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二號
- 上訴人
- 王麒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0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五六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其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王麒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1年9月10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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