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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二一號

違反藥事法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洪曉能郭玫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二一號

抗告人
胡繼云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三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三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主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為裁定。

理由

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此雖係關於第一審審判之規定,但聲請再審既屬訴訟行為,自亦應有其適用。本件抗告人胡繼云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五號確定判決向原審聲請再審,其刑事聲請再審狀具狀人欄雖未經本人簽名,有違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但此項程式上之欠缺並非不可補正,原審竟未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率以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自有未當。抗告意旨執此指摘,為有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郭 玫 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二一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