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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九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施俊堯洪曉能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九號

上訴人
楊清弦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九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楊清弦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刑之判決,駁回其於第二審之上訴,已敘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再查原判決以扣案之手槍及子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有殺傷力,有鑑定書可稽,足資為判斷之依據。而刑事警察局為刑事案件鑑識之專業機構,具備槍彈鑑識之專業知識、經驗及設備,上訴人請求另送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所屬兵工廠鑑定,核無必要。理由內已詳加說明。上訴意旨仍執陳詞,謂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所屬兵工廠對於槍、彈之鑑定較為正確,如由刑事警察局鑑定則有「球員兼裁判」之嫌,為明瞭案情,仍有另行鑑定之必要,原審遽行駁回其請求,自有違誤云云。對於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漫事爭執,不符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洪 曉 能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九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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