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五號

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許錦印施俊堯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五號

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六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粟振庭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及原審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援引他案定執行刑之裁判,認為定執行刑不公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施 俊 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五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