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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洪曉能郭毓洲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九號

上訴人
周裕培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九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周裕培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已敘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僅漫稱其自前案執行完畢後,未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之罪,並於緩起訴期間內,確實遵守及履行緩起訴條件,且犯後深感後悔,知所警惕,請給予自新機會等語,任持己見爭執,不符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郭 毓 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九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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