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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七號

殺人未遂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賴忠星呂丹玉吳燦李嘉興張惠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七號

上訴人
徐紹緯(原名徐漢強)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一月三日第二審判決(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五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少連偵字第五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犯與少年共同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原審判決(累犯,主刑處有期徒刑六年),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嘉 興

法官 張 惠 立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七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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