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七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七號
- 上訴人
- 徐紹緯(原名徐漢強)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一月三日第二審判決(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五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少連偵字第五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犯與少年共同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原審判決(累犯,主刑處有期徒刑六年),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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