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五號
- 抗告人
-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六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粟振庭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及原審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援引他案定執行刑之裁判,認為定執行刑不公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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