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七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七八號
- 上訴人
-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
- 被告
- 蘇倍賢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五日上訴審判決(一○○年上訴字第一○號,起訴案號: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一○○年偵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蘇倍賢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原審係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上訴審即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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