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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黃一鑫吳三龍李錦樑徐文亮張春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一號

上訴人
蔡明洋(原名蔡銘凱)
選任辯護人
張本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毒偵字第九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蔡明洋(原名蔡銘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罪證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諭知上訴人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否認之供詞及其所辯各語,認非可採,予以論述。就形式上觀察,原判決要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理由不備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本件上訴人因屬毒品列管人口,於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十八時十七分許(起訴書及原判決事實均誤載為十七時五十七分許),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下稱北市萬華分局)警員採其尿液(檢體編號為WZ00000000000 ),於同年十一月一日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尖端生技公司)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鑑驗,呈鴉片類陽性反應,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為確認檢驗,亦呈嗎啡陽性反應,有該公司出具「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足憑,而上訴人於原審及第一審對該檢驗報告,既未指出有何足以影響其憑信性之瑕疵,而有再行鑑驗之必要,則原審未將該尿液再送請其他相關機關為鑑驗,要不能認有證據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而上開尿液檢體編號為WZ00000000000,此觀經上訴人簽名、捺指印之採驗紀錄及上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之記載即明,上訴人警詢筆錄上所載尿液編號WZ00000000000,應屬誤載,此業經北市萬華分局本案承辦員警於第一審法院公務電話中陳明,且此項筆錄之誤載,既於上開檢驗報告之正確性無涉,亦不致生影響,原判決執之為科刑判決論據,要無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誤。又警方於上開日期係同時採取上訴人二瓶尿液,其中之一(即保管字號一○一年度綠尿字第四六六號)先行送驗,其鑑驗結果確認呈嗎啡陽性反應,另一瓶(即保管字號一○一年度綠尿字第七○二號)係第一審法院於一○一年十月四日送請台灣尖端生技公司鑑驗,經該公司於同年月十一日收件,其鑑驗結果,鴉片類雖呈陰性反應,與第一次之鑑驗結論不同,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可按。然後者其送驗之尿液檢體係經第一審法院函詢,始於一○一年八月九日經警方檢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台北地檢署)贓物庫保管,而該贓物庫對於毒品案件之尿液保管,均係依一般贓證物方式,僅在常溫下保存,並經該贓物庫人員於原審法院公務電話中陳明,有該公務電話紀錄表可按。則上訴人該尿液檢體迄至同年十月十一日檢驗時,距警方採尿日期已將近一年,即與警方嗣移送台北地檢署贓物庫保管,其間相隔亦達二個月之久。原判決理由因之以其檢體尿液未以冷藏保管,其第二次送驗結果之所以呈陰性反應,與先前之檢驗結果不同,係因前後二次檢驗時間已相隔近一年之久,其第二次送驗檢體之尿液中嗎啡濃度隨時間經過自然衰減所致,因認尚無從以該第二次鑑驗結果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此項採證論斷要與卷證尚無不符。是上訴意旨以上情指原判決違背法令,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而其餘上訴意旨,或係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摘,或仍為單純事實之爭執,均不能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依上揭說明,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M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徐 文 亮

法官 張 春 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一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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