盛公司│140 頁及第 237 ││ │ │ │ │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頁 ) ││ │ │ │ │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購買│4.被害人國泰世華││ │ │ │ │該公司投資案,獲利會在投資金額1 │銀行、台東區中小││ │ │ │ │倍以上,非常豐厚,讓我信以為真進│企銀交易明細 (警││ │ │ │ │而投資。 │卷第1-3卷第2243 ││ │ │ │ │歐威志幫我辦貸款,也沒有告知我要│至2249頁) ││ │ │ │ │貸多少錢,只說能貸得多少家就貸多│5.附件( 簽署人黃││ │ │ │ │少家。 │泰誌,警卷第1-3 ││ │ │ │ │ │ 卷第 2251頁) │├──┼───┼─────┼──────────┼────────────────┼────────┤│46 │阮君亭│朱誠俊 │94年03月12日 │在網路聊天交友因而認識朱誠俊,他│1.被害人供述 (警││ │ │歐威志 │共621,000元 (每單位 │說要幫我介紹投資賺錢的管道為由,│詢筆錄第1-3卷第 ││ │ │ │69,000元,為108,000 │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在94年│2257至2265頁) ││ │ │ │股,共購9單位) │03月21日帶我到高盛公司由朱誠俊介│2.合約書 (警詢筆││ │ │ │ │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錄第1-3卷第2275 ││ │ │ │(貸款780,000元) │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至2283頁) ││ │ │ │ │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上,以│3.被害人中國國際││ │ │ │ │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商銀、陽信銀行、││ │ │ │ │而投資。 │台新銀行交易明細││ │ │ │ │朱誠俊介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沒有│(警卷第1-3卷第 ││ │ │ │ │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2295至2305頁) ││ │ │ │ │少家就貸多少家,我不知道會貸那麼│4.附件(警卷第1-3││ │ │ │ │多錢。 │ 卷第 2283頁) │├──┼───┼─────┼──────────┼────────────────┼────────┤│47 │盧正榮│李佳香 │94年02月18日 │陳姿婷打電話給我朋友說要幫我退阿│1.被害人供述 (警││ │ │郭美莉 │共207,000元 (每單位 │肯迪亞投資的錢為由,我乃認識郭美│詢筆錄第1-3卷第 ││ │ │許國樑 │69,000元,為36,000股│莉,郭美莉說可以幫我們解決阿肯迪│2307至2315頁) ││ │ │莊宗偉 │,共購3單位) │亞的問題,並說要幫我們債務整合,│2.合約書 (警詢筆││ │ │歐威志 │ │就請許國樑幫我作債務整合50萬元,│錄第1-3卷第2329 ││ │ │陳姿婷 (未│(貸款700,000元,代償│幫我辦貸款,但後來又追加貸20 萬 │至2337頁) ││ │ │據起訴 ) │500,000元,餘貸 │元,當時郭美莉說她的主管郭柏宏及│3.被害人中國農民││ │ │郭柏宏 (未│200,000元) │莊宗偉可以幫我們解決阿肯迪亞的問│銀行、台東區中小││ │ │據起訴 ) │ │題,並說透過許國樑可解決阿肯迪亞│企銀交易明細 (警││ │ │ │ │的退款問題,我們就相信他們,郭柏│卷第1-3卷第2339 ││ │ │ │ │宏及莊宗偉說要幫我們減輕債務,開│至2347頁) ││ │ │ │ │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李佳香、│4.附件(警卷第1-3││ │ │ │ │郭美莉、郭柏宏及莊宗偉、陳姿婷跟│ 卷第 2337頁) ││ │ │ │ │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 ││ │ │ │ │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說│ ││ │ │ │ │如果投資10,000元就可獲利約 │ ││ │ │ │ │400,000 元,獲利非常豐厚,當時陳│ ││ │ │ │ │姿婷還假裝要簽約投資高盛公司的投│ ││ │ │ │ │資案,讓我更信以為真而投資。 │ ││ │ │ │ │許國樑介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我事│ ││ │ │ │ │後才知道歐威志幫我貸70萬元。 │ │├──┼───┼─────┼──────────┼────────────────┼────────┤│48 │張育誠│黃泓霖 │94年04月30日 │因蔡淑雯跟我做電話市場調查而認識│1.被害人供述 (警││ │ │蔡淑雯 │共207,000(每單位 │,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帶│詢筆錄第1-3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36,000股│我到高盛公司(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2349至2357頁) ││ │ │ │,共購3單位) │路6 號5 樓之2 ),由黃泓霖跟我介│2.合約書 (警詢筆││ │ │ │ │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錄第1-3卷第2369 ││ │ │ │(貸款300,000元) │票的簡報及網路資訊,並告訴我說如│至2377頁) ││ │ │ │ │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獲利非常│3.被害人國泰世華││ │ │ │ │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銀行交易明細 (警││ │ │ │ │黃泓霖介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當時│卷第1-3卷第2389 ││ │ │ │ │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至2393頁) ││ │ │ │ │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我不知道會貸│4.附件( 簽署人黃││ │ │ │ │那麼多錢。 │泓霖,警卷第1-3 ││ │ │ │ │ │ 卷第 2385頁) │├──┼───┼─────┼──────────┼────────────────┼────────┤│49 │王怡傑│李佳香 │93年11月23日 │在網路聊天室認識洪珮瑜與李佳香,│1.被害人供述 (警││ │ │洪珮瑜 │共345,000元 (每單位 │他們說要幫我投資理財,開始介紹高│詢筆錄第1-3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60,000股│盛公司投資案,帶我到高盛公司,由│2395至2403頁) ││ │ │ │,共購5單位) │李佳香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2.合約書 (警詢筆││ │ │ │ │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資訊,│錄第1-3卷第2425 ││ │ │ │(貸款450,000元) │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二倍│至2439頁) ││ │ │ │ │,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李佳香介│3.附件( 簽署人李││ │ │ │ │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沒有告知我要│佳香,警卷第1-3 ││ │ │ │ │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貸│ 卷第 2415頁) ││ │ │ │ │多少家,我不知道會貸那麼多錢。 │ │├──┼───┼─────┼──────────┼────────────────┼────────┤│50 │陳文凱│黃泓霖 │94年04月13日 │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林姿彣,並在│1.被害人供述 (警││ │ │林姿彣 │共483,000元 (每單位 │94 年04 月底帶我到高盛公司由黃泓│詢筆錄第1-3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84,000股│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2441至2449頁) ││ │ │ │,共購7單位) │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2.合約書 (警詢筆││ │ │ │ │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錄第1-3卷第2469 ││ │ │ │(貸款600,000元) │以上,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至2479頁) ││ │ │ │ │以為真進而投資。 │3.被害人日盛銀行││ │ │ │ │黃泓霖介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當時│、遠東國際銀行、││ │ │ │ │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台東區中小企銀交││ │ │ │ │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我不知道會貸│易明細 (警卷第 ││ │ │ │ │那麼多錢。 │1-3卷第2459至 ││ │ │ │ │ │2463頁) ││ │ │ │ │ │4.附件( 簽署人黃││ │ │ │ │ │泓霖警卷第1-3卷 ││ │ │ │ │ │第2469頁) │├──┼───┼─────┼──────────┼────────────────┼────────┤│51 │蘇廣治│莊宗偉 │94年01月16日 │陳姿婷以要幫我處理阿肯迪亞退款事│1.被害人供述 (警││ │ │歐威志 │共1,449,000元 (每單 │宜,並幫我做債務整合,介紹認識郭│詢筆錄第1-3卷第 ││ │ │陳姿婷 (未│位69,000元,為 │美莉,她們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2481至2489頁) ││ │ │據起訴 ) │252,000股,共購21單 │案,由莊宗偉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2.合約書 (警詢筆││ │ │郭美莉 │位) │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錄第1-3卷第2513 ││ │ │ │ │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至2527頁) ││ │ │ │(貸款2,550,000元) │獲利約120 ﹪以獲利,約可達一倍以│3.被害人之母親張││ │ │ │ │上的獲利,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桂緞審判筆錄 (原││ │ │ │ │莊宗偉介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當時│審卷第 7 卷第 ││ │ │ │ │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244 頁 ) ││ │ │ │ │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我不知道會貸│4.被害人郵局、台││ │ │ │ │那麼多錢。 │南區中小企銀交易││ │ │ │ │ │明細 (警卷第1-3 ││ │ │ │ │ │卷第2529至2541頁││ │ │ │ │ │) ││ │ │ │ │ │5.附件(警卷第1-3││ │ │ │ │ │ 卷第 2511頁) │├──┼───┼─────┼──────────┼────────────────┼────────┤│52 │黃博駿│李佳香 │94年02月05日 │在因蔡淑雯突然打電話跟我做市場調│1.被害人供述 (警││ │ │蔡淑雯 │共138,000元 (每單位 │查,問我要不要投資,由李佳香先跟│詢筆錄第1-4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24,000股│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2543至2551頁) ││ │ │郭柏宏 (未│,共購2單位) │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我第│2.合約書 (警詢筆││ │ │據起訴) │ │三次到高盛公司時,郭柏宏又跟我介│錄第1-4卷第2565 ││ │ │ │(貸款250,000元) │紹投資的相關資訊,告訴我如果投資│至2573頁) ││ │ │ │ │38,000 元就可獲利約 276,000 元,│3.被害人國泰世華││ │ │ │ │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李佳香介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 │1-4卷第2583至 ││ │ │ │ │ │2585頁) ││ │ │ │ │ │4.附件( 簽署人蔡││ │ │ │ │ │淑雯,警卷第1-4 ││ │ │ │ │ │卷第2573頁) │├──┼───┼─────┼──────────┼────────────────┼────────┤│53 │劉昱祥│黃泰誌 │93年10月19日 │之前李秀萍介紹我投資阿肯迪亞投資│1.被害人供述 (警││ │ │李秀萍 │共483,000元 (每單位 │案的銀行貸款有欠錢(8 萬8 千元)│詢筆錄第1-4卷第 ││ │ │洪珮瑜 │69,000元,為84,000股│,李秀萍就說要幫我債務整合,說我│2587至2597頁) ││ │ │ │,共購7單位) │可以參考一些高獲利的投資案,就開│2.合約書 (警詢筆││ │ │ │ │始介紹高盛公司的投資案,在93年8 │錄第1-4卷第2607 ││ │ │ │(貸款2,300,000元,代│月中旬帶我到高盛公司,由黃泰誌告│至2613頁) ││ │ │ │償1,358,466元,餘貸 │訴我,如果投資 483,000 元就可獲 │3.被害人訊問筆錄││ │ │ │1,240,914元,僅貸 │利約 100 多萬元,可獲利 2 倍以上│(偵卷第2卷第 ││ │ │ │700,000元非歐威志代 │,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李秀萍跟│74-30頁至74-34頁││ │ │ │辦) │洪珮瑜建議我用貸款方式去投資高盛│) ││ │ │ │ │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 │4.被害人台東區中││ │ │ │ │ │小企銀. 台南區中││ │ │ │ │ │小企銀. 高雄市第││ │ │ │ │ │二信用合作社. 交││ │ │ │ │ │通銀行. 郵局交易││ │ │ │ │ │明細 (警卷第1-4 ││ │ │ │ │ │卷第2615至2641頁││ │ │ │ │ │) │├──┼───┼─────┼──────────┼────────────────┼────────┤│54 │劉義明│黃泰誌 │93年12月05日 │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林姿彣,他說│1.被害人供述 (警││ │ │林姿彣 │共345,000元 (每單位 │幫我找賺錢的投資為由,開始介紹高│詢筆錄第1-4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60,000股│盛公司投資案,由黃泰誌跟我介紹高│2643至2651頁) ││ │ │ │,共購5單位) │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2.合約書 (警詢筆││ │ │ │ │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錄第1-4卷第2663 ││ │ │ │(貸款450,000元) │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獲利非常│至2671頁) ││ │ │ │ │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3.被害人國泰世華││ │ │ │ │歐威志幫我申辦貸款時,沒有告知我│. 台新. 陽信銀行││ │ │ │ │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貸多少家。我不知道要貸那麼多家。│1-4 卷第 2685 至││ │ │ │ │ │2691 頁 ) ││ │ │ │ │ │4.附件( 簽署人黃││ │ │ │ │ │泰誌,警卷第1-4 ││ │ │ │ │ │卷第2683頁) │├──┼───┼─────┼──────────┼────────────────┼────────┤│55 │陳旭亨│黃泰誌 │93年12月25日 │在朋友陳嘉珮介紹因而認識David( │1.被害人供述 (警││ │ │李品瑢 │共1,104,000元 (每單 │黃泰誌)與李品瑢,他們說說要幫我│詢筆錄第1-4卷第 ││ │ │李秀萍 │位69,000元,為 │債務整合,當時我只是想買車而已,│2693至2697頁) ││ │ │歐威志 │192,000股,共購16單 │但陳嘉珮與李品瑢要我貸多一點,順│2.合約書 (警詢筆││ │ │陳嘉珮 (未│位) │便可以投資賺錢,開始介紹高盛公司│錄第1-4卷第2721 ││ │ │據起訴) │ │投資案,並在94年1月中旬帶我到高 │至2727頁) ││ │ │ │(貸款1,900,000元) │盛公司,由David(黃泰誌)跟我介 │3.台南區中小企銀││ │ │ │ │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匯款申請書 (警卷││ │ │ │ │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第1-4卷第2731頁)││ │ │ │ │說如果投資1,000,000元就可利約22 │4. 被害人日盛. ││ │ │ │ │5萬元,獲利非常豐厚,當我猶豫不 │台南區中小企銀交││ │ │ │ │決時,李秀萍在旁遊說我說,他弟弟│易明細 (警卷第 ││ │ │ │ │也是蘋果星球投資的受害者,一直鼓│1-4 卷第 2733 至││ │ │ │ │吹我說投資高盛比較穩固,讓我信以│2739 頁 ) ││ │ │ │ │為真進而投資。歐威志沒有跟我說要│5.附件( 簽署人黃││ │ │ │ │貸多少錢,他說能貸多少就貸多少。│泰誌,警卷第1-4 ││ │ │ │ │當時我只決定貸一百萬,我不知道要│卷第2719頁) ││ │ │ │ │貸那麼多。 │ │├──┼───┼─────┼──────────┼────────────────┼────────┤│56 │張士偉│黃泓霖 │94年02月20日 │在高雄火車站認識陳姿婷,她介紹高│1.被害人供述 (警││ │ │李佳香 │共552,000元 (每單位 │盛公司投資案,由黃泓霖跟我介紹高│詢筆錄第1-4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96,000股│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2741至2745頁) ││ │ │陳姿婷 (未│,共購8單位) │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2.合約書 (警詢筆││ │ │據起訴) │ │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上,讓我信│錄第1-4卷第2757 ││ │ │ │(貸款600,000元) │以為真進而投資。他說等到94年5 月│至2767頁) ││ │ │ │ │31 日 森林股票在香港上市,賣出股│3.被害人台東區中││ │ │ │ │票後,即可連本帶利清償貸款,並可│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獲利70至80萬元。在94年2 月20日由│警卷第1-4卷第 ││ │ │ │ │李佳香找我到高盛公司與黃泓霖完成│2755頁) ││ │ │ │ │簽約,歐威志代辦貸款,沒有告知我│4.附件( 簽署人黃││ │ │ │ │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錢就│泓霖,警卷第1-4 ││ │ │ │ │貸多少。 │卷第2767頁) │├──┼───┼─────┼──────────┼────────────────┼────────┤│57 │黃上賓│洪珮瑜 │93年11月10日 │洪珮瑜說要幫我賺錢及處理阿肯迪亞│1.被害人供述 (警││ │ │黃泓霖 │共345,000元 (每單位 │負債為由,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詢筆錄第1-4卷第 ││ │ │鄭庭葳 │69,000元,為60,000股│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2775至2779頁) ││ │ │ │,共購5單位) │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2.合約書 (警詢筆││ │ │ │ │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5 個單位 │錄第1-4卷第2787 ││ │ │ │(貸款1,020,000元,代│345,000 元約可獲利 70 萬元以上,│至2797頁) ││ │ │ │償680,000元,餘貸 │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3.被害人訊問筆錄││ │ │ │340,000元) │進而投資。洪珮瑜、鄭庭葳說到 94 │(偵卷第3卷第65頁││ │ │ │ │年 05 月 31 日森林股票在香港上市│) ││ │ │ │ │,等賣出股票後即可連本帶利漬償貸│4.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款。我是將資料交給洪珮瑜、鄭庭葳│(原審卷第 240 至││ │ │ │ │她們幫我去辦貸款。 │241 頁 ) ││ │ │ │ │ │5. 被害人日盛. ││ │ │ │ │ │陽信銀行交易明細││ │ │ │ │ │(警卷第 1-4 卷第││ │ │ │ │ │2807 至 2809 頁 ││ │ │ │ │ │) ││ │ │ │ │ │6.附件( 簽署人洪││ │ │ │ │ │佩瑜,警卷第1-4 ││ │ │ │ │ │卷第2797頁) │├──┼───┼─────┼──────────┼────────────────┼────────┤│58 │林三桔│李佳香 │94年02月23日 │在奇摩網站交友因而認識胡珍宣,經│1.被害人供述 (警││ │ │蔡淑雯 │共966,000元 (每單位 │其介紹認識李佳香、蔡曉雯(即蔡淑│詢筆錄第1-4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168,000 │雯化名)等人在第三次見面後由蔡曉│2811至2815頁) ││ │ │胡珍宣 (未│股,共購14單位) │雯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問我│2.合約書 (警詢筆││ │ │據起訴 ) │ │有無興趣投資海外未上市股票,而說│錄第1-4卷第2831 ││ │ │郭柏宏 (未│(貸款1,240,000元) │高盛有股票要在香港掛牌上市,獲利│至2851頁) ││ │ │據起訴) │ │2倍以上,並詢問我無投資意願,我 │3.被害人國泰世華││ │ │ │ │因誤信胡珍宣、蔡淑雯、李佳香等人│. 陽信銀行交易明││ │ │ │ │之騙術,由李佳香及郭柏宏(馬克)│細 (警卷第 1-4 ││ │ │ │ │等人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卷第 2827 至 ││ │ │ │ │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2829 頁 ) ││ │ │ │ │,並告訴我說投資1 單位69,000 元 │4.附件( 簽署人李││ │ │ │ │就可獲利約144,000 元(香港上市價│佳香,警卷第1-4 ││ │ │ │ │港幣2.5 上市後達港幣3 元以上才可│卷第2851頁) ││ │ │ │ │交易換算臺幣後乘於4 ),讓我信以│ ││ │ │ │ │為真進而投資。胡珍宣約我見面說該│ ││ │ │ │ │公司股票已增值到每單位87,000 元 │ ││ │ │ │ │,我因一時財迷心竅又加碼一單位,│ ││ │ │ │ │胡珍宣、李佳香、蔡淑雯告訴我到了│ ││ │ │ │ │94年5 月1 日森林股票在香港上市,│ ││ │ │ │ │等賣出股後即可連本帶利清償貸款,│ ││ │ │ │ │並可獲利88,000元。 │ ││ │ │ │ │歐威志幫我申辦貸款投資森林集團股│ ││ │ │ │ │票時,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威│ ││ │ │ │ │志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 │ │├──┼───┼─────┼──────────┼────────────────┼────────┤│59 │陳順南│朱誠俊 │94年03月12日 │在奇摩交友網路因而認識陳嘉珮,經│1.被害人供述 (警││ │ │李品瑢 │共1,173,000元 (每單 │她介紹又認識同公司之李品瑢,經她│詢筆錄第1-4卷第 ││ │ │歐威志 │位69,000元,為 │們兩人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在94│2863至2867頁) ││ │ │陳嘉珮 (未│204,000股,共購17單 │年3 月12日帶我到高盛公司由朱誠俊│2.合約書 (警詢筆││ │ │據起訴) │位) │(Arron )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錄第1-4卷第2883 ││ │ │黃泰誌 │ │團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至2893頁) ││ │ │ │(貸款1,450,000元) │資訊,並告訴我說投資1 單位69,000│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元就可獲利約138,000 元,讓我信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以為真進而投資。 │237 至 238 頁 ) ││ │ │ │ │歐威志幫我申辦貸款,沒有告知我要│4.被害人台東區中││ │ │ │ │貸多少錢,他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家。我不知道他會幫我貸那麼多錢,│警卷第1-4卷第 ││ │ │ │ │而且我所貸款的錢也被他們扣走了。│2877至2881頁) ││ │ │ │ │ │5.附件( 簽署人黃││ │ │ │ │ │泰誌,警卷第1-4 ││ │ │ │ │ │卷第2893頁) │├──┼───┼─────┼──────────┼────────────────┼────────┤│60 │劉騰鴻│李佳香 │94年01月24日 │在高雄市於奇摩聊天室認識吳欣僑,│1.被害人供述 (警││ │ │洪珮瑜 │共897,000元 (每單位 │她先以交友聊天為藉口,開始介紹高│詢筆錄第1-4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156,000 │盛公司投資案,由吳欣僑介紹李佳香│2905至2913頁 ││ │ │吳欣僑 │股,共購13單位) │和洪珮瑜、郭柏宏跟我介紹高盛公司│2.合約書 (警詢筆││ │ │郭柏宏 (未│ │森林集團在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錄第1-4卷第2935 ││ │ │據起訴) │(貸款1,200,000元) │等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至2941頁) ││ │ │ │ │,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一個單位 │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69,000元可獲利約2.5 倍,郭柏宏向│(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我說的很容易可讓本金獲利賺錢,讓│236 至 237 頁 ) ││ │ │ │ │我誤信其所言,且經由該公司另一女│4.被害人國泰世華││ │ │ │ │子馮愛玲(未據起訴)表示她也貸款│銀行交易明細 (警││ │ │ │ │購買很多股票,並鼓勵我跟進購買,│卷第1-4卷第2931 ││ │ │ │ │我以為他們講的是真的,才進而投資│至2933頁) ││ │ │ │ │高盛公司。 │5.附件( 簽署人吳││ │ │ │ │吳欣僑透過歐威志幫我辦貸款,歐威│欣僑,警卷第1-4 ││ │ │ │ │志告訴我,要我配合回答銀行人員說│卷第2929頁) ││ │ │ │ │是要買車,有多少貸款額度,就貸多│ ││ │ │ │ │少額度。歐威志說他也買很多香港森│ ││ │ │ │ │林公司股票。 │ │├──┼───┼─────┼──────────┼────────────────┼────────┤│61 │莊世榕│李品瑢 │94年01月16日共 │在高雄市於電話訪問認識石阡右後,│1.被害人供述 (警││ │ │李秀萍 │1,725,000元 (每單位 │她先以交友聊天為藉口,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4卷第 ││ │ │黃泓霖 │69,000元,為300,000 │司投資案,由石阡右介紹李品瑢、李│2943至2953頁) ││ │ │石阡右 │股,共購25單位) │秀萍、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2.合約書 (警詢筆││ │ │歐威志 │ │集團在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等未│錄第1-4卷第2965 ││ │ │ │(貸款2,200,000元) │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至2967頁) ││ │ │ │ │告訴我說如果投資一個單位69,000元│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就可獲利2.5 倍,黃泓霖向我說的很│(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容易可獲利賺錢,我以為他們講的是│243 頁 ) ││ │ │ │ │真的,才投資高盛公司。李秀萍、李│4.被害人台南區中││ │ │ │ │品瑢於貸款時,又騙我說他們自己弟│小企銀等交易明細││ │ │ │ │弟也是軍人,也買了300 多萬等語,│(警卷第1-4卷第 ││ │ │ │ │根本就是在騙我。 │2969至2971頁及第││ │ │ │ │歐威志告訴我,要是接獲銀行詢問貸│2975至2979頁) ││ │ │ │ │款過程,要我配合回答銀行人員說是│5.第一銀行匯款通││ │ │ │ │要買車,有多少貸款額度,就貸多少│知單 (警卷第1-4 ││ │ │ │ │額度。 │卷第2983頁) ││ │ │ │ │ │6.附件( 簽署人黃││ │ │ │ │ │泓霖,警卷第1-4 ││ │ │ │ │ │卷第2973頁) │├──┼───┼─────┼──────────┼────────────────┼────────┤│62 │王志強│李佳香 │93年08月17日 │在高雄市於奇摩聊天室認識蔡淑雯,│1.被害人供述 (警││ │ │蔡淑雯 │共621,000元 (每單位 │她先以交友聊天為藉口,開始介紹高│詢筆錄第1-4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108000股│盛公司投資案,由蔡淑雯介紹鍾志明│2985至2993頁) ││ │ │鍾志明 (未│,共購9單位) │、李佳香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2.合約書 (警詢筆││ │ │據起訴 ) │ │在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等未上市│錄第1-4卷第3003 ││ │ │林彥伯 │(貸款950,000元) │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至3017頁) ││ │ │ │ │我說如果投資一個單位69,000元就可│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獲利2.5 倍,鍾志明向我說的很容易│(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可讓金獲利賺錢,讓我誤信所言,才│141 頁 ) ││ │ │ │ │投資高盛公司。 │ ││ │ │ │ │之後蔡淑雯又聯絡我,說可以讓我不│ ││ │ │ │ │用花錢就可以賺錢,就帶我去找林彥│ ││ │ │ │ │伯,林彥伯又跟我說投資的事項,我│ ││ │ │ │ │又做了第二次投資。蔡淑雯透過歐威│ ││ │ │ │ │志幫我辦貸款。 │ │├──┼───┼─────┼──────────┼────────────────┼────────┤│63 │陳俊宏│黃泰誌 │93年10月05日 │93年09月中旬間,於奇摩聊天室認識│1.被害人供述 (警││ │ │歐威志 │共759,000元 (每單位 │黃曉琪,由黃曉琪介紹黃泰誌跟我介│詢筆錄第1-4卷第 ││ │ │李佳香 │69,000元,為132,000 │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馬來西亞、新│3019至3027頁) ││ │ │吳欣僑 │股,共購11單位) │加坡、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2.合約書 (警詢筆││ │ │黃曉琪 (未│ │資訊,並告訴我說投資1 個單位 │錄第1-4卷第3043 ││ │ │據起訴) │(貸款1,100,000元) │69,000 元就可獲利約 2.5 倍。吳欣│至3051頁) ││ │ │李曉薇 (未│ │僑、郭柏宏約我見面吃飯,黃曉琪、│3. 被害人安泰. ││ │ │據起訴) │ │黃泰誌建議我用貸款方式去投資森林│陽信. 國泰世華銀││ │ │郭柏宏(未│ │集團在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未上│行交易明細 (警卷││ │ │據起訴) │ │市股票,黃曉琪、黃泰誌透過歐威志│第 1-4 卷第 3035││ │ │ │ │幫我去貸款,李曉薇和李佳香叫我先│至 3041 頁 ) ││ │ │ │ │在空白合約簽名,等李佳香告訴我銀│4.附件( 簽署人黃││ │ │ │ │行最高貸款額度後,我才知道貸款3 │泰誌,警卷第1-4 ││ │ │ │ │筆共約110多萬元。 │卷第3043頁) │├──┼───┼─────┼──────────┼────────────────┼────────┤│64 │鄭智鴻│李佳香 │94年04月10日 │在高雄市於奇摩聊天室認識李曉薇,│1.被害人供述 (警││ │ │黃泓霖 │共621,000元 (每單位 │她先以交友聊天為藉口,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4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108,000 │司投資案,並在94年04月初帶我到高│3053至3063頁) ││ │ │李曉薇 (未│股,共購9單位) │盛公由李曉薇介紹李佳香和黃泓霖跟│2.合約書 (警詢筆││ │ │據起訴) │ │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馬來西亞│錄第1-4卷第3075 ││ │ │ │(貸款790,000元) │、新加坡、香港等未上市股票的簡報│至3083頁) ││ │ │ │ │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3.被害人交易明細││ │ │ │ │資一個單位69,000 元就可獲利約2.5│(警卷第1-4卷第 ││ │ │ │ │倍,讓我誤信所言,才投資高盛公司│3073頁) ││ │ │ │ │。 │4.附件( 簽署人李││ │ │ │ │李曉葳、李佳香、黃泓霖3 人透過歐│佳香,警卷第1-4 ││ │ │ │ │威志幫我辦貸款,我接獲銀行詢問,│卷第3077頁) ││ │ │ │ │我說只願意貸款10萬元,但不知道李│ ││ │ │ │ │佳香為甚麼會知道,竟親自打電話給│ ││ │ │ │ │我說我貸的太少,她要我配合如果再│ ││ │ │ │ │有銀行人員打電話詢問時,要配合說│ ││ │ │ │ │要買車自願提高貸款額度。 │ │├──┼───┼─────┼──────────┼────────────────┼────────┤│65 │黃勝賢│吳欣僑 │93年12月11日 │在奇摩交友網路而認識吳欣僑,他說│1.被害人供述 (警││ │ │郭柏宏 (未│共414,000元 (每單位 │要幫我規劃理財為由,開始介紹高盛│詢筆錄第1-4卷第 ││ │ │據起訴) │69,000元,為72,000股│公司投資案,由郭柏宏跟我介紹高盛│3085至3089頁) ││ │ │ │,共購6單位) │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2.合約書 (警詢筆││ │ │ │ │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錄第1-4卷第3107 ││ │ │ │(貸款500,000元) │投資 1 單位 69,000 元就可獲利約 │至3115頁) ││ │ │ │ │138,000 元以上,以獲利非常豐厚為│3.被害人台新帳號││ │ │ │ │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警卷第1-4卷第 ││ │ │ │ │ │3095頁) ││ │ │ │ │ │4.附件(警卷第1-4││ │ │ │ │ │ 卷第 3097頁) │├──┼───┼─────┼──────────┼────────────────┼────────┤│66 │刁彥文│李秀萍 │94年02月20日 │在高雄市於奇摩聊天室認識邱詩涵,│1.被害人供述 (警││ │ │吳欣僑 │共1,104,000元 (每單 │她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邱詩涵介│詢筆錄第1-4卷第 ││ │ │歐威志 │位69,000元,為 │紹李秀萍、吳欣僑、郭柏宏跟我介紹│3117至3127頁) ││ │ │邱詩涵 (未│192,000股,共購16單 │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馬來西亞、新加│2.合約書 (警詢筆││ │ │據起訴) │位) │坡、香港等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錄第1-4卷第3153 ││ │ │郭柏宏 (未│ │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一個│至3171頁) ││ │ │據起訴) │(貸款1,850,000元) │單位69,000元就可利約2.5倍,李秀 │3. 被害人台銀. ││ │ │ │ │萍向我說的很容易讓本金獲利賺錢,│台東區中小企銀. ││ │ │ │ │讓我誤信所言,才投資高盛公司。 │台南區中小企銀交││ │ │ │ │邱詩涵、吳欣僑2人透過歐威志幫我 │易明細 (警卷第 ││ │ │ │ │辦貸款。 │1-4 卷第 3139 至││ │ │ │ │ │3143 頁 ) ││ │ │ │ │ │4.附件(警卷第1-4││ │ │ │ │ │ 卷第 3145頁) │├──┼───┼─────┼──────────┼────────────────┼────────┤│67 │梁智凱│黃泓霖 │94年03月27日 │94年3 月底,在網路聊天室認識胡珍│1.被害人供述 (警││ │ │吳欣僑 │共414,000元 (每單位 │瑄,她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跟我說│詢筆錄第1-4卷第 ││ │ │李佳香 │69,000元,為72,000股│她自己也有投資,並在4 月初叫我到│3175至3183頁) ││ │ │歐威志 │,共購6單位) │高盛公司,由吳欣僑及黃泓霖跟我介│2.合約書 (警詢筆││ │ │胡珍瑄 (未│ │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錄第1-4卷第3205 ││ │ │據起訴) │(貸款540,000元) │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至3213頁) ││ │ │ │ │說投資41萬就可獲利約90萬元,讓我│3.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信以為真,進而投資。李佳香跟吳欣│(偵卷第3卷第97頁││ │ │ │ │僑建議我貸款投資高盛公司森林集團│) ││ │ │ │ │在香港未上市股票,李佳香跟吳欣僑│4.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並跟我說要我多貸一點,歐威志幫我│(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辦貸款,他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238 頁 ) ││ │ │ │ │,與我當時決定貸款金額不同,我不│5.被害人台新. 國││ │ │ │ │知道要貸那麼多錢。 │泰世華銀行交易明││ │ │ │ │ │細 (警卷第1-4卷 ││ │ │ │ │ │第3197至3203頁) ││ │ │ │ │ │5.附件( 簽署人黃││ │ │ │ │ │泓霖,警卷第1-4 ││ │ │ │ │ │卷第3213頁) │├──┼───┼─────┼──────────┼────────────────┼────────┤│68 │陳雅湞│朱誠俊 │94年01月22日 │因朋友而認識朱誠俊,他說要幫我解│1.被害人供述 (警││ │ │歐威志 │共897,000元 (每單位 │決財務問題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詢筆錄第1-4卷第 ││ │ │ │69,000元,為156,000 │投資案,由朱誠俊跟我介紹高盛公司│3215至3223頁) ││ │ │ │股,共購13單位) │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2.合約書 (警詢筆││ │ │ │ │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投資就可│錄第1-4卷第3229 ││ │ │ │(貸款1,000,000元) │獲利約一至二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至3235頁) ││ │ │ │ │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歐威志幫我去辦貸款,他說能貸多少│(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家就貸多少家,與我當時決定貸款的│141 頁 ) ││ │ │ │ │金額不同,我不知道要貸這麼多。 │4.被害人台新. 國││ │ │ │ │朱誠俊說,如果賺錢算我們的,如果│泰世華交易明細 (││ │ │ │ │賠錢算他的。 │警卷第1-4卷第 ││ │ │ │ │ │3237至3243頁) │├──┼───┼─────┼──────────┼────────────────┼────────┤│69 │王薏萍│朱誠俊 │94年01月13日 │朋友介紹而認識朱誠俊,朱誠俊在94│1.被害人供述 (警││ │ │歐威志 │共138,000元 (每單位 │年1 月間有聽到我缺錢問題,就介紹│詢筆錄第1-4卷第 ││ │ │ │69,000元,為24,000股│高盛公司投資案,提供我關於高盛公│3249至3257頁) ││ │ │ │,共購2單位) │司投資案的相關訊息,並帶我到高盛│2.合約書 (警詢筆││ │ │ │ │公司(高雄市苓雅區○○○路6 號5 │錄第1-4卷第3263 ││ │ │ │(貸款150,000元) │樓之2 ),朱誠俊介紹高盛公司森林│至3269頁) ││ │ │ │ │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3.被害人彰銀交易││ │ │ │ │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投資就可獲利│明細 (警卷第1-4 ││ │ │ │ │約二倍,他說他自己也投資很多,讓│卷第3271至3273頁││ │ │ │ │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朱誠俊介紹│) ││ │ │ │ │歐威志幫我辦貸款,他說能貸多少家│ ││ │ │ │ │就貸多少家,與我當時決定貸款的金│ ││ │ │ │ │額不同,我不知道要貸這麼多。 │ │├──┼───┼─────┼──────────┼────────────────┼────────┤│70 │郭子建│黃泓霖 │94年04月09日 │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洪珮瑜(0938│1.被害人供述 (警││ │ │洪珮瑜 │共207,000元 (每單位 │15215 ),93年4 月初洪珮瑜帶我到│詢筆錄第1-4卷第 ││ │ │李佳香 │69,000元,為36,000股│高盛公司由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3279至3287頁) ││ │ │歐威志 │,共購3單位) │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2.合約書 (警詢筆││ │ │ │ │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投資20多│錄第1-4卷第3303 ││ │ │ │(貸款300,000元) │萬元就可獲利約8 萬多元,讓我信以│至3309頁) ││ │ │ │ │為真,進而投資。洪珮瑜並當場聯絡│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代辦公司的歐威志來幫我貸款,黃泓│(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霖叫我先在空白合約簽名,等貸款核│240 頁 ) ││ │ │ │ │發下來多少錢才能決定買多少金額及│4.附件( 簽署人黃││ │ │ │ │單位,貸款核發下來後,李佳香在5 │泓霖,警卷第1-4 ││ │ │ │ │月初找我到高盛公司完成簽約。 │卷第3293頁) │├──┼───┼─────┼──────────┼────────────────┼────────┤│71 │林易田│李佳香 │93年09月29日 │因朋友介紹認識李佳香,她說要幫我│1.被害人供述 (警││ │ │歐威志 │共483,000元 (每單位 │解決財務問題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4卷第 ││ │ │ │69,000元,為84,000股│司投資案,李佳香並介紹高盛公司森│3319至3327頁) ││ │ │ │,共購7單位) │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2.合約書 (警詢筆││ │ │ │ │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 │錄第1-4卷第3341 ││ │ │ │(貸款600,000元) │69,000 元就可獲利約 120,000 元,│至3355頁) ││ │ │ │ │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 ││ │ │ │ │進而投資。歐威志幫我辦貸款。 │ │├──┼───┼─────┼──────────┼────────────────┼────────┤│72 │江長達│蔡淑雯 │93年09月04日 │蔡淑雯作電話市場調查方式介紹投資│1.被害人供述 (警││ │ │ │共276,000元 (每單位 │高盛公司投資案,並以獲利 2 倍以 │詢筆錄第1-5卷第 ││ │ │ │69,000元,為48000股 │上來吸引,使我誤信而投資。 │3365至3373頁) ││ │ │ │,共購4單位) │ │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錄第1-5卷第3391 ││ │ │ │(貸款700,000元) │ │至3405頁) ││ │ │ │ │ │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144 頁 ) ││ │ │ │ │ │4.被害人日盛銀行││ │ │ │ │ │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1-5卷第3407至 ││ │ │ │ │ │3409頁) ││ │ │ │ │ │5.附件(警卷第1-5││ │ │ │ │ │ 卷第 3381頁) │├──┼───┼─────┼──────────┼────────────────┼────────┤│73 │李政原│林彥伯 │93年09月08日 │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高盛公司員工│1.被害人供述 (警││ │ │歐威志 │共345,000元 (每單位 │琪琪(0000000000),在93年9 月8 │詢筆錄第1-5卷第 ││ │ │ │69,000元,為60,000股│日帶我到高盛公司,林彥伯跟我介紹│3411至3419頁) ││ │ │ │,共購5單位) │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2.合約書 (警詢筆││ │ │ │ │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錄第1-5卷第3425 ││ │ │ │(貸款450,000元) │投資 345,000 元就可獲利約 70 幾 │至3431頁) ││ │ │ │ │萬,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凱興公司的歐威志幫我申請銀行貸款│(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143 頁 ) ││ │ │ │ │ │4.郵局存款收據 (││ │ │ │ │ │警卷1-5卷第3433 ││ │ │ │ │ │頁) ││ │ │ │ │ │5.被害人日盛銀行││ │ │ │ │ │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1-5卷第3435至 ││ │ │ │ │ │3437頁) │├──┼───┼─────┼──────────┼────────────────┼────────┤│74 │林義銘│李佳香 │93年08月23日 │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李佳香,我因│1.被害人供述 (警││ │ │歐威志 │共345,000元 (每單位 │為跟她說我有貸款,她說要幫我降低│詢筆錄第1-5卷第 ││ │ │鄭庭葳 │69,000元,為60,000股│利率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3441至3449頁) ││ │ │ │,共購5單位) │我跟李佳香第二次見面時鄭廷葳也在│2.合約書 (警詢筆││ │ │ │ │場才認識鄭廷葳也跟我介紹高盛投資│錄第1-5卷第3455 ││ │ │ │(貸款450,000元) │案,當時我只想把我的貸款降低利率│至3461頁) ││ │ │ │ │,對高盛公司投資案沒有興趣,可是│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她們一直遊說我,由李佳香人跟我介│(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143 頁 ) ││ │ │ │ │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4.陽信銀行交易明││ │ │ │ │說如果投資一倍的錢就有二倍的獲利│細 (警卷1-5卷第 ││ │ │ │ │,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3463至3465頁) ││ │ │ │ │真進而投資。貸款代辦公司的歐威志│ ││ │ │ │ │幫我貸投資高盛公司的錢,沒有經過│ ││ │ │ │ │我同意就被鄭廷葳提領扣走,之後鄭│ ││ │ │ │ │廷葳才通知我到高盛公司與她們簽立│ ││ │ │ │ │隱名合夥契約投資高盛公司,當時已│ ││ │ │ │ │先被她們把錢扣走,才告知我買了5 │ ││ │ │ │ │個單位345,000元。 │ │├──┼───┼─────┼──────────┼────────────────┼────────┤│75 │李政勳│林彥伯 │93年11月23日 │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蔡淑雯,第二│1.被害人供述 (警││ │ │蔡淑雯 │共1,035,000元 (每單 │次與蔡淑雯見面時,游淑敏也一起出│詢筆錄第1-5卷第 ││ │ │李佳香 │位69,000元,為 │來跟我談一些經濟話題,蔡淑雯約我│3471至3479頁) ││ │ │歐威志 │180,000股,共購15單 │第三次出來見面時就說,游淑敏說高│2.合約書 (警詢筆││ │ │游淑敏 (未│位) │盛公司開會決定三代同堂的親屬可以│錄第1-5卷第3485 ││ │ │據起訴) │ │認購高盛公司的隱名合夥契約的投資│至3491頁) ││ │ │郭柏宏 (未│(貸款1,390,000元,有│,由林彥伯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3.被害人審判筆錄││ │ │據起訴) │告知貸款金額) │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10,000│241 頁 ) ││ │ │ │ │元就可獲利約 20,000 元,在 94 年│4.陽信銀行匯款收││ │ │ │ │05 月賣出股票後就可拿到錢,獲利 │執據 (警卷第1-5 ││ │ │ │ │一倍以上,讓我信以為真,而且郭柏│卷第3513至3515頁││ │ │ │ │宏就跟我說叫我先在隱名契約書上簽│) ││ │ │ │ │名,投資金額及購買的單位空著不要│5.台新. 陽信. 國││ │ │ │ │寫,因為當時他們跟我說不能確定我│泰世華銀行交易明││ │ │ │ │能不能買,林彥伯就假裝打電話到香│細 (警卷第1-5卷 ││ │ │ │ │港問說我可不可以購買,過幾天蔡淑│第3517至3527頁) ││ │ │ │ │雯打給我說我可以購買。歐威志幫我│6.附件( 簽署人李││ │ │ │ │向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辦理貸款……。│佳香,警卷第1-5 ││ │ │ │ │ │卷第3503頁) │├──┼───┼─────┼──────────┼────────────────┼────────┤│76 │林育庭│林彥伯 │93年09月15日 │林淑貞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林彥│1.被害人供述 (警││ │ │林淑貞 (未│共69,000元 (每單位 │伯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詢筆錄第1-5卷第 ││ │ │據起訴) │69,000元,為12,000股│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3531至3537頁) ││ │ │李佳香 │,共購1單位) │並告訴我說,獲利是投資額的2 倍。│2.合約書 (警詢筆││ │ │ │ │我相信業務員跟我介紹的資訊,李佳│錄第1-5卷第3543 ││ │ │ │ │香在94年5 月31日叫我到高盛公司,│至3549頁) ││ │ │ │ │跟我說我投資的貝里斯商於94年5 月│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30日的聲明稿,稱共同投資的標的要│(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改為薩摩亞商,並延後在2005年12月│144 頁 ) ││ │ │ │ │底前上市,與契約內容完全不符,且│ ││ │ │ │ │上市日期充滿不確定感,讓我投資資│ ││ │ │ │ │金去向不明。 │ │├──┼───┼─────┼──────────┼────────────────┼────────┤│77 │楊翊辰│李秀萍 │93年08月 │93年08月間杜佳玲突然打電話給我,│1.被害人供述 (警││ │(原名 │李品瑢 │共828,000元 (每單位 │說他弟弟也是阿肯迪亞的受害者,要│詢筆錄第1-5卷第 ││ │楊世傑│黃泰誌 │69,000元,為144,000 │成立自救會向阿肯迪亞要錢回來,就│3559至3563頁) ││ │) │歐威志 │股,共購12單位) │約我出來外面討論,杜佳玲又約李品│2.合約書 (警詢筆││ │ │杜佳玲 (未│ │瑢,李品瑢當時跟我說她也是受害者│錄第1-5卷第3595 ││ │ │據起訴 ) │(貸款1,220,000元) │,李品瑢說我投資阿肯迪亞的22 萬 │至3617頁) ││ │ │莊宗偉 │ │多元的貸款利息太高,要幫我做債務│3.被害人訊問筆錄││ │ │許國樑 │ │整合,要找利息較低的銀行來代償,│(偵卷第3卷第64頁││ │ │ │ │就介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當天歐威│) ││ │ │ │ │志就到場幫我做貸款,要我當場簽申│4.陽信. 國泰世華││ │ │ │ │請貸款的資料,歐威志沒跟我說要申│. 台新銀行交易明││ │ │ │ │請多少貸款,只跟我說申請多少算多│細 (警卷第1-5卷 ││ │ │ │ │少,到時再選一家即可,在94年1 月│第3579至3589頁) ││ │ │ │ │20晚上我打電話到國泰銀行查詢,服│ ││ │ │ │ │務人員跟我說三家銀行貸款的錢已經│ ││ │ │ │ │在當天下來了,共計112 萬元,被歐│ ││ │ │ │ │威志及銀行扣手續費扣掉11萬多元,│ ││ │ │ │ │未經我同意在下午4 時多即被領走。│ ││ │ │ │ │93年8 月21日我跟我朋友一起到高盛│ ││ │ │ │ │公司找李品瑢,當時我朋友被李品瑢│ ││ │ │ │ │支開,說只有我能在場,當時李品瑢│ ││ │ │ │ │就叫副總理李秀萍來跟我講,李秀萍│ ││ │ │ │ │跟我介紹高盛投資的事情,我當時跟│ ││ │ │ │ │李秀萍說我沒有要投資,李秀萍跟我│ ││ │ │ │ │說要我考慮,如果我沒有要投資錢一│ ││ │ │ │ │樣會還給我,當時在場的黃泰誌以半│ ││ │ │ │ │威脅的口氣說,高盛公司很好為什麼│ ││ │ │ │ │不要投資,而且有說我是不是白痴,│ ││ │ │ │ │當時高盛公司的員工很多,氣氛很凝│ ││ │ │ │ │重,高盛公司門是鎖著的,我就跟他│ ││ │ │ │ │們說我先考慮看看,李秀萍強迫我先│ ││ │ │ │ │簽高盛公司隱名合夥契約 828,000元│ ││ │ │ │ │12 個單位,說在公司帳目中才能看 │ ││ │ │ │ │出我被他們扣的 828,000 元是我的 │ ││ │ │ │ │,李秀萍跟我說這份契約是證明作 │ ││ │ │ │ │828,000 元是我的,我如果不要簽約│ ││ │ │ │ │,錢就不代表是我的,我當時受他們│ ││ │ │ │ │的脅迫如果不簽,錢要不回來,而且│ ││ │ │ │ │高盛公司大門是鎖著的,我想不一定│ ││ │ │ │ │可以走的出去,我原本就不想投資高│ ││ │ │ │ │盛公司,當時我迫於無奈就跟他們簽│ ││ │ │ │ │下契約,簽完約李秀萍叫我回去考慮│ ││ │ │ │ │,如果不要再跟他講,我當天回家後│ ││ │ │ │ │就跟他說我不要投資高盛公司,黃泰│ ││ │ │ │ │誌跟我說錢已經買了,現在沒有辦法│ ││ │ │ │ │退,要退的要找人來買我的股份,之│ ││ │ │ │ │後陸陸續續我還有跟他們說我不要投│ ││ │ │ │ │資希望他們退我錢,可是她們都一再│ ││ │ │ │ │跟我拖延,於 94 年 3 月間我才叫 │ ││ │ │ │ │我家人出來處理,我家人陸陸續續跟│ ││ │ │ │ │高盛公司的經理莊宗偉、副總許國樑│ ││ │ │ │ │說不要投資,他們一再的以藉口拖延│ ││ │ │ │ │,到 94 年 5 月底才討 9 筆的錢約│ ││ │ │ │ │621,000元,可是還有3筆207,000 元│ ││ │ │ │ │沒有要回來,但隱名合夥契約被他們│ ││ │ │ │ │收走了。 │ │├──┼───┼─────┼──────────┼────────────────┼────────┤│78 │翁宗平│朱誠俊 │94年4月中旬 │我是約在94年03月底因我一位女性友│1.被害人供述 (警││ │ │陳嘉珮( 未│共828,000元 (每單位 │人 (陳嘉珮)在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 │詢筆錄第1-5卷第 ││ │ │據起訴) │69,000元,為144,000 │限公司任職,打電話問我要不要投資│3621至3629頁) ││ │ │ │股,共購12單位) │理財,就介紹高盛公司之相關投資資│2.合約書 (警詢筆││ │ │ │ │訊,我因有點興趣就相約94年04月中│錄第1-5卷第3631 ││ │ │ │(貸款1,000,000元,非│旬到該公司高雄市苓雅區○○○路6 │至3639頁) ││ │ │ │歐威志代辦) │號5樓之2參觀,參觀該公司完營業帳│3.附件( 簽署人朱││ │ │ │ │況後陳員就找一位該公司經理朱誠俊│誠俊,警卷第1-5 ││ │ │ │ │介紹高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卷第3649頁) ││ │ │ │ │林集團股票之相關資訊,且拿出森林│ ││ │ │ │ │集團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料,│ ││ │ │ │ │讓我相信投資之真實性,告訴我公司│ ││ │ │ │ │股票匯在94年05月份上市,就可以拋│ ││ │ │ │ │售股票可獲得一倍以上利潤,於是我│ ││ │ │ │ │在94年04月17日便簽約購買12單位,│ ││ │ │ │ │1單位新台幣69000元,共投資83萬元│ ││ │ │ │ │,是由該公司經理朱誠俊及陳嘉珮與│ ││ │ │ │ │我完成簽約手續,並繳交信用貸款之│ ││ │ │ │ │個人身分證件、郵局存簿影本。 │ ││ │ │ │ │ │ │├──┼───┼─────┼──────────┼────────────────┼────────┤│79 │戴凱安│鄭庭葳 │94年03月19日 │接到聲稱在「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1.被害人供述 (警││ │ │ │共345,000元 (每單位 │公司」任職一位女性員工鄭庭葳,打│詢筆錄第1-5卷第 ││ │ │ │69,000元,為60,000股│電話詢問我要不要投資理財資訊,就│3651至3657頁) ││ │ │ │,共購5單位) │介紹高盛公司的投資資訊,相約於94│2.高盛國際開發股││ │ │ │ │年3 月初到公司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份有限公司客戶資││ │ │ │(貸款680,000元,非歐│路六號五樓之二的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料表 (警 2 卷第 ││ │ │ │威志代辦) │有限公司參觀,鄭員就找一位該公司│4901頁 ) ││ │ │ │ │經理介紹高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 ││ │ │ │ │資森林集團股票相關訊息,而且還拿│ ││ │ │ │ │出森林集團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資料│ ││ │ │ │ │,讓我相信投資的真實性,告訴我公│ ││ │ │ │ │司股票會在94年5 月份上市,就可拋│ ││ │ │ │ │售股票可獲得1 倍以上利潤,於是不│ ││ │ │ │ │疑有他,誤信進而投資。 │ │├──┼───┼─────┼──────────┼────────────────┼────────┤│80 │蘇軒呈│李佳香 │93年12月22日 │陳姿婷打電話詢問我要不要投資理財│1.被害人供述 (警││ │ │陳姿婷 (未│共414,000元 (每單位 │資訊,就介紹高盛公司的相關投資資│詢筆錄第1-5卷第 ││ │ │據起訴) │69,000元,為72,000股│訊,我因有點興趣就相約到該「高盛│3659至3665頁) ││ │ │郭柏宏(未│,共購6單位)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參觀,參觀│2.合約書 (警詢筆││ │ │據起訴) │ │完該公司營業狀況後陳員就找一位該│錄第1-5卷第3671 ││ │ │ │(貸款550,000元,非歐│公司的經理李佳香介紹「高盛公司」│至3679頁) ││ │ │ │威志代辦) │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林集團」股│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票相關訊息,而且還拿出「森林集團│(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料,讓│241 至 242 頁 ) ││ │ │ │ │我相信投資的真實性,告訴我公司股│4.附件( 簽署人郭││ │ │ │ │票會在94年05月份上市,就可以拋售│柏宏,警卷第1-5 ││ │ │ │ │票可獲得1倍以上利潤,於是我不疑 │卷第 3685頁) ││ │ │ │ │有他,誤信進而投資。 │ │├──┼───┼─────┼──────────┼────────────────┼────────┤│81 │田劍斌│李品瑢 │94年03月25日 │於93年底在高雄市城市光廊認識自稱│1.被害人供述 (警││ │ │黃泰誌 │共207,000元 (每單位 │「景蓉」的李品瑢介紹投資高盛公司│詢筆錄第1-5卷第 ││ │ │ │69,000元,為36,000股│會賺錢,並以獲利一倍以上吸引投資│3693至3699頁) ││ │ │ │,共購3單位) │高盛公司,因而誤信投資。 │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錄第1-5卷第3701 ││ │ │ │ │ │至3711頁) ││ │ │ │ │ │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238 至 239 頁 ) ││ │ │ │ │ │4.附件( 簽署人黃││ │ │ │ │ │泰誌,警卷第1-5 ││ │ │ │ │ │卷第 3711頁) │├──┼───┼─────┼──────────┼────────────────┼────────┤│82 │劉威志│黃泓霖 │94年02月26日 │因「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員│1.被害人供述 (警││ │ │石阡右 │共690,000元 (每單位 │工「石阡右」與我電話聯絡,說可以│詢筆錄第1-5卷第 ││ │ │ │69,000元,為120,000 │幫我處理「阿肯迪亞公司」的退會事│3713至3725頁) ││ │ │ │股,共購10單位) │宜,當下我就答應請她幫我處理約五│2.合約書 (警詢筆││ │ │ │ │十萬的退費,事後有找一位貸款公司│錄第1-5卷第3731 ││ │ │ │(整合信貸170萬元,至│員工歐威志及該公司主任黃泓霖約在│至3741頁) ││ │ │ │少貸款690,000元) │高雄市○○路上霖園飯店附近,說要│3.附件( 簽署人黃││ │ │ │ │幫我處理「阿肯迪亞公司」的退會事│泓霖,警卷第1-5 ││ │ │ │ │宜,及信用貸款整合新台幣約一百七│卷第 3741頁) ││ │ │ │ │十萬元,並遊說我到「高盛國際開發│ ││ │ │ │ │股份有限公司」參觀,介紹「高盛公│ ││ │ │ │ │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林集團│ ││ │ │ │ │」股票相關訊息,而且還拿出「森林│ ││ │ │ │ │集團」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料│ ││ │ │ │ │,讓我相信投資的真實性,告訴我公│ ││ │ │ │ │司股票會在94年05月份上市,就可拋│ ││ │ │ │ │售股票可獲得2倍以上利潤。 │ │├──┼───┼─────┼──────────┼────────────────┼────────┤│83 │陳俊達│「鍾先生」│93年11月10日 │高雄市○○路上享溫馨KTV 聚會時,│1.被害人供述 (警││ │ │(未據起訴)│共690,000元 (每單位 │認高盛公司協理鍾先生(真實姓名不│詢筆錄第1-5卷第 ││ │ │ │69,000元,為120,000 │清楚),介紹高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3745至3749頁) ││ │ │ │股,共購10單位) │及投資森林集團股票相關訊息,而且│2.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還拿出森林集團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偵卷第3卷第97至││ │ │ │(貸款1,000,000元,非│簡報資料,讓我相信投資的真實性,│98頁) ││ │ │ │歐威志代辦) │告訴我公司股票會在94年5 月份上市│ ││ │ │ │ │,拋售股票可獲得2 倍以上利潤,誤│ ││ │ │ │ │信為真,進而投資。 │ │├──┼───┼─────┼──────────┼────────────────┼────────┤│84 │王紹帆│黃泰誌 │94年02月25日 │94年2 月中旬石阡右、黃泰誌介紹高│1.被害人供述 (警││ │ │石阡右 │共897,000元 (每單位 │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林集團│詢筆錄第1-5卷第 ││ │ │ │69,000元,為156,000 │股票相關訊息,她們還拿出森林集團│3751至3759頁) ││ │ │ │股,共購13單位) │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料,讓我相信│2.合約書 (警詢筆││ │ │ │ │投資的真實性,當時黃泰誌遊說我投│錄第1-5卷第3765 ││ │ │ │(貸款1,400,000元) │資購買森林集團未上市股票,認購每│至3775頁) ││ │ │ │ │股需6 萬9 千元,我認購12個單位,│5.附件( 簽署人黃││ │ │ │ │計82萬8 千元,於94年2 月25日完成│泰誌,警卷第1-5 ││ │ │ │ │簽約,黃泰誌告訴我購買該公司未上│卷第3775頁) ││ │ │ │ │市股票,於94年5 月該公司股票在香│ ││ │ │ │ │港上市後,股票賣出的獲利相當可觀│ ││ │ │ │ │,黃泰誌向我遊說要我加入投資,我│ ││ │ │ │ │誤信進而投資。完成第一次投資後,│ ││ │ │ │ │石阡右打電話告訴我再購買一單位獲│ ││ │ │ │ │利會更多,所以我94年3 、4 月間有│ ││ │ │ │ │多購買1 個單位,付款6 萬9 千元。│ │├──┼───┼─────┼──────────┼────────────────┼────────┤│85 │丁思傑│李佳香 │93年12月11日 │接受「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被害人供述 (警││ │ │黃泰誌 │共759,000元 (每單位 │電話拜訪認識員工「阿妹」,於在92│詢筆錄第1-5卷第 ││ │ │鄭庭葳 │69,000元,為132,000 │年8、9月底時「阿妹」邀我去位於高│3785至3793頁) ││ │ │ │股,共購11單位) │雄市○○路、中華路口「阿肯迪亞公│2.合約書 (警詢筆││ │ │ │ │司」及「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錄第1-5卷第 ││ │ │ │(貸款400,000元,非歐│」參觀,也介紹她們經理給我認識。│3801至3809頁) ││ │ │ │威志代辦) │經理及員工「阿妹」介紹「高盛公司│ ││ │ │ │ │」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林集團」│ ││ │ │ │ │股票相關訊息,而且她們還拿出「森│ ││ │ │ │ │林集團」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 ││ │ │ │ │料,讓我相信投資的真實性,讓我誤│ ││ │ │ │ │信而投資。經指認照片,確定李佳香│ ││ │ │ │ │、鄭庭葳、黃泰誌向我介紹該公司營│ ││ │ │ │ │運狀況,邀我加入會員。 │ │├──┼───┼─────┼──────────┼────────────────┼────────┤│86 │李宗樺│林彥伯 │93年12月01日 │接受「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被害人供述 (警││ │ │游淑敏 (未│共621,000元 (每單位 │電話拜訪認識員工「淑敏」,經理林│詢筆錄第1-5卷第 ││ │ │據起訴) │69,000元,為108,000 │彥伯及員工「淑敏」介紹高盛公司整│3811至3819頁) ││ │ │ │股,共購9單位) │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林集團股票相關│2.合約書 (警詢筆││ │ │ │ │訊息,而且她們還拿出森林集團相關│錄第1-5卷第 ││ │ │ │(貸款750,000元,由巨│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料,讓我相信│3829至3829頁) ││ │ │ │曜資產公司協理蔡明宏│投資的真實性,當時經理林彥伯及員│3.附件(警卷第1-5││ │ │ │代辦) │工「淑敏」遊說我投資購買9 個單位│ 卷第 3839頁) ││ │ │ │ │62萬1 千元,94年05月森林股票在香│ ││ │ │ │ │港上市後,股票賣的獲利相當可觀,│ ││ │ │ │ │讓我誤信而投資。 │ │├──┼───┼─────┼──────────┼────────────────┼────────┤│87 │利易勳│吳欣僑 │94年04月09日 │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吳欣僑,當時她約│1.被害人供述 (警││ │ │李佳香 │共1,104,000元 (每單 │我吃飯,就帶我到高盛公司( 高雄市│詢筆錄第1-5卷第 ││ │ │歐威志 │位69,000元,為 │苓雅區○○○路) ,協理郭柏宏就跟│3847至3850頁) ││ │ │郭柏宏 (未│192,000股,共購16單 │我介紹大陸養殖漁業,郭柏宏說如果│2.被害人訊問筆錄││ │ │據起訴) │位) │我投資100 萬元就可賺到180 萬元,│(偵卷第3卷第98頁││ │ │ │ │獲利相當可觀,再加上吳欣僑在現場│) ││ │ │ │(貸款1,250,000元) │的鼓吹,說她也有買,而且獲利相當│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不錯,而且吳欣僑當場簽一份自己投│(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資高盛公司森林集團股票的隱名合夥│239 至 240 頁 ) ││ │ │ │ │契約書,讓我誤信高盛的投資真的不│4.郵局交易明細 (││ │ │ │ │錯,所以連業務員都當場自己簽約投│警卷第1-5卷第 ││ │ │ │ │資,我看她簽約,又加上她的花言亂│3861頁) ││ │ │ │ │語,我也當場簽立隱名合夥契約,歐│ ││ │ │ │ │威志幫我辦貸款,過幾天打電話跟歐│ ││ │ │ │ │威志說我不想貸款,可是當天郭柏宏│ ││ │ │ │ │叫我到公司,我一到公司,郭柏宏就│ ││ │ │ │ │介紹李佳香,說她專門把合約作廢及│ ││ │ │ │ │跟銀行貸款的相關業務承辦主管,我│ ││ │ │ │ │跟李佳香說我不想貸款,可是李佳香│ ││ │ │ │ │跟我說,高盛公司跟銀行是配合的,│ ││ │ │ │ │不想因為我一個人而破壞公司的信用│ ││ │ │ │ │,李佳香說我辦貸款辦到一半她是可│ ││ │ │ │ │以告我的,說我是要讓我們部隊收到│ ││ │ │ │ │法院通知書嗎,當時我心裡很害怕,│ ││ │ │ │ │在她哄騙下,我不得不完成貸款手續│ ││ │ │ │ │,我還問他貸款所扣的手續費要怎麼│ ││ │ │ │ │辦,李佳香說不會,她會幫我全部還│ ││ │ │ │ │完,我就覺得好吧,銀行申貸過程中│ ││ │ │ │ │我的銀行存摺跟印章都在吳欣僑的手│ ││ │ │ │ │上,貸款核撥下來後馬上被她們把錢│ ││ │ │ │ │扣走,她們通知我到高盛公司跟我說│ ││ │ │ │ │我買 16 個單位 1,104,000 元,當 │ ││ │ │ │ │時李佳香跟郭柏宏跟我說,貸款的手│ ││ │ │ │ │續很多,不如投資高盛的森林集團股│ ││ │ │ │ │票,獲利會更好,再加上吳欣僑的慫│ ││ │ │ │ │恿,我當時就誤信才會投資。 │ │├──┼───┼─────┼──────────┼────────────────┼────────┤│88 │李聰仁│黃泰誌 │94年3月 │94年3 月底黃泰誌邀我去高盛公司(│1.被害人供述 (警││ │ │林彥伯 │共56,000元( 每單位 │高雄市苓雅區○○○路6 號5 樓之2 │詢筆錄第1-5卷第 ││ │ │游淑敏 (未│56,000元,共購1 單位│)參觀,由經理林彥伯、游淑敏跟我│3865至3871頁) ││ │ │據起訴) │) │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 ││ │ │ │ │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 ││ │ │ │(貸款20萬元,非歐威 │我公司股票會在94年05月份上市,就│ ││ │ │ │志代辦) │可以拋售股票獲得1倍以上利潤,於 │ ││ │ │ │ │是我簽約購買1個單位,一個單位 │ ││ │ │ │ │56,000元,所以黃泰誌將我向國泰世│ ││ │ │ │ │華銀行貸款20萬元中提領5萬6千元,│ ││ │ │ │ │作為投資。 │ │├──┼───┼─────┼──────────┼────────────────┼────────┤│89 │張明凱│蔡淑雯 │94年04月09日 │在網路聊天室先認識蔡淑雯,第一次│1.被害人供述 (警││ │ │李秀萍 │共1,725,000元 (每單 │她約我到新光三越百貨公司旁的簡餐│詢筆錄第1-5卷第 ││ │ │李佳香 │位69,000元,為 │店吃飯,隔數日又約了第二次見面在│3875至3879頁) ││ │ │歐威志 │300,000股,共購25單 │高盛公司後面50元披薩店見面席間用│2.合約書 (警詢筆││ │ │ │位) │餐完後至高盛公司,由蔡淑雯與另一│錄第1-5卷第3897 ││ │ │ │ │名男性業務員(姓名我不記得了)當│至3905頁) ││ │ │ │(貸款2,150,000元) │場介紹我說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司投資養殖漁業在新加坡、馬來西亞│(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及即將在香港上市股票會賺大錢要我│239 頁 ) ││ │ │ │ │出資合夥投資,我說我沒有錢可以投│4.郵局. 台東區中││ │ │ │ │資,她說可以幫我找貸款代辦公司歐│小企銀. 台南區中││ │ │ │ │威志幫忙貸款,歐威志並告訴我說銀│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行會打電話給我,問我貸款用途為何│警卷第1-5卷第 ││ │ │ │ │?要我跟銀行說是房貸或車貸,又隔│3881至3891頁) ││ │ │ │ │數日李佳香打電話向我說沒有申請到│5.台南區中小企銀││ │ │ │ │,接著不到5 分鐘,副總李秀萍打電│匯款申請書 (警卷││ │ │ │ │話我說已幫我申請到25個單位,看我│第1-5卷第3893頁)││ │ │ │ │要不要投資我當時只告訴她考慮看看│6.附件(警卷第1-5││ │ │ │ │,接著銀行陸續打電話來問我要不撥│ 卷第 3905頁) ││ │ │ │ │款,我當時內心納悶不是沒有申請到│ ││ │ │ │ │嗎?為何李秀萍打電話來後,歐先生│ ││ │ │ │ │、銀行都陸續打電話來他們是不是已│ ││ │ │ │ │事前串通好,因為當時我在軍中受訓│ ││ │ │ │ │無法外出查證而誤信,事隔一週我休│ ││ │ │ │ │假再去高盛公司找她時,蔡淑雯就把│ ││ │ │ │ │日前預先簽立之隱名合夥契約拿出來│ ││ │ │ │ │要我把金額1,725,000 元及30萬股填│ ││ │ │ │ │去,只留一份契約書給我,兩週後並│ ││ │ │ │ │把存摺及印章寄還給我,我發現他們│ ││ │ │ │ │已幫我扣得費用太多手續費也不合理│ ││ │ │ │ │我曾打電話與李佳香洽談,她都藉故│ ││ │ │ │ │拖延投資海洋養殖漁業,一個單位 │ ││ │ │ │ │69,000元、上市後可以獲利好幾倍,│ ││ │ │ │ │讓我誤信而投資。 │ │├──┼───┼─────┼──────────┼────────────────┼────────┤│90 │潘一輝│黃泰誌 │93年10月16日 │在網路上認識鍾曉童(真名為杜佳玲│1.被害人供述 (警││ │ │歐威志 │共2,070,000元 (每單 │),找我出來見面藉機邀約我高盛公│詢筆錄第1-5卷第 ││ │ │蔡馨芳 (未│位69,000元,為 │司等他,說他有事情要處理,介紹她│3925至3929頁) ││ │ │據起訴) │360,000股,共購30單 │們經理黃泰誌給我認識,黃泰誌就跟│2.合約書 (警詢筆││ │ │杜佳玲 (未│位) │我說明高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錄第1-5卷第3953 ││ │ │據起訴) │ │森林集團股票相關訊息,而且她們還│至3959頁) ││ │ │ │(貸款2,000,000元) │拿出森林集團的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3.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簡報資料給我看,讓我相信投資森林│(偵卷第3卷第66至││ │ │ │ │集團股票的真實性,當時黃泰誌還跟│67頁) ││ │ │ │ │我講說我如果投資200萬元就差不多 │4.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可連本帶利回收370萬元左右,獲利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相當可觀,而且我如果投資200萬元 │146 頁 ) ││ │ │ │ │,等94年5 月森林股票在香港上市後│ ││ │ │ │ │,股票賣出的獲利,減掉我還貸款 │ ││ │ │ │ │200 萬元,還扣掉高盛公司一成手續│ ││ │ │ │ │費,可以賺150 萬元左右的獲利,當│ ││ │ │ │ │時在場的蔡馨芳及鍾曉童在旁鼓吹說│ ││ │ │ │ │一定賺,要我投資,我原本說我身上│ ││ │ │ │ │只有十幾萬可以投資,黃泰誌跟我說│ ││ │ │ │ │沒關係,建議我舉債投資,讓我誤信│ ││ │ │ │ │而投資。 │ ││ │ │ │ │黃泰志就當場約凱興貸款代辦公司的│ ││ │ │ │ │歐威志,來幫我辦理貸款,歐威志說│ ││ │ │ │ │要把我的郵局存簿留在高盛公司,貸│ ││ │ │ │ │款下來後已先被蔡馨芳將錢領到高盛│ ││ │ │ │ │公司,到了94年5 月高盛公司通知我│ ││ │ │ │ │無法順利上市,就更加覺得被騙。 │ │├──┼───┼─────┼──────────┼────────────────┼────────┤│91 │許倫嘉│石阡右 │94年01月12日 │石阡右打電話對我做市場調查,陸陸│1.被害人供述 (警││ │ │林姿彣 │共552,000元 (每單位 │續續跟我連絡,石阡右跟林姿彣就跟│詢筆錄第1-5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96,000股│我介紹高盛公司在海外投資森林集團│3969至3973頁) ││ │ │ │,共購8單位) │的股票,並跟我舉例說如果我投資五│2.合約書 (警詢筆││ │ │ │ │十萬元,等森林集團股票在94年5 月│錄第1-5卷第3985 ││ │ │ │(貸款700,000元) │至7 月間上市後,就可將股票賣出而│至3993頁) ││ │ │ │ │獲利125 萬元間利相當可觀,我回家│3.台東區中小企銀││ │ │ │ │後幾天,石阡右跟林姿彣陸續以電話│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鼓吹我去購買森林集團的股票,並說│1-5卷第3995至 ││ │ │ │ │她們也有投資,石阡右跟林姿彣於94│3997頁) ││ │ │ │ │年1 月初約我到高盛公司簽約貸款,│ ││ │ │ │ │叫我投資8 個單位,每個單位69,000│ ││ │ │ │ │元,當時們叫我貸款70萬元,並說拿│ ││ │ │ │ │552,000 元來投資,扣除手續費及申│ ││ │ │ │ │辦費用,剩7 萬元可支付貸款的利息│ ││ │ │ │ │及本金,等到森林集團股票在94年5 │ ││ │ │ │ │月至7 月間香港上市後的獲利,就可│ ││ │ │ │ │以直接償還貸款並可獲利六十幾萬元│ ││ │ │ │ │,我當時信以為真就投資該公司。 │ ││ │ │ │ │我決定要貸款的時候石阡右跟林姿彣│ ││ │ │ │ │就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辦銀行│ ││ │ │ │ │貸款,歐威志當天就約我跟台東企銀│ ││ │ │ │ │鳳山分行行員到高雄市高盛公司附近│ ││ │ │ │ │的簡餐店簽辦貸款。 │ │├──┼───┼─────┼──────────┼────────────────┼────────┤│92 │陳泰龍│林彥伯 │93年09月22日 │93年9 月18日我到高盛公司由林彥伯│1.被害人供述 ( ││ │ │歐威志 │共828,000元 (每單位 │跟我介紹森林股票的投資案,且林彥│詢筆錄第1-5卷第 ││ │ │ │69,000元,為144,000 │伯跟我說,我投資後可以獲利一倍以│3999至4002頁) ││ │ │ │股,共購12單位) │上,就先叫我貸款,能貸多少就貸多│2.合約書 (警詢 ││ │ │ │ │少,林彥伯說我可獲利約一倍約七、│錄第1-5卷第4007 ││ │ │ │(貸款1,150,000元) │八十萬,當時我就簽了。 │至4015頁) ││ │ │ │ │林彥伯介紹歐威志以車貸名義貸款,│3.被害人及被害人││ │ │ │ │銀行放款時都沒有通知我。我貸款的│之哥哥審判筆錄 (││ │ │ │ │四家銀行存簿及印章都在高盛公司,│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我不知道是誰領的,等到被高盛公司│145 頁 ) ││ │ │ │ │扣款之後通知我去簽約,才知道給高│4.陽信.國泰世華.││ │ │ │ │盛公司828,000 元。 │中國信託. 台新銀││ │ │ │ │ │行交易明細 (警卷││ │ │ │ │ │第1-5卷第4025至 ││ │ │ │ │ │4039頁) │├──┼───┼─────┼──────────┼────────────────┼────────┤│93 │沈哲宇│李佳香 │93年08月13日 │上網認識高盛公司任職女性網友,因│1.被害人供述 (警││ │ │黃泓霖 │共483,000元 (每單位 │為當時我跟全方位停車場有糾紛,當│詢筆錄第1-5卷第 ││ │ │林彥伯 │69,000元,為84,000股│時鄭庭葳說可以幫來我解決,她打電│4041至4045頁) ││ │ │鄭庭葳 │,共購7單位) │話給李佳香,說李佳香對法律很熟可│2.合約書 (警詢筆││ │ │ │ │以幫我解決,鄭庭葳把她自己的電話│錄第1-5卷第4071 ││ │ │ │(貸款610,000元,由鍾│給我,鄭庭葳到火車站載我到高盛公│至4079頁) ││ │ │ │先生代辦) │司,李佳香藉口說要幫我解決全方位│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的事,就介紹主管林彥伯跟黃泓霖來│(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幫我處理,林彥伯就以介紹高雄市的│143 頁 ) ││ │ │ │ │詐騙集團的手法,並說明高盛公司不│4.國泰世華. 台新││ │ │ │ │是詐騙集團,以取得我的信任,鄭庭│銀行交易明細 (警││ │ │ │ │葳也在旁說她也有投資,是李佳香介│卷第1-5卷第4081 ││ │ │ │ │紹她投資的,鄭庭葳說森林集團很賺│至4087頁) ││ │ │ │ │錢,是一個非常好的投資並說我有一│5.附件( 簽署人黃││ │ │ │ │個很好的理財觀念,林彥伯跟我說我│泓霖,警卷第1-5 ││ │ │ │ │可以買 7 個單位約 483,000 元,等│卷第4063頁) ││ │ │ │ │94 年 05 月森林集團股票上市後可 │ ││ │ │ │ │以獲利二倍,且要獲利扣給高盛公司│ ││ │ │ │ │10 ﹪,剩下就是我的獲利,還貸款 │ ││ │ │ │ │後我還約可獲二、三十萬元,讓我信│ ││ │ │ │ │以為真而投資。 │ │├──┼───┼─────┼──────────┼────────────────┼────────┤│94 │陳俊宇│李品瑢 │93年12月24日 │93年12月間李品瑢帶我去高盛公司,│1.被害人供述 (警││ │ │李秀萍 │共138,000元 (每單位 │由李秀萍介紹該公司森林股票投資案│詢筆錄第1-6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24,000股│,告訴我該公司在香港洽商投資,說│4089至4092頁) ││ │ │黃泓霖 │,共購2單位) │買1 個單位69,000元,獲利前景不錯│2.合約書 (警詢筆││ │ │ │ │,我可以買2 個單位138,000 元,且│錄第1-6卷第4093 ││ │ │ │(貸款200,000元) │至94年5 月時可以領回2 、30萬元,│至4101頁) ││ │ │ │ │讓我誤信而投資。 │3.台東區中小企銀││ │ │ │ │李秀萍約代辦公司歐威志幫我申請貸│. 土銀. 板信交易││ │ │ │ │款,當時歐威志跟我說能貸多少貸多│明細 (警卷第1-6 ││ │ │ │ │少。 │卷第4117至4127頁││ │ │ │ │ │) ││ │ │ │ │ │4.附件( 簽署人黃││ │ │ │ │ │泓霖,警卷第1-6 ││ │ │ │ │ │卷第 4107頁) │├──┼───┼─────┼──────────┼────────────────┼────────┤│95 │蘇永豐│曾智隆 │93年08月11日 │軍校學長曾智隆,他退伍之後跟我初│1.被害人供述 (警││ │(即蘇 │(未據起訴)│共759,000元 (每單位 │核算,我如果買 1 個單位 69,000元│詢筆錄第1-6卷第 ││ │牧晨) │ │69,000元,為132,000 │就可以賺約一倍的價錢約 14 萬元,│4131至4134頁) ││ │ │ │股,共購11單位) │依我的經濟能力可以買 11 個單位金│2.合約書 (警詢筆││ │ │ │ │額 759,000 元森林股票,且經他初 │錄第1-6卷第4135 ││ │ │ │(貸款850,000元,非歐│算我如果投資至 94 年 05 月就可獲│至4143頁) ││ │ │ │威志代辦,是凱興公司│利 1,500,000 元,獲利相當可觀森 │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洪姓男子代辦) │林集團的股票。投資後股票上市即可│(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獲利。投資後獲利約一倍,讓我誤信│142 頁 ) ││ │ │ │ │而投資。 │4.土銀. 台南區中││ │ │ │ │ │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 │警卷第1-6卷第 ││ │ │ │ │ │4151至4157頁) │├──┼───┼─────┼──────────┼────────────────┼────────┤│96 │劉哲男│蔡淑雯 │94年03月04日及94年04│在網路聊天室認識黃筱雯(即蔡淑雯│1.被害人供述 (警││ │ │郭美莉 │月05日 │),在94年2 月份的時候黃筱雯約我│詢筆錄第1-6卷第 ││ │ │李佳香 │共 1,449,000 元 (每 │到新光三越百貨公司旁的簡餐店吃飯│4159至4163頁及 ││ │ │歐威志 │單位 69,000 元,為 │,她約一名郭小美(即郭美莉)到餐│4195至4197頁) ││ │ │ │252,000 股,共購 21 │廳來,郭小美當場稱黃筱雯土地開發│2.合約書 (警詢筆││ │ │ │單位 ) │投資案有賺錢金額二萬元,我跟她們│錄第1-6卷第4169 ││ │ │ │ │說沒有興趣投資,過一個禮拜後,黃│至4181頁) ││ │ │ │(貸款2,300,000元) │筱雯約我到高盛公司,該公司的主任│3.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李佳香 (0000000000)詳述香港森林 │(偵卷第3卷第95至││ │ │ │ │公司隱名合夥的投資案,可獲利1倍 │96頁) ││ │ │ │ │以上,郭美莉勸我可以投資,等上市│4.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後就有利潤,讓我誤信而投資。她們│(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先要求我填寫隱名合夥的契約書,那│139 頁至 140 頁 ││ │ │ │ │時只簽名沒有寫金額及投資購買的單│) ││ │ │ │ │位,這時候主任就約歐威志到高盛公│5.被害人日盛等銀││ │ │ │ │司跟我講一些申請貸款的事情,我貸│行交易明細 (警卷││ │ │ │ │款資料填載的地址是蔡淑雯的地址。│第1-6卷第4189至 ││ │ │ │ │ │4193頁) ││ │ │ │ │ │6.匯款申請書 (警││ │ │ │ │ │卷第1-6卷第 ││ │ │ │ │ │4211.4217頁) ││ │ │ │ │ │7.附件( 簽署人李││ │ │ │ │ │佳香,警卷第1-6 ││ │ │ │ │ │卷第 4181頁) │├──┼───┼─────┼──────────┼────────────────┼────────┤│97 │鄭瑞章│黃泓霖 │94年04月03日 │在奇摩網路聊天室認識林姿彣(0938│1.被害人供述 (警││ │ │林姿彣 │共621,000元 (每單位 │951199),第三次見面(94年04月03│詢筆錄第1-6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108,000 │日)我就跟他去高盛國際開股份有限│4237 至4240頁) ││ │ │ │股,共購9單位) │公司,經由黃泓霖之介紹海外森林公│2.合約書 (警詢筆││ │ │ │ │司是新加坡的漁產業與廢輪胎處理,│錄第1-6卷第4247 ││ │ │ │(貸款650,000元) │聲稱高盛公司是森林子公司擁有壹億│至4257頁) ││ │ │ │ │股權,將於94年5 月在香港上市,7 │3.台東區中小企銀││ │ │ │ │月交割,黃泓霖與林姿彣告訴這是一│. 台北富邦銀行交││ │ │ │ │項封閉型基金說一定會賺,我誤信黃│易明細 (警卷第 ││ │ │ │ │泓霖所拿之公司證明資料及高盛網站│1-6卷第4271至 ││ │ │ │ │公布資料,把身分證及健保卡給歐威│4277頁) ││ │ │ │ │志(00000000000、00000000000)辦理│4.交易明細表 (警││ │ │ │ │貸款。後來我一直追問林姿彣,她淚│卷第1-6卷第4279 ││ │ │ │ │流滿面指我不信任她,我因一時心軟│頁) ││ │ │ │ │,於94年5月5日又投資一個單位。 │5.附件( 簽署人黃││ │ │ │ │ │泓霖,警卷第1-6 ││ │ │ │ │ │卷第4257.4269 頁││ │ │ │ │ │) │├──┼───┼─────┼──────────┼────────────────┼────────┤│98 │吳國良│林彥伯 │93年8月19日 │在網路聊天室認識KELLY(游淑敏)之 │1.被害人供述 (警││ │ │游淑敏 ( │共897,000元 (每單位 │他約我出來吃飯,介紹林彥伯給我認│詢筆錄第1-6卷第 ││ │ │未據起訴) │69,000元,為156,000 │識,由林彥伯介紹高盛公司森林股票│4281 至4284頁) ││ │ │ │股,共購13單位) │的相關訊息,93年8 月19日左右,銀│2.合約書 (警詢筆││ │ │ │ │行核款後,與高盛公司簽立購買當時│錄第1-6卷第4321 ││ │ │ │(貸款1,200,000元,不│決定的13個單位共897,000 元的投資│至4329頁) ││ │ │ │知名的代辦貸款業者) │,93年12月到94年1 月間我缺錢,跟│3.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我朋友約林彥伯到簡餐店談退款,他│(偵卷第3卷第94至││ │ │ │ │說合約已經截止不能退款,可是我在│95頁) ││ │ │ │ │高盛公司網路上還有看到94年的簽約│4.台新. 華南. 陽││ │ │ │ │分明是騙我,在1 月間林彥伯又騙我│信. 國泰世華. 富││ │ │ │ │說要離職,之後林彥伯看我真的需要│邦銀行交易明細 (││ │ │ │ │錢,才跟我退二成的錢現金11萬12萬│警卷第1-6卷第 ││ │ │ │ │間,隔天他就把錢拿給我,就把我的│4285 至4303頁) ││ │ │ │ │合約改為5 個單位共345,0000元的投│ ││ │ │ │ │資,讓我損失40幾萬,他說以後的事│ ││ │ │ │ │他都不管了。我因為看到有人投資就│ ││ │ │ │ │相信。 │ │├──┼───┼─────┼──────────┼────────────────┼────────┤│99 │林承儒│黃泓霖 │94年03月14日 │94年3 月間,經石阡右介紹認識高盛│1.被害人供述 (警││ │ │石阡右 │共690,000元 (每單位 │公司黃泓霖(面談師),其表明可以│詢筆錄第1-6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120,000 │幫我把投資捷達數位資訊服務之金額│4331至4334頁) ││ │ │黃泰誌 │股,共購10單位) │要回來,可是拿回來只剩下當初投資│2.合約書 (警詢筆││ │ │ │ │金額的四成到五成,我還是負債,所│錄第1-6卷第4353 ││ │ │ │(貸款 950,000 元) │以要我投資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至4359頁) ││ │ │ │ │司與新加坡森林集團基金,獲利後可│3.台東區中小企銀││ │ │ │ │以清償之前貸款之負債,因我急還債│. 合庫交易明細 (││ │ │ │ │,欠缺思慮誤信黃泓霖、石阡右,又│警卷第1-6卷第 ││ │ │ │ │貸95萬買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4375至4377頁) ││ │ │ │ │與新加坡森林集團10個單位共69 萬 │4.附件( 簽署人黃││ │ │ │ │元,當初契約期限是寫到94年5 月31│泓霖,警卷第1-6 ││ │ │ │ │日,我於94年4 月中旬聽到日前曾接│卷第4361頁) ││ │ │ │ │觸過高盛業務的女姓友人說高盛公司│ ││ │ │ │ │是詐騙,我就去高盛公司表明我要退│ ││ │ │ │ │夥,他們(黃泓霖、黃泰誌)安撫我│ ││ │ │ │ │叫我不要急的退夥,公司即將找到承│ ││ │ │ │ │銷商一再拖延,我屢次向高盛公司反│ ││ │ │ │ │應均未能獲回應,並稱必須找到另一│ ││ │ │ │ │投資人來購買我的股份才能退,我深│ ││ │ │ │ │深覺得我被騙了。 │ ││ │ │ │ │石仟右、黃泓霖介紹我與歐威志0938│ ││ │ │ │ │972997認識幫忙貸款。 │ │├──┼───┼─────┼──────────┼────────────────┼────────┤│100 │洪浚賓│黃泰誌 │93年11月06日 │石阡右藉打電作問卷調查為由而認識│1.被害人供述 (警││ │ │石阡右 │共345,000元 (每單位 │石阡右,介紹我投資高盛公司森林股│詢筆錄第1-6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60,000股│票,93年11月6 日由黃泰誌介紹,森│4379至4382頁) ││ │ │ │,共購5單位) │林公司的報紙簡報相關資料給我參考│2.合約書 (警詢筆││ │ │ │ │,黃泰誌以森林股票的獲利前景很好│錄第1-6卷第4385 ││ │ │ │(貸款500,000元) │及森林公司財力不錯,我跟她們講說│至4393頁) ││ │ │ │ │我沒錢,黃泰誌跟石阡右就建議我用│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信用貸款,我誤信而投資。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黃泰誌就介紹歐威志來幫我辦銀行貸│145 至 146 頁 ) ││ │ │ │ │款,當天由歐威志載我回家拿證件及│4.台東區中小企銀││ │ │ │ │餉單,就到附近的咖啡店約銀行女業│. 土銀交易明細 (││ │ │ │ │務員跟我簽寫貸款申請的表格,石阡│警卷第1-6卷第 ││ │ │ │ │右也在場。 │4405至4411頁) ││ │ │ │ │ │5.交易明細表 (警││ │ │ │ │ │卷第1-6卷第4423 ││ │ │ │ │ │頁) ││ │ │ │ │ │6.附件( 簽署人黃││ │ │ │ │ │泰誌,警卷第1-6 ││ │ │ │ │ │卷第 4403頁) ││ │ │ │ │ │ │├──┼───┼─────┼──────────┼────────────────┼────────┤│101 │柯福緣│洪珮瑜 │93年11月16日 │在網路聊天室認識洪珮瑜,認識的當│1.被害人供述 (警││ │ │鄭庭葳 │共1,173,000元 (每單 │天就洪珮瑜就跟鄭庭葳就跟我介紹高│詢筆錄第1-6卷第 ││ │ │歐威志 │位69,000元,為 │盛公司的投資案,在高盛公司就當場│4427至4430頁) ││ │ │ │204,000股,共購17單 │拿森林股票投資隱名合約要給我,但│2.合約書 (警詢筆││ │ │ │位) │我不想簽,洪珮瑜跟鄭庭葳就一搭一│錄第1-6卷第4433 ││ │ │ │ │唱說森林股票獲利前景很好,當時洪│至4443頁) ││ │ │ │(貸款1,650,000元,代│珮瑜問我說經濟狀況,我說有現金卡│3.被害人訊問筆錄││ │ │ │償50,000元,餘貸 │的問題,在旁男性經理說有認識銀行│(偵卷第3卷第96頁││ │ │ │1,600,000元) │的朋友可以幫我處理並拿走我的現金│) ││ │ │ │ │卡,洪珮瑜跟鄭庭葳載我回家拿印章│4.復華. 中國信託││ │ │ │ │跟證件,回到高盛公司之後她們就開│. 台東區中小企銀││ │ │ │ │始介紹森林股票投資,就先哄騙我先│. 台新. 陽信銀行││ │ │ │ │在合約上簽名但股數跟金額都沒寫,│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過沒幾天歐威志就透過洪珮瑜她們約│1-6卷第4453至 ││ │ │ │ │我出來辦貸款手續,但當時也沒有告│4473頁) ││ │ │ │ │訴我要貸多少錢跟買多少單位,等到│5.附件( 簽署人洪││ │ │ │ │銀行陸續跟我確認貸款資料,才知道│珮瑜,警卷第1-6 ││ │ │ │ │我共貸款160 幾萬元,我查知全部已│卷第 4443頁) ││ │ │ │ │經匯進高盛公司,我當時問洪珮瑜為│ ││ │ │ │ │何我沒看到我所貸的錢,她們跟我說│ ││ │ │ │ │都已經匯到高盛公司,160 幾萬扣除│ ││ │ │ │ │手續費及償還我二現金卡50,000多元│ ││ │ │ │ │的卡債,之後高盛司男性協理跟我核│ ││ │ │ │ │算我只能購買17個單位1,173,000 元│ ││ │ │ │ │,另扣除預留八個月銀行貸款還款金│ ││ │ │ │ │額,當時我發覺不對,想要退股,她│ ││ │ │ │ │們以任何藉口推託不讓我退。 │ │├──┼───┼─────┼──────────┼────────────────┼────────┤│102 │高銘祥│莊宗偉 │94年02月02日 │鄭庭葳跟郭美莉介紹我投資高盛公司│1.被害人供述 (警││ │ │鄭庭葳 │共1,380,000元 (每單 │, 因為我想退阿肯迪亞投案的錢,而 │詢筆錄第1-6卷第 ││ │ │郭美莉 │位69,000元,為 │鄭庭葳跟郭美莉( 阿肯迪亞離職員工│4475至4478頁) ││ │ │歐威志 │240,000股,共購20單 │) 介紹我跟莊宗偉認識, 莊宗偉當時│2.合約書 (警詢筆││ │ │ │位) │跟我說,他有幫人家退過阿肯迪亞投│錄第1-6卷第4495 ││ │ │ │(貸款 2,050,000 元) │資案的錢, 莊宗偉告訴我說,要先銀│至4507頁) ││ │ │ │ │行貸款, 以讓銀行證明說就是因為投│3.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資阿肯迪亞才向銀行貸款的, 但等貸│(偵卷第3卷第96至││ │ │ │ │款核撥給下來之後, 莊宗偉就介紹我│97頁) ││ │ │ │ │投資高盛公司森林股票, 我在94年2 │4.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月02日跟莊宗偉簽署購買20個單位共│(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計1,320,000 元,但之後我一質問莊│140 頁 ) ││ │ │ │ │宗偉為何阿肯迪亞投資案的錢都沒有│5.台南區中小企銀││ │ │ │ │下來,我陸陸續續跟他催阿肯迪亞的│. 台東區中小企銀││ │ │ │ │錢,但他都以藉口推託,我覺得受騙│. 中國農民銀行交││ │ │ │ │。 │易明細 (警卷第 ││ │ │ │ │莊宗偉介紹凱興貸款代辦公司的歐威│1-6卷第4483至 ││ │ │ │ │志幫我向銀行貸款的。 │4493頁) ││ │ │ │ │ │6.附件(警卷第1-6││ │ │ │ │ │ 卷第 4537頁) │├──┼───┼─────┼──────────┼────────────────┼────────┤│103 │李國立│林彥伯 │93年09月15日 │因有貸款的需求,經朋友介紹認識林│1.被害人供述 (警││ │ │ │共414,000元 (每單位 │彥伯,他向我介紹一個投資方案,說│詢筆錄第1-6卷第 ││ │ │ │69,000元,為72,000股│該方案可以賺錢並可還清之前的債務│4543至4545頁) ││ │ │ │,共購6單位) │,我就貸款投資該方案,我於93年9 │2.合約書 (警詢筆││ │ │ │ │月15日在高雄市苓雅區○○○路6號 │錄第1-6卷第4547 ││ │ │ │(貸款600,000元) │五樓之2 ,購買6 個單位森林集團在│至4555頁) ││ │ │ │ │香港所發行未上市股票。我貸款60萬│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元並將其中41萬4 仟元付給「高盛國│(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44 頁 ) │├──┼───┼─────┼──────────┼────────────────┼────────┤│104 │王中平│蔡淑雯 │94年02月26日 │在綱路尋夢園聊天室認識自稱黃筱雯│1.被害人供述 (警││ │ │李秀萍 │共1,035,000元 (每單 │的,但據我所知,她真實姓名叫蔡淑│詢筆錄第1-6卷第 ││ │ │歐威志 │位69,000元,為 │雯,透過蔡淑雯認識高盛國際開發股│4561至4567頁) ││ │ │ │180,000股,共購15單 │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秀萍( 69 年│2.合約書 (警詢筆││ │ │ │位) │次)與凱興國際金融行銷的經理歐威│錄第1-6卷第4589 ││ │ │ │ │志,蔡淑雯她自稱是高盛國際開發股│至4607頁) ││ │ │ │(貸款1,430,000元) │份有限公司的助理,鼓勵我投資購買│3.被害人被害人父││ │ │ │ │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親王清山訊問筆錄││ │ │ │ │票,宣稱她們公司投資土地開發賺了│(偵卷第3卷第62至││ │ │ │ │很多錢,如果購買高盛國際開發股份│64頁) ││ │ │ │ │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會賺很多錢。│4.中國信託. 陽信││ │ │ │ │94 年 2 月 26 日蔡淑雯帶我去高盛│銀行交易明細 (警││ │ │ │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和她們一位男│卷第1-6卷第4581 ││ │ │ │ │性主任(姓名我不知道)簽了第一份│至4587頁) ││ │ │ │ │隱名合夥契約書,股數欄是先空白,│5.附件(警卷第1-6││ │ │ │ │那位主任說要等他向公司幫我爭取到│ 卷第 4579頁) ││ │ │ │ │我可購買的股數後才通知我,隨後我│ ││ │ │ │ │就跟他到高雄市政府後面的50元披薩│ ││ │ │ │ │店和凱興國際金融行銷的經理歐威志│ ││ │ │ │ │見面討論貸款事宜。94年3月7日我到│ ││ │ │ │ │銀行領開戶的存金簿和提款卡,歐威│ ││ │ │ │ │志叫我把存金簿及提款卡交給他保管│ ││ │ │ │ │,他要幫我辦理退貸的事,因為我與│ ││ │ │ │ │歐威志講明我只要貸30萬元去買高盛│ ││ │ │ │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購買未上市股│ ││ │ │ │ │票,其餘所貸的錢要退給銀行,當天│ ││ │ │ │ │(94年3月7日)晚上約19時許,由蔡│ ││ │ │ │ │淑雯陪同我至公司,當時公司的副總│ ││ │ │ │ │經理李秀萍說你所貸的錢都在公司,│ ││ │ │ │ │公司已核定你可購買13股高盛國際開│ ││ │ │ │ │發股份有限公司的森林集團在香港所│ ││ │ │ │ │發行未上市股票,每股69,000元,共│ ││ │ │ │ │購買897,000元,並將股數填寫於合 │ ││ │ │ │ │約中,隔(8)日我去公司要找蔡淑 │ ││ │ │ │ │雯詢問如何退掉昨天簽約的13單位,│ ││ │ │ │ │她推說須去問公司,經公司一不知名│ ││ │ │ │ │的女經理公司又核准我2單位,要我 │ ││ │ │ │ │續簽第二份合約,錢已經幫我扣走了│ ││ │ │ │ │,所以我就簽了第二份合約,事後我│ ││ │ │ │ │有再找他們,他們就籍故不理我,讓│ ││ │ │ │ │我找不到他們,我深深覺得我被騙了│ ││ │ │ │ │。 │ ││ │ │ │ │ │ │├──┼───┼─────┼──────────┼────────────────┼────────┤│105 │鄭家聲│林彥伯 │93年09月16日 │93年8 月間,高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被害人供述 (警││ │ │李佳香 │共828,000元 (每單位 │林彥伯、李佳香幫我做公司營運狀況│詢筆錄第1-6卷第 ││ │ │黃泓霖 │69,000元,為144,000 │及投資新加坡商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4632至4636頁) ││ │ │許國樑 │股,共購12單位) │司介紹以及事後股票上市後獲利暴增│2.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禁不起說服,陷於錯誤,進而投資│(偵卷第3卷第65至││ │ │ │ │。我於94年5 月31日接到高盛國際開│66頁) ││ │ │ │ │發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黃泓霖英文名│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字SAM 電話0000000000,通知前往高│(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盛公司拿與該公司簽立隱名合夥契約│144 至 145 頁 ) ││ │ │ │ │聲明書,我依約前往經黃泓霖拿了四│ ││ │ │ │ │張聲明文件〈聲明書、Solomon Lee │ ││ │ │ │ │致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chung │ ││ │ │ │ │cheng-hsum鍾政勳有關sim 1im 森林│ ││ │ │ │ │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延期通知信中│ ││ │ │ │ │、英文版及高盛國際開發股份93年7 │ ││ │ │ │ │月至94年4 月份預估暫收款各乙張,│ ││ │ │ │ │黃泓霖告訴我那是我與該公司簽立隱│ ││ │ │ │ │名合夥契約投資森林控股公司未上市│ ││ │ │ │ │股票延後上市證明,我看了後,發現│ ││ │ │ │ │聲明書內容完全是再一次詐騙我。 │ ││ │ │ │ │我去要錢時,許國樑出面與我談還錢│ ││ │ │ │ │的事情。 │ │├──┼───┼─────┼──────────┼────────────────┼────────┤│106 │許昆智│李品瑢 │94年04月10日 │我於94年4 月10日下午2 時許到高雄│1.被害人供述 (警││ │ │陳嘉珮(未 │共69,000元 (每單位 │市○○○路6 號5 樓之2 高盛國際開│詢筆錄第1-6卷第 ││ │ │據起訴) │69,000元,為12,000股│發股份有限公司聽取該公司營業情況│4660至4664頁) ││ │ │ │,共購1單位) │,分析該公司所要投資的產業及評估│ ││ │ │ │ │風險及獲利,當時我半信半疑,這時│ ││ │ │ │ │就有一位我在同年3 月21日由陳嘉珮│ ││ │ │ │ │介紹認識高盛職員綽號RINGO 之女生│ ││ │ │ │ │(李品瑢)拿了二份合約書,因陳嘉│ ││ │ │ │ │珮馬上就簽了合約,所以我也就跟著│ ││ │ │ │ │簽了。我不知道合約書的內容。但高│ ││ │ │ │ │盛公司有告訴我投資一個單位是6 萬│ ││ │ │ │ │9 千元。 │ │├──┼───┼─────┼──────────┼────────────────┼────────┤│107 │簡昌甫│莊宗偉 │94年03月05日及94年04│在奇摩網路交友聊天室認識洪珮瑜,│1.被害人供述 (警││ │ │鄭庭葳 │月05日 │其介紹認識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詢筆錄第1-6卷第 ││ │ │洪珮瑜 │共1,863,000元 (每 │司協理莊宗偉(62年次)0000000000│4666至4670頁) ││ │ │許國樑 │單位69000元,為 │,他向我表示購買他們高盛國際開發│2.合約書 (警詢筆││ │ │李佳香 │324,000股,共購27單 │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將來會賺│錄第1-6卷第4672 ││ │ │ │位) │很多錢。於94年3 月5 日及94年4 月│至4696頁) ││ │ │ │ │5 日洪珮瑜、鄭庭葳帶我去高盛國際│3.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和她們協理莊宗偉│(偵卷第3卷第67頁││ │ │ │(未表明是否貸款、貸 │見面,他們叫我分別簽了二份隱名合│及第) ││ │ │ │款金額及貸款經辦人) │夥契約書,股數120,000 股及204,00│4.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0 股,莊宗偉說等他向公司幫我爭取│(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到我可購買的股數後才通知我,去公│237 頁 ) ││ │ │ │ │司領回兩份隱名合夥契約書編號6022│5.附件,李佳香簽││ │ │ │ │1 、60259 ,94年5 月2 日向莊宗偉│名 (警卷第 1-6卷││ │ │ │ │表明急需用錢詢問如何賣掉股份之事│第 4680 頁 ) ││ │ │ │ │,結果莊宗偉答稱必須問副總理李秀│ ││ │ │ │ │萍再答覆我,李秀萍說要幫我找人買│ ││ │ │ │ │我的股份或由公司買回,結果均無下│ ││ │ │ │ │文。當初說公司與新加坡森林集團有│ ││ │ │ │ │交叉持股94年5 月會上市,找到證券│ ││ │ │ │ │商交割股票後,會獲利很多,我看到│ ││ │ │ │ │網路刊載該公司所經營相關業務訊息│ ││ │ │ │ │及相關人員介紹森林集團經營獲利情│ ││ │ │ │ │形,使我誤信該公司真有其事,所以│ ││ │ │ │ │投資。我去要錢時,許國樑有出面談│ ││ │ │ │ │,都不能退股。 │ │├──┼───┼─────┼──────────┼────────────────┼────────┤│108 │蔡榮彬│李品瑢 │94年4月16日 │邱詩涵打電話跟我做電話問卷調查而│1.被害人供述 (警││ │ │邱詩涵 ( │共345,000元 (每單位 │認識他,藉故叫我到高盛公司 (高雄│卷第1-6卷第4721 ││ │ │未據起訴) │69,000元,為60,000股│市苓雅區○○○路6號5樓之2)為由,│至4723頁) ││ │ │郭柏宏 (未│,共購5單位) │由郭馬克(即郭柏宏)及李品瑢跟我│2.合約書 (警卷第││ │ │據起訴) │ │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1-6卷第4730至 ││ │ │ │ │股票之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半,並告│4734頁) ││ │ │ │ │訴我說如果投資69,000元就可獲利約│ ││ │ │ │ │2倍 ,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 ││ │ │ │ │以為真進而投資。 │ │├──┼───┼─────┼──────────┼────────────────┼────────┤│109 │吳立文│李佳香 │94年3月20日 │93年底談到94年3 月,地點在高盛公│1.被害人供述 (警││ │ │洪珮瑜 │共1,035,000元 (每單 │司,洪珮瑜、李佳香拿高盛公司從香│詢筆錄警卷第 ││ │ │ │位69,000元,為 │港拿來的報章雜誌給我看,我看了報│1-7卷第4至5頁) ││ │ │ │180,000股,共購15單 │章雜誌報導信以為真,她們告訴我買│2.日盛國際商銀交││ │ │ │位) │一個單位12,000股,如果掛牌上市,│易明細 (警卷第 ││ │ │ │ │每股如果漲一元,我可以獲利10萬元│1-7 卷第6頁) ││ │ │ │ │。買15 個單位,18 萬股,投資金額│3.日盛國際商銀取││ │ │ │ │0000000 元。 │款憑條3紙 (警卷 ││ │ │ │ │ │第1-7卷第7至9頁)││ │ │ │ │ │4.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 │(偵卷第10卷第9至││ │ │ │ │ │10頁) ││ │ │ │ │ │5.合約書 (偵卷第││ │ │ │ │ │10卷第11至15頁) ││ │ │ │ │ │6.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原審卷第 6 卷第││ │ │ │ │ │35 至 39 頁 ) │├──┼───┼─────┼──────────┼────────────────┼────────┤│110 │蘇清國│呂嘉蓉(未 │93年8月14日 │當初呂嘉蓉要我到高雄四維路的高盛│1. 合約書 (原審 ││ │ │據起訴) │共138,000元 (每單位 │公司,他告訴我香港森林公司股票即│卷第 4 卷第 82 ││ │ │鍾政勳 │69,000元,為24,000股│將上市,我到高盛公司後有另一位女│至 86 頁 ) ││ │ │李秀萍 │,共購2單位) │生說她也要投資,當時公司業務員有│2.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拿一些照片、在新加坡或馬來西亞的│(原審卷第 6 卷第││ │ │ │(貸款23萬元,非歐威 │投資之類的宣導資料,我有問你這樣│40 至 44 頁 ) ││ │ │ │志代辦貸款) │講我如何相信,她有再拿出一些其他│ ││ │ │ │ │投資人佐證,他們說也有律師投資,│ ││ │ │ │ │有拿其他相關文件,說這是合法經營│ ││ │ │ │ │,由呂嘉蓉及其他2位女生在旁邊推 │ ││ │ │ │ │銷遊說,李秀萍是總經理。合約書上│ ││ │ │ │ │董事長是鍾政勳。 │ │├──┼───┼─────┼──────────┼────────────────┼────────┤│111 │楊政憲│李品瑢 │ 93 年10月19日、93年│我透過朋友介紹,了解之後開始進行│1.被害人審判筆錄││ │ │李秀萍 │11月28日共621,000 元│投資,投資金額60幾萬元,大部分投│(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每 單位69,000元,│資金額是貸款,我貸款50幾萬元,被│235 頁至 236 頁 ││ │ │ │為108,000 股,共購9 │告李品瑢介紹李秀萍向我遊說。 │) ││ │ │ │單位) │ │2.高盛國際開發股││ │ │ │ │ │份有限公司客戶資││ │ │ │(貸款50幾萬元) │ │料表 (警 2 卷第 ││ │ │ │ │ │4897、4899 頁 ) ││ │ │ │ │ │ │├──┼───┼─────┼──────────┼────────────────┼────────┤│112 │吳重達│姓名、年籍│93年11月14日 │其母王秀微於原審審理中陳稱:吳重│1.被害人之母親吳││ │ │不詳之成年│共138,000元 (每單位 │達投資金額將近70幾萬元將近80萬元│秀微審判筆錄 (原││ │ │業務員 │69,000元,為24,000股│,全部都是貸款,我兒子是軍人,他│審卷第 7 卷第 ││ │ │ │共購2單位) │有好多同學受害,現在貸款才還了約│236 頁 ) ││ │ │ │ │40 萬元,我們是單親家庭,吳重達 │2.高盛國際開發股││ │ │ │ │還要負責家中經濟,因為本案,家中│份有限公司客戶資││ │ │ │ │經濟陷入困境,希望我們的錢可以討│料表 (警 2 卷第 ││ │ │ │ │回,請法院依法判決。 │4897頁 ) │├──┼───┼─────┼──────────┼────────────────┼────────┤│113 │沈俊逸│姓名、年籍│93年12月19日 │其父沈振明於原審審理中陳稱:沈俊│1.被害人之父親沈││ │ │不詳之成年│共1,173,000元 (每單 │逸在當兵時被騙貸款 220 萬元,向 │振明審判筆錄 (原││ │ │業務員 │位69,000元,為 │台灣企銀及日盛貸款,每月要還款 │審卷第 7 卷第 ││ │ │ │204,000股,共購17單 │38,000 元,希望被告能夠繩之以法 │242 至 243 頁 ) ││ │ │ │位) │,不要再出去騙人。沈俊逸在本案貸│2.高盛國際開發股││ │ │ │ │款之前已經借款 100 萬元,為何還 │份有限公司客戶資││ │ │ │ │可以再貸款 220 萬元,銀行可能與 │料表 (警 2 卷第 ││ │ │ │ │詐騙集團勾串,請明察,希望可以拿│4899頁 ) ││ │ │ │ │回受損害之金額。 │ │├──┼───┼─────┼──────────┼────────────────┼────────┤│114 │謝志豪│蔡淑雯 │93年7月1日 │我認識蔡淑雯,有一天我接到問卷調│1.被害人審判筆錄││ │ │ │共276,000元 (每單位 │查的電話,我與對方聊天,他邀約我│(原審卷第 7 卷第││ │ │ │69,000元,為48,000股│下來高雄找他吃飯,我當初以交友心│243 頁 ) ││ │ │ │,共購4單位) │態見面,他並非一開始向我介紹,我│2.高盛國際開發股││ │ │ │ │跟蔡淑雯認識半年的時間,有一次我│份有限公司客戶資││ │ │ │(貸款276,000元) │下來高雄找他,他向我介紹高盛公司│料表 (警 2 卷第 ││ │ │ │ │,我投資 276,000 元,全部都是貸 │4899頁 ) ││ │ │ │ │款,我是軍人,軍中生活單純,現在│ ││ │ │ │ │尚未清償完畢,我有去銀行做協商,│ ││ │ │ │ │每月要繳 1 萬多的貸款,我當初知 │ ││ │ │ │ │道自己被騙想要自認倒楣,後來接到│ ││ │ │ │ │法院傳票,希望拿回受損害金額。 │ │├──┼───┼─────┼──────────┼────────────────┼────────┤│115 │方耀明│姓名不詳之│94年3月22日 │我被騙金額是10萬元以下,請法院依│1.被害人審判筆錄││ │ │成年業務員│共69,000元 (每單位 │法判決,我沒有意見。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69,000元,為12,000股│ │238 頁 ) ││ │ │ │,共購1單位) │ │2.高盛國際開發股││ │ │ │ │ │份有限公司客戶資││ │ │ │ │ │料表 (警 2 卷第 ││ │ │ │ │ │4901頁 ) │└──┴───┴─────┴──────────┴────────────────┴────────┘被害人共115 人,被害單位1037單位,被害金額71,540,000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燦

法官 蔡 名 曜

法官 葉 麗 霞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宣告沒收之物
┌──┬────┬─────────────────┬───────┐
│編號│扣押物編│沒收物名稱                        │數量          │
│    │號      │                                  │              │
├──┼────┼─────────────────┼───────┤
│1   │李秀萍扣│高盛公司隱名合夥空白契約書        │18份          │
│    │押編號13│                                  │              │
├──┼────┼─────────────────┼───────┤
│2   │李秀萍扣│合約附件                          │1份           │
│    │押編號13│                                  │              │
├──┼────┼─────────────────┼───────┤
│3   │李秀萍扣│ASUS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          │1台           │
│    │押編號14│                                  │              │
├──┼────┼─────────────────┼───────┤
│4   │許裴欐扣│許裴欐隨身碟1個、磁片2片          │共3項         │
│    │押編號  │                                  │              │
│    │D-8     │                                  │              │
├──┼────┼─────────────────┼───────┤
│5   │歐威志扣│磁碟片                            │7片           │
│    │押編號3 │                                  │              │
├──┼────┼─────────────────┼───────┤
│6   │歐威志扣│光碟片                            │7片           │
│    │押編號4 │                                  │              │
├──┼────┼─────────────────┼───────┤
│7   │歐威志扣│記憶卡                            │1片           │
│    │押編號5 │                                  │              │
├──┼────┼─────────────────┼───────┤
│8   │鍾政勳扣│筆記型電腦1台、拆取式硬碟1個、滑鼠│共3件         │
│    │押編號1 │1個(含光碟2片、數位錄影帶)        │              │
├──┼────┼─────────────────┼───────┤
│9   │鍾政勳扣│高盛公司網路簡報資料              │1份           │
│    │押編號5 │                                  │              │
├──┼────┼─────────────────┼───────┤
│10  │鍾政勳扣│合約書(含作廢)                    │14份          │
│    │押編號6 │                                  │              │
├──┼────┼─────────────────┼───────┤
│11  │鍾政勳扣│Sim Lim投資公司聲明書             │109份         │
│    │押編號6 │                                  │              │
├──┼────┼─────────────────┼───────┤
│12  │鍾政勳扣│賢壑財務顧問有限公司邀請函影本資料│1冊           │
│    │押編號11│                                  │              │
├──┼────┼─────────────────┼───────┤
│13  │鍾政勳扣│高盛公司上市上櫃股票代號及森林投資│11份          │
│    │押編號14│公司介紹資料                      │              │
├──┼────┼─────────────────┼───────┤
│14  │鍾政勳扣│雜記簿1份、森林公司資料2份、剪報1 │6件           │
│    │押編號15│份、工作日程表等1份、記憶卡1份    │              │
├──┼────┼─────────────────┼───────┤
│15  │鍾政勳扣│高盛公司投資大陸設廠及森林公司漁場│11片          │
│    │押編號21│簡報資料廣播及VCD                 │              │
├──┼────┼─────────────────┼───────┤
│16  │鍾政勳扣│1.森林集團香港註冊資料            │15冊          │
│    │押編號19│2.新加坡案註冊資料                │              │
│    │        │3.森林海產基建控股公司籌組資料    │              │
│    │        │4.森林集團資料                    │              │
│    │        │5.基金會籌備會議記錄              │              │
│    │        │6.不良資產收購方案                │              │
│    │        │7.中國大陸漁場藍圖                │              │
│    │        │8.高盛保全資料檔案                │              │
│    │        │9.森林集團簡報資料2004年度        │              │
│    │        │10.馬來西亞合約                   │              │
│    │        │11.森林殖漁科技發展控股有限公司之 │              │
│    │        │   可行計劃書                     │              │
│    │        │12.sim lim croup brochure         │              │
│    │        │13.sim lim information            │              │
│    │        │14.non-performing loan            │              │
│    │        │15.circulation of information to  │              │
│    │        │   shareholders                   │              │
├──┼────┼─────────────────┼───────┤
│17  │鍾政勳扣│森林公司簡報資料                  │1冊           │
│    │押編號20│                                  │              │
├──┼────┼─────────────────┼───────┤
│18  │鍾政勳扣│森林公司資料影本及雜記本          │2本           │
│    │押編號23│                                  │              │
├──┼────┼─────────────────┼───────┤
│19  │        │桌上型電腦                        │4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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