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五○號
- 抗告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等因受刑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
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二日駁回定應執行刑聲請之裁定(
一0一年度聲字第四六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粟振庭犯原裁定附表所示十一罪,經判處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檢察官雖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惟受刑人所犯偽造文書等十三罪(詳如附表所示),前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一00年十月二十日以一00年度聲字第三一一五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八月,並已確定。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編號二、四至十三所示之十一罪所處之刑(即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十一罪),重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顯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未合為由,而裁定予以駁回。固非無見。
惟按刑法第五十條之併合處罰,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故於被告多次犯罪,均經科刑判決確定,應以最先判決確定日期前之所犯數罪,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各款定其應執行刑。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就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審核結果,認為均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裁定確定後,事後檢察官發現原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中,部分各罪之犯罪時間係在被告另犯他罪判決確定前,且該他罪判決確定日期又係在原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前,乃將原聲請定應執行刑中之該部分各罪,與被告所犯之他罪,重新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則於法院再為更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時,原定之執行刑裁定當然失其效力。經查,附表所示之十三罪,雖曾經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經原審法院於一00年十月二十日以一00年度聲字第三一一五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八月,此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十四至十九頁)。然檢察官嗣又以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被告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案件所判決確定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前(該案判決確定日期為九十五年七月五日,其判決確定日期早於附表所示之十三罪),乃就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與上開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案件所判決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及原審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三號所判決之各罪,重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經原審法院於一00年十二月八日以一00年度聲字第三八五五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年二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八十二頁反面、第八十三頁)。倘若非虛,則上開一00年度聲字第三一一五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其中二罪(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既經檢察官與被告所另犯之他罪,重新向原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經原審法院再為更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則上開一00年度聲字第三一一五號之裁定,似已當然失其效力。原裁定法院就上開部分未予調查、釐清,遽以檢察官之聲請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遽予駁回,容有可議。爰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v附表 受刑人粟振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偽造文書 │妨害自由 │竊盜 ││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 ││ │ │期徒刑3月 │期徒刑1月 │├────────┼─────────┼─────────┼─────────┤│犯 罪 日 期│95.06.28 │95.07.10 │95.6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年 度 案 號│察署95年度偵字第90│察署95年度偵字第90│察署95年度偵字第90││ │82號 │82號 │82號 │├───┬────┼─────────┼─────────┼─────────┤│ │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1058│97年度上訴字第1058│97年度上訴字第1058││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7.06.25 │97.06.25 │97.06.25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97年度台上字第4433│97年度台上字第4433│97年度台上字第4433││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 決│97.09.11 │97.09.11 │97.09.11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之案件 │ │ │ │└────────┴─────────┴─────────┴─────────┘┌────────┬─────────┬─────────┬─────────┐│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2年 ││ │期徒刑6月 │期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95.07.10 │95.07.10 │95.07.10 │├────────┼─────────┼─────────┼─────────┤│偵查(自訴)機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年 度 案 號│察署95年度偵字第90│察署95年度偵字第90│察署95年度偵字第90││ │82號 │82號 │82號 │├───┬────┼─────────┼─────────┼─────────┤│ │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1058│97年度上訴字第1058│97年度上訴字第1058││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7.06.25 │97.06.25 │97.06.25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97年度台上字第4433│97年度台上字第4433│97年度台上字第4433││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 決│97.09.11 │97.09.11 │97.09.11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之案件 │ │ │ │└────────┴─────────┴─────────┴─────────┘┌────────┬─────────┬─────────┬─────────┐│編 號│ 7 │ 8 │ 9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印文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6.09.下旬 │96.11.上旬 │96.11.中旬 │├────────┼─────────┼─────────┼─────────┤│偵查(自訴)機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年 度 案 號│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 │727號 │727號 │727號 │├───┬────┼─────────┼─────────┼─────────┤│ │法 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09號 │97年度訴字第109號 │97年度訴字第109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7.04.03 │97.04.03 │97.03.04 │├───┼────┼─────────┼─────────┼─────────┤│ │法 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09號 │97年度訴字第109號 │97年度訴字第109號 ││判 決├────┼─────────┼─────────┼─────────┤│ │判 決│97.10.15 │97.10.15 │97.10.15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之案件 │ │ │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印文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96.11.19 │96.10.下旬 │96.11.21 │├────────┼─────────┼─────────┼─────────┤│偵查(自訴)機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年 度 案 號│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 │727號 │727號 │727號 │├───┬────┼─────────┼─────────┼─────────┤│ │法 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09號 │97年度訴字第109號 │97年度訴字第109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7.04.03 │97.04.03 │97.04.03 │├───┼────┼─────────┼─────────┼─────────┤│ │法 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確 定├────┼─────────┼─────────┼─────────┤│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09號 │97年度訴字第109號 │97年度訴字第109號 ││判 決├────┼─────────┼─────────┼─────────┤│ │判 決│97.10.15 │97.10.15 │97.10.15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之案件 │ │ │ │└────────┴─────────┴─────────┴─────────┘┌────────┬─────────┬─────────┬─────────┐│編 號│ 13 │ │ │├────────┼─────────┼─────────┼─────────┤│罪 名│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96.11.20 │ │ │├────────┼─────────┼─────────┼─────────┤│偵查(自訴)機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 ││ │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 │ ││年 度 案 號│636號 │ │ │├───┬────┼─────────┼─────────┼─────────┤│ │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 │ ││最 後├────┼─────────┼─────────┼─────────┤│ │案 號│98年度上更一字第94│ │ ││事實審│ │號 │ │ ││ ├────┼─────────┼─────────┼─────────┤ │ │判決日期│98.05.05 │ │ │├───┼────┼─────────┼─────────┼─────────┤│ │法 院│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8年度台上字第3704│ │ ││ │ │號 │ │ ││判 決├────┼─────────┼─────────┼─────────┤│ │判 決│98.07.01 │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