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七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七五號
- 上訴人
- 余文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0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毒偵字第四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人余文章上訴意旨就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之罪刑,僅泛謂願供出毒品來源以換取減刑等語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認其指摘第一審判決量刑過重之上訴理由,因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而駁回其在第二審上訴之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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