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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三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李伯道蘇振堂林立華蔡國在林秀夫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三三號

抗告人
金伊帆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一0一

年度聲字第一五四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金伊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金伊帆因犯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刑確定在案。上開各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應併合處罰,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拾陸年,從形式上觀察,雖未踰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惟查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編號4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5至8 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四罪,原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號判決,分別判有期徒刑五月、五月、四年、三年、三年、三年及三年,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年。抗告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法院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四九號判決,除將上開編號2、3所示之轉讓第三級毒品二罪部分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各四月外,其餘部分諭知上訴駁回,並就上開撤銷改判與駁回上訴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七年八月。

抗告人不服,復就編號4-8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一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四罪均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就編號8 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撤銷發回外,其餘部分均經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上開撤銷發回即編號8 部分,嗣經原審法院改判結果,仍以同一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可稽。原審法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四九號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雖因其中一罪經本院判決撤銷而失所附麗,然於本件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時,其自由裁量權仍應予以權衡審酌。乃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刑期,較之上開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四九號判決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八月之刑期,加計編號1 所定有期徒刑七月加總之刑期為重。其裁量權之行使難謂為妥適、正當,而與法律目的與法律秩序之理念無違。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即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臻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林 秀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96.9.4              │96.7.8              │96.7.11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基隆地檢96年度少連偵│基隆地檢96年度少連偵│
│年    度    案    號│署(下稱基隆地檢)96│字第23號、96年度偵字│字第23號、96年度偵字│
│                    │年度毒偵字第2171號  │第5072、5083號      │第5072、5083號      │
│                    │                    │                    │                    │
├─┬────────┼──────────┼──────────┼──────────┤
│最│法            院│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下│台灣高等法院(下稱台│台灣高院            │
│  │                │稱基隆地院)        │灣高院)            │                    │
│後├────────┼──────────┼──────────┼──────────┤
│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29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249號│98年度上訴字第3249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97.3.4              │99.5.27             │99.5.27             │
├─┼────────┼──────────┼──────────┼──────────┤
│確│法            院│基隆地院            │台灣高院            │台灣高院            │
│定├────────┼──────────┼──────────┼──────────┤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29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249號│98年度上訴字第3249號│
│判├────────┼──────────┼──────────┼──────────┤
│決│判 決 確定 日 期│97.5.6              │99.5.27             │99.5.27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是        │          是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1520號              │1646號              │1646號              │
│                    ├──────────┤                    │                    │
│                    │(已執畢)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年         │
├──────────┼──────────┼──────────┼──────────┤
│犯    罪    日    期│96.7.10             │96.7.21             │96.7.28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基隆地檢96年度少連偵│基隆地檢96年度少連偵│基隆地檢96年度少連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23號、96年度偵字│字第23號、96年度偵字│字第23號、96年度偵字│
│                    │第5072、5083號      │第5072、5083號      │第5072、5083號      │
│                    │                    │                    │                    │
├─┬────────┼──────────┼──────────┼──────────┤
│最│法            院│台灣高院            │台灣高院            │台灣高院            │
│  │                │                    │                    │                    │
│後├────────┼──────────┼──────────┼──────────┤
│事│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3249號│98年度上訴字第3249號│98年度上訴字第3249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99.5.27             │99.5.27             │99.5.27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  │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5735號│99年度台上字第5735號│99年度台上字第5735號│
│判├────────┼──────────┼──────────┼──────────┤
│決│判 決 確定 日 期│99.9.16             │99.9.16             │99.9.16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否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2532號              │2532號              │2532號              │
└──────────┴──────────┴──────────┴──────────┘
┌──────────┬──────────┬──────────┬──────────┐
│編                號│         7          │         8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年         │                    │
├──────────┼──────────┼──────────┼──────────┤
│犯    罪    日    期│96.7.31             │96.7.25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基隆地檢96年度少連偵│基隆地檢96年度少連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23號、96年度偵字│字第23號、96年度偵字│                    │
│                    │第5072、5083號      │第5072、5083號      │                    │
├─┬────────┼──────────┼──────────┼──────────┤
│最│法            院│台灣高院            │台灣高院            │                    │
│  │                │                    │                    │                    │
│後├────────┼──────────┼──────────┼──────────┤
│事│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3249號│99年度上更㈠字第422 │                    │
│  │                │                    │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9.5.27             │100.11.3            │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  │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573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85號│                    │
│判├────────┼──────────┼──────────┼──────────┤
│決│判 決 確定 日 期│99.9.16             │101.1.18            │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否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 │                    │
│                    │2532號              │第557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三三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