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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四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洪曉能韓金秀何菁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四號

上訴人
陳誌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四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九一、毒偵字第二三五四號;一○○年度偵字第二七六、二二八七、四○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陳誌豐犯非法寄藏可發射金屬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解,不足採取;上訴人接受不詳姓名之成年人交付扣案如原判決附表壹編號二至五、十五、十六、二十七之槍、彈、改造槍枝工具及零件之時間,係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日至同月十八日之間某日,並非九十七年或九十八年一、二月間,亦非自陳忠寬處取得;皆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理由不備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上訴意旨未依卷附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再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何 菁 莪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四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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