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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三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黃一鑫張春福李錦樑宋明中吳三龍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三號

上訴人
黃彥庭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八五四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五○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其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黃彥庭因搶奪(含搶奪未遂)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三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另犯攜帶兇器竊盜罪部分,因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上訴人並未上訴第三審,已確定,業由原審法院函送執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宋 明 中

法官 吳 三 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三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