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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世淙何菁莪施俊堯洪曉能陳東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九號

上訴人
周振裕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四八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一○、二六七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周振裕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詳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一編號二所示,處有期徒刑),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漫稱其已自白犯罪並供出毒品來源,第一審判決量刑尚嫌過重等語,而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已於理由內論敘綦詳,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予駁回,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僅稱其對於販賣毒品未遂部分尚有疑義,請重新審理云云,泛言爭執,不符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陳 東 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九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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