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附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罪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5 日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一年度台附字第二○號上 訴 人 台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磯村好春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孫 斌律師 施穎弘律師 被 上訴 人 趙嘉寶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貪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年度附民字第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台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因被上訴人趙嘉寶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被上訴人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本院認其上訴關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為有理由,而將原審刑事判決該部分撤銷,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與該等部分相關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五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王 聰 明 法官 沈 揚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九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