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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一六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許錦印施俊堯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一六號

上訴人
曹銘軒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九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五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曹銘軒犯販賣第三級毒品(八罪)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按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

而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者之相關資料,諸如其前手或共同正犯、共犯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項,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者,始足該當。且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既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則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自亦須具有先後及相當之因果關係。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前,調查或偵查之公務員已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之懷疑被告所供製造毒品之共犯,則嗣後之查獲共犯與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間,即欠缺先後及相當之因果關係,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原判決理由說明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之部分,雖因上訴人之行為係在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以後,而有未洽。然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固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警詢及偵查中均供稱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係購自唐聖鈞,並提供唐聖鈞行動電話號碼供警查緝,且嗣後唐聖鈞亦經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移請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偵辦,惟本案查獲單位之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台中機動查緝隊,係於九十九年二月間起,監聽上訴人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後,於監聽期間已發現上訴人販賣之愷他命係向唐聖鈞購買,且於查獲上訴人前,已查得唐聖鈞之年籍資料及服役單位,於對上訴人搜索後,在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執行拘提唐聖鈞而查獲,亦即本件警察機關對上訴人所販賣之愷他命係向唐聖鈞購買之事實,於上訴人向警察供稱前,即已經由監聽結果而知悉,此並經證人即承辦警員黃照傑於原審證稱在卷,且有上訴人與唐聖鈞電話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及載有唐聖鈞之年籍及服役單位之資料附卷可憑,足見上訴人供稱愷他命來源,與查獲唐聖鈞販賣愷他命間並無因果關係甚明,因認上訴人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所為論述於法並無不符,且前開瑕疵並不影響判決本旨,仍不得指為違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及其他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施 俊 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一六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