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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五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施俊堯王居財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五七號

上訴人
林財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三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三四七、三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林財田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原判決附表編號三一所示晶體,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自不因其數量不多,而影響上訴人製造既遂之認定,以上訴人辯解應屬製造未遂云云,並非可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與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執陳詞謂係製造未遂云云,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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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王 居 財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五七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