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四○號
- 上訴人
- 楊世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五七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楊世仲對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予以駁回。已詳敘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而本院為法律審,無從調查事實,上訴意旨請求重新調出當初送驗尿液與錄影帶云云,自非適法上訴第三審理由。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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