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非字第二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非字第二八九號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朱家政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審確定判決(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四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三0九號),認為部分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所示之罪刑部分撤銷。 朱家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之累犯,必須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得加重其刑。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數罪併罰,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故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謂之『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就數罪併罰案件,係指所定之執行刑,執行完畢而言,如於定執行刑之前,因有一部分犯罪先確定,形式上予以執行,仍應依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不能謂先確定之罪已執行完畢,此有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一六一號、第二八五號、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二九八號及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六0號、三0一號等判決可資參照。又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亦有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一號解釋意旨可稽。而事實審並未詳加調查,致判決時依累犯之規定論處,即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規定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二、本件被告朱家政於民國九十八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三五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二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確定(以下簡稱甲案);被告另於九十八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中簡字第六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確定(以下簡稱乙案)。上開甲案雖先入監服刑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期滿,惟此甲、乙兩案因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嗣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九二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九年六月七日確定,並經檢察官於九十九年七月八日核發九十九年度執更字第一八九五號指揮書發監執行在案,自九十九年七月八日開始執行,至九十九年十月七日刑期期滿,此有被告之矯正簡表、本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九二號裁定等在卷可稽。則受刑人甲案所執行之有期徒刑三月不能認已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執行完畢,僅應於上開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六月中予以折抵而已。從而,被告於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至同年四月九日,再犯判決主文附表二所示共三十三件之竊盜罪,即與累犯之要件不符,不能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原確定判決疏未注意,依累犯論處並加重其刑,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三、案經判決確定且對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等語。 本院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方為累犯,此觀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同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亦分別定有明文。故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謂之「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就數罪併罰案件,係指所定之執行刑執行完畢而言。如於定執行刑之前,因有一部分犯罪先確定,形式上予以執行,仍應依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扣除,不能謂先前確定之罪,已經執行完畢。本件被告朱家政於九十八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二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確定(以下簡稱甲案);被告另於九十八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中簡字第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確定(以下簡稱乙案)。上開甲案雖先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執行期滿,惟甲、乙兩案因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嗣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九二號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九年六月七日確定,並經檢察官於九十九年七月八日核發九十九年度執更字第一八九五號指揮書發監執行在案,自九十九年七月八日開始執行,至九十九年十月七日刑期期滿,此有被告之矯正簡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九二號裁定等在卷可稽。則被告於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至同年四月九日,再犯如附表(原確定判決附表二)所示三十三件之竊盜罪,上開前犯甲、乙兩案所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依法自不得論以累犯。乃原確定判決以被告前所犯甲案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執行完畢,而就其本件所犯附表所示之三十三件竊盜罪,均論以累犯,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非常上訴理由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所示之罪刑部分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救濟。又本件各罪與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罪,因尚須由檢察官另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為訴訟經濟,自無須由本院就本件定其應執行之刑,而為無益勞費之必要,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林 瑞 斌 法官 陳 春 秋 法官 謝 靜 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六 日v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 │遭竊財物│行為人 │所宣告之刑 │ │號│ │ │ │ │ │ │ ├─┼──────┼───────┼────┼────┼────┼──────┤ │1 │九十九年一月│台中市東區台中│郭惠澤 │監視器鏡│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十四日至二十│路一五一號「北│ │頭一支 │ │處有期徒刑叁│ │ │日間某日凌晨│一補習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 │九十九年一月│台中市北區天津│張永男(│同上 │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十八日或十九│路二段一五五號│店長) │ │ │處有期徒刑叁│ │ │日之凌晨 │「糖園餐飲」騎│ │ │ │月,如易科罰│ │ │ │樓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3 │九十九年一月│台中市北屯區太│詹佳蓉(│監視器鏡│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二十九日凌晨│原路三段三○二│店長) │頭二支 │ │處有期徒刑叁│ │ │ │號「台灣第一味│ │ │ │月,如易科罰│ │ │ │飲料店」騎樓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4 │九十九年二月│台中市北屯區昌│李意如 │監視器鏡│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初某日凌晨 │平路一段二七號│ │頭一支 │ │處有期徒刑叁│ │ │ │「亞東動物醫院│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5 │九十九年二月│台中市北區育才│林義豐 │同上 │朱家政及│朱家政共同竊│ │ │二日凌晨 │街十九之二號「│ │ │ID為「│盜,處有期徒│ │ │ │新井茶飲料店」│ │ │一鳴驚人│刑叁月,如易│ │ │ │ │ │ │」之不詳│科罰金,以新│ │ │ │ │ │ │姓名年籍│台幣壹仟元折│ │ │ │ │ │ │成年男子│算壹日。 │ ├─┼──────┼───────┼────┼────┼────┼──────┤ │6 │九十九年二月│台中市中區綠川│王淑萍(│同上 │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四日凌晨 │東街二十號「大│業務員)│ │ │處有期徒刑叁│ │ │ │漢國際股份有限│ │ │ │月,如易科罰│ │ │ │公司台中分公司│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7 │九十九年二月│台中市北區北平│陳宗樂 │同上 │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五日凌晨 │路二段四一號 │ │ │ │處有期徒刑叁│ │ │ │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8 │九十九年二月│台中市北屯區昌│陳玫錞 │同上 │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五日凌晨 │平路一段一○一│ │ │ │處有期徒刑叁│ │ │ │號「喫茶小舖」│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9 │九十九年二月│台中市北屯區文│林欣瑩(│同上 │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十日凌晨 │心路四段九九五│店長) │ │ │處有期徒刑叁│ │ │ │號「神腦國際台│ │ │ │月,如易科罰│ │ │ │中北店」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0│九十九年二月│台中市北區育才│林頂立 │同上 │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十日凌晨 │街三三號飲料店│ │ │ │處有期徒刑叁│ │ │ │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1│九十九年二月│台中市北區育才│康大衛 │同上 │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十日凌晨 │街八之三號眼鏡│ │ │ │處有期徒刑叁│ │ │ │行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2│九十九年二月│台中市北屯區文│吳晉榮 │同上 │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十三日凌晨 │心路四段九七一│ │ │ │處有期徒刑叁│ │ │ │號「東山戶外用│ │ │ │月,如易科罰│ │ │ │品店」騎樓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3│九十九年二月│台中市北區漢口│莊佳文(│同上 │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十四日凌晨 │路三段一號「俊│大樓主委│ │ │處有期徒刑叁│ │ │ │國珍寶大樓」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4│九十九年二月│台中市北區漢口│洪志賢 │同上 │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十四日凌晨 │路四段三六五號│ │ │ │處有期徒刑叁│ │ │ │「鮮芋仙冰店」│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5│九十九年二月│台中市北屯區昌│李丹心 │同上 │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十七日凌晨 │平路一段三一號│ │ │ │處有期徒刑叁│ │ │ │「典雅服飾店」│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6│九十九年二月│台中市北區山西│林有森(│同上 │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十九日凌晨 │路二段一二五號│副店長)│ │ │處有期徒刑叁│ │ │ │「綠田農場」騎│ │ │ │月,如易科罰│ │ │ │樓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7│九十九年二月│台中市北區三民│陳玫蓁(│同上 │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二十五日凌晨│路三段二○三之│店長) │ │ │處有期徒刑叁│ │ │ │一號「布拉格美│ │ │ │月,如易科罰│ │ │ │髮店」騎樓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8│九十九年二月│台中市北屯區昌│陳玫錞 │監視器鏡│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二十五日凌晨│平路一段一○一│ │頭二支 │ │處有期徒刑叁│ │ │ │號「喫茶小舖」│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9│九十九年二月│台中市北區三民│李泓儒(│監視器鏡│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二十八日凌晨│路三段一○八號│店員) │頭一支 │ │處有期徒刑叁│ │ │ │「TOUGH服│ │ │ │月,如易科罰│ │ │ │飾店」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0│九十九年三月│台中市北區北平│溫宜靜(│同上 │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七日前某日凌│路三段一五七號│店長) │ │ │處有期徒刑叁│ │ │晨 │「喫茶小舖北平│ │ │ │月,如易科罰│ │ │ │三店」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1│九十九年二月│台中市北區學士│蘇宏華 │同上 │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二十八日凌晨│路二三四號老麵│ │ │ │處有期徒刑叁│ │ │ │店餐廳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2│九十九年三月│台中市北區北平│陳珮漪 │同上 │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八日前某日凌│路二段一○二之│ │ │ │處有期徒刑叁│ │ │晨 │十二號「米哈斯│ │ │ │月,如易科罰│ │ │ │秀客私廚」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3│九十九年二月│台中市北區漢口│陳淑伶 │同上 │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二十六日凌晨│路四段三○八號│ │ │ │處有期徒刑叁│ │ │ │騎樓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4│九十九年三月│台中市北屯區昌│張小英(│監視器鏡│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十四日凌晨 │平路一段九七之│經理)、│頭二支 │ │處有期徒刑叁│ │ │ │七號「正忠排骨│吳金棉(│ │ │月,如易科罰│ │ │ │」 │店長)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5│九十九年三月│同上 │ 同上 │監視器鏡│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二十一日凌晨│ │ │頭一支 │ │處有期徒刑叁│ │ │ │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6│九十九年三月│台中市北區育才│許展榕 │同上 │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十五日凌晨 │南街八號「8K│ │ │ │處有期徒刑叁│ │ │ │ING」店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7│九十九年三月│台中市北區健行│商登鈞 │同上 │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二十二日凌晨│路五五○號「大│ │ │ │處有期徒刑叁│ │ │ │呼過癮火鍋店」│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8│九十九年三月│台中市北區健行│林呈武 │同上 │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二十二日凌晨│路五四八號「烤│ │ │ │處有期徒刑叁│ │ │ │上癮串燒店」騎│ │ │ │月,如易科罰│ │ │ │樓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9│九十九年三月│台中市北屯區北│許家豪、│監視器鏡│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二十八日凌晨│平路三段一五一│陳韋豪(│頭二支 │ │處有期徒刑叁│ │ │ │號「清心福全飲│店員) │ │ │月,如易科罰│ │ │ │料店」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30│九十九年四月│台中市北區崇德│石勇(店│監視器鏡│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二日凌晨 │路一段四九○號│長) │頭一支 │ │處有期徒刑叁│ │ │ │「迦南園火鍋店│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31│九十九年四月│台中市北區雙十│李昌隆 │監視器鏡│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五日凌晨 │路二段四○巷一│ │頭二支 │ │處有期徒刑叁│ │ │ │六之一號「活石│ │ │ │月,如易科罰│ │ │ │補習班」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32│九十九年四月│台中市北屯區昌│程一萍 │監視器鏡│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五日凌晨 │平路一段八一號│ │頭一支 │ │處有期徒刑叁│ │ │ │「大唐牙醫診所│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33│九十九年四月│台中市北區學士│楊宏源 │同上 │朱家政 │朱家政竊盜,│ │ │九日凌晨 │路三二二號「學│ │ │ │處有期徒刑叁│ │ │ │士會館」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台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