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8 日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九○六號抗 告 人 王筱筑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公司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八日駁回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七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王筱筑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現為「星際聯合傳媒事業有限公司」之執行長,負責國際影片買賣及出口貿易業務,因公司經營業務之需要,有出境至國外與客戶接洽相關買賣貿易事宜及參加國際展覽活動之必要。抗告人於偵查、審理程序中均準時到庭,無任何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復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減為有期徒刑八月在案,況抗告人之親友、事業均在台灣,當無規避刑責,潛逃國外之虞,請准解除限制出境云云。惟查,抗告人因違反公司法案件,前經第一審法院審酌上訴人雖無羈押之必要,惟為利於審判程序之進行,依法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在案,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板院輔刑修九七訴二八一九字第0七四0二四號函在卷可稽。又抗告人㈠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因犯詐欺罪案,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北簡盛辰九六偵緝九六五字第一二三號函;㈡於九十八年八月四日因聲請交保案件,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士院木刑荒九八偵聲一二0字第0九八0二一三六0三號函;㈢因欠稅捐及罰鍰等案,經財政部予以限制出境中,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一00年八月十二日移署出管忍字第一000一二二六八二號函在卷可稽。是抗告人非僅因違反公司法案而予以限制出境,尚因他案分別經上開司法及行政機關限制出境中,故原審法院綜合考量抗告人所涉諸多案件、本件犯罪之情節及訴訟進行之程度,認抗告人限制出境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限制出境之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而予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雖以前開編號㈠詐欺部分係本件違反公司法案件之偵查案號,編號㈡部分正在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當中,編號㈢部分係因欠稅及罰鍰,與刑事案件無關云云,然抗告人既有多項被限制出境之命令,其上開編號㈡、㈢之限制出境命令仍有效當中,是縱其中編號㈠部分係屬本案偵查中之案號,亦於原裁定之結果不生影響,抗告人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韓 金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