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三號
- 上訴人
- 郭明鴻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號,起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七○四、七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郭明鴻因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詳如原判決附表所示),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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