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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七八號

過失致人於死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施俊堯洪曉能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七八號

上訴人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
被告
蘇倍賢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五日上訴審判決(一○○年上訴字第一○號,起訴案號: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一○○年偵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蘇倍賢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原審係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上訴審即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洪 曉 能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七八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人於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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