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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洪曉能郭玫利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號

上訴人
梁俊傑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二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緝字第九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查原判決以上訴人梁俊傑對第一審論處其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及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其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各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上訴違背法定要件,逕予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徒謂其已認罪及學習種菜云云,而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則上訴人請求從輕量刑,無從審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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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郭 玫 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