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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一二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洪曉能呂永福郭玫利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一二號

上訴人
范小萍
選任辯護人
蕭俊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四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三五七號),提起上訴,.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㈠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服用複方甘草合劑於尿液中嗎啡及可待因含量分析」論文所示,服用複方甘草合劑「不易」導致尿液中嗎啡濃度高於4000ng/ml ,自非「不可能」尿液中嗎啡濃度高於4000ng/ml ,原判決以上訴人范小萍之尿液驗得嗎啡濃度6474ng/ml ,認上訴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理由矛盾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之違法。㈡上開論文之實驗方法,係以一日服用複方甘草合劑三次,每次5 ml、10ml、15ml,而上訴人經醫師開立之處方係每六小時10ml,故上開論文結論得否作為判斷上訴人有無施用海洛因之基準,亦有疑義。㈢依上開論文所示,尿液中嗎啡/可待因比值大於3.0,不能作為判斷係服用複方甘草合劑或施用海洛因,原判決以上訴人尿液中嗎啡/可待因比值為4.24,佐以尿液中嗎啡濃度6474ng/ml,遽認上訴人有施用海洛因,顯未依證據及理由矛盾。㈣原判決未調查上訴人是否經查獲海洛因、身體上是否有施用毒品之針孔痕跡、是否伴有明顯之戒斷症狀等臨床表徵,主觀臆測上訴人有施用海洛因,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云云。

三、惟查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民國一○○年八月四日法醫毒字第一○○○○○四○一五號函不足為憑;依該所上開論文,足認上訴人非僅服用複方甘草合劑,尚有施用海洛因;上訴人所辯係服用成藥「友露安」、「治痛單」等,不足採信;皆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又查:㈠上開論文結論已記載服用複方甘草合劑後,尿液中嗎啡濃度不會大於4000ng/ml (見原審卷第六十二頁結論倒數第二行),原判決認上訴人有施用海洛因,尚無理由矛盾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之違法。㈡上開論文記載之實驗方法,既有一日服用複方甘草合劑三次、每次15ml(即每日服用總量為45ml),尿液中嗎啡濃度仍未大於4000ng/ml 情形(見原審卷第六十頁),則上訴人縱每六小時服用複方甘草合劑10ml,一日亦僅40ml,並未逾上開實驗之總量,其尿液中嗎啡濃度竟高達6474ng/ml ,原判決因而認其有施用海洛因,並無不合。㈢上開論文研究結論係以尿液中嗎啡濃度大於300ng/ml時,其嗎啡 /可待因比值小於3.0,為複方甘草合劑服用者。大於3.0,為複方甘草合劑或海洛因服用者(見原審卷第六十二頁)。原判決依上訴人尿液中嗎啡濃度為6474ng/ml,嗎啡/可待因比值為4.24,排除上訴人服用複方甘草合劑之可能,尚無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㈣原判決係依憑上開論文研究結論,認上訴人有施用海洛因,即非主觀臆測,且上訴人屢經原審傳拘無著,無從就上訴人身體上是否有施用毒品之針孔痕跡、是否伴有明顯之戒斷症狀等臨床表徵而為調查,上訴意旨以原判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要屬無據。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再為事實上之爭辯,且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郭 玫 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一二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