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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施俊堯洪曉能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七號

上訴人
詹凱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八八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四一六號、一○○年度偵字第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詹凱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十罪),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洪 曉 能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七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