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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七號

違反藥事法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許錦印施俊堯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七號

抗告人
薛源鎮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藥事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三三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符合併合處罰之規定,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應執行之刑者,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薛源鎮因犯違反藥事法等十罪,先後經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原裁定主文所示。經核於法尚無違誤。又查個案情節不同,難以比附援引。再抗告意旨以原審所定執行刑,比照其他案件之情形,仍屬過重云云,任意指摘,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施 俊 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七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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