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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附字第四二號

偽造文書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李伯道林立華蔡國在許仕楓蘇振堂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一年度台附字第四二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傳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范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可欽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被上訴人
箑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湘怡
被上訴人
王世均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王世均偽造文書等罪附帶民訴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一0一年度重附民更㈠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王世均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因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王世均及其僱用人即被上訴人箑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許 仕 楓

法官 蘇 振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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