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七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七號
- 上訴人
- 王智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七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王智勇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一行為而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於民國一○○年八月四日向其住所地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二二六巷三號送達判決正本,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將該判決正本寄存當地之警察派出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分別粘貼於上訴人之門首及置於其住所之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此項送達,自寄存翌日即一○○年八月五日起算,經十日即同月十四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則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同月十五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二日,計至同月二十六日即已屆滿(原判決誤為同月十五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同月二十七日上訴期間屆滿,應予更正)。乃上訴人遲至同月三十一日始提起第二審上訴,顯已逾期,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理由內已說明綦詳。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謂其於一○○年八月五日始向警局領取判決書,迄提起上訴之日,尚未逾期云云,任持己見指摘,不符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