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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七六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黃一鑫吳三龍李錦樑宋明中張春福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七六號

抗告人
簡金旺原名簡紀雄.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三○五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刑法第五十一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五十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經本院著有三十二年非字第六三號判例可按。本件原裁定係以抗告人簡金旺(原名簡紀雄)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關於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下稱毒品案)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意旨略稱:抗告人所犯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九年訴字第五一號毒品案與所犯原審法院九十六年上訴字第三三六六號傷害致死案,依法既屬刑法第五十一條之數罪併罰情形,本應依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檢察官無故不准抗告人之聲請,自有未洽。況檢察官既認抗告人前所犯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桃簡字第八七九號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案,得與所犯上開九十六年上訴字第三三六六號傷害致死案合併定應執行刑,而抗告人所犯九十三年桃簡字第八七九號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案、九十九年訴字第五一號毒品案,復均係在上開九十六年上訴字第三三六六號傷害致死案判決確定(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前所犯,檢察官卻僅認其中之九十三年桃簡字第八七九號案件合於數罪併罰,亦有自相矛盾情形。為此,依法聲明異議云云。因抗告人所犯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桃簡字第八七九號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其犯罪日期為九十二年二月間某日,判決確定日期為九十三年八月六日;所犯原審法院九十六年上訴字第三三六六號傷害致死案,其犯罪日期為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判決確定日期為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犯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九年訴字第五一號毒品案,其犯罪日期分別為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並於一○○年八月十一日判決確定。而抗告人所犯原審法院九十六年上訴字第三三六六號傷害致死案,業與所犯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桃簡字第八七九號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聲減字第二五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一月,有上開刑事判決、裁定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上開三案件中,首先判決確定者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桃簡字第八七九號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案,且該案與原審法院九十六年上訴字第三三六六號傷害致死案,已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一○一年度聲減字第二五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該裁定並於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確定,亦即嗣後若再有其他犯罪部分,僅有犯罪日期在九十三年八月六日前犯罪部分,始符合與上開九十三年桃簡字第八七九號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案、九十六年上訴字第三三六六號傷害致死案合併定執行刑之要件。而上開九十九年訴字第五一號毒品案件,其犯罪日期既為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係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桃簡字第八七九號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案判決確定日期(九十三年八月六日)後所犯,此二罪即不符刑法第五十條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亦無從將業經合併定執行刑之九十六年上訴字第三三六六號傷害致死案單獨抽離,再與上開九十九年訴字第五一號毒品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抗告人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聲減字第二五號裁定確定後,再單獨抽離上開九十六年上訴字第三三六六號傷害致死案作為另一定刑基準,認所犯九十三年桃簡字第八七九號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案、九十九年訴字第五一號毒品案,均係在上開九十六年上訴字第三三六六號傷害致死案判決確定(即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前所犯,應合於數罪併罰要件,自屬誤解,因認抗告人就檢察官指揮執行所為異議之聲明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核諸本院上開判例意旨,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原裁定違法、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宋 明 中

法官 張 春 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七六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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