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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六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許錦印施俊堯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六號

上訴人
衛玉芳
自訴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被告
衛玉琦
被告
王秀玲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一、三九三號,自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六、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衛玉芳對第一審就其自訴被告衛玉琦、王秀玲偽造文書案件,經審理結果,認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而諭知被告等無罪,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所稱張欽昌、李思樟律師之證詞,第一審已作為裁判根據,並無上訴意旨所指疏未審酌或未加說明之違法。其上訴意旨不足執以認為第一審判決有何違誤之處,而為被告等有罪之認定,復未舉出其他新事實或新證據,徒執已經第一審認定之事證,重為爭辯,難謂係構成足以撤銷第一審判決之具體事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已於理由內論敘綦詳。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仍持陳詞,謂上訴所提已符合具體理由之要件,且就事實再為爭辯,並另謂第一審判決捨書證而就人證,有違經驗法則云云,任憑己見指摘,不符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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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施 俊 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六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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