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五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五六號
- 上訴人
- 何財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九七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何財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之自白,真實可採;其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均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未依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徒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敘之事項,仍執陳詞再事爭辯,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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