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八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施俊堯洪曉能何菁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八號

上訴人
翁明輝
選任辯護人
蘇章巍律師
上訴人
翁進文

上列上訴人等因翁日章自訴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五七號,自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自字第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分別論處上訴人翁進文、翁明輝共同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各罪刑及均予以減刑之判決,駁回彼等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等否認犯罪之辯解,不足採信,渠等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另案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均坦認卷內之協議書(係渠等於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與兄弟翁明陽及自訴人翁日章所訂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上之簽名,係渠等親自所簽之供詞,與事實相符,可以採取;證人翁明陽於同日在偵查中之證詞,可以佐證自訴人指訴之真實性;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調科貳字第09300456300 號鑑定通知書,有證據能力;其鑑定之結果及證人即法務部調查局實施筆跡鑑定之高一瑛在原審之證言,均可採取;上訴人等所提自行委託全球鑑定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鑑定公司)、陳虎生所製作之「全球鑑定公司九十八年四月三日鑑定報告書」、「全球鑑定公司九十八年四月三日鑑定報告書」、「陳虎生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筆跡鑑定報告書」、「陳虎生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筆跡鑑定報告書」、「陳虎生一○○年八月七日對法務部調查局翁文進等筆跡鑑定書之不同意見說明書」不得作為證據,且其內容亦不足採;上訴人等之兄長翁添未參與上開協議一節,不足為有利上訴人等之認定;上訴人等主觀上均有意圖使自訴人受刑事處分之誣告故意;自訴人因偽造另紙「房屋贈與契約書」,經原審法院另以九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二六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一節,不影響上訴人等成立犯罪之判斷;本案已無再囑託其他機關鑑定系爭協議書上訴人等簽名筆跡之必要;上訴人聲請傳喚證人陳虎生,亦無必要;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再為事實上之爭辯,且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於判決無影響事項暨枝節問題,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彼等上訴皆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何 菁 莪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八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