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二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韓金秀沈揚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二八號

上訴人
王輝順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七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五七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營毒偵字第四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第一審判決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王輝順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泛稱其因顧慮家庭因素及家人感覺,請從輕量刑云云,而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已於理由內論述綦詳。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予駁回,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仍持陳詞,再事爭辯,難謂符合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M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沈 揚 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二八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