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七號

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謝俊雄魏新和吳信銘謝靜恒徐文亮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七號

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六日更正原裁定案由欄之裁定(一○一年度抗字第三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意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抗告人前因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聲減字第一二號裁定,提起抗告,經原審法院以抗告人提起該抗告已逾得抗告之法定不變期間,而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一日裁定抗告駁回(一○一年度抗字第三六○號),抗告人並於同月十八日收受該裁定之送達且已確定。嗣原審法院以前開確定之裁定,其案由欄將「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裁定(一○○年度聲減字第一二號裁定)」誤繕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三月十三日裁定(一○一年度聲減更字第一號裁定)」,乃於一○一年九月六日裁定更正,依首揭說明,既於原裁定之本旨不生任何影響,其更正之裁定即無違誤或不當之可言。抗告意旨,徒就業經確定之前揭裁定再漫事爭執,自非有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徐 文 亮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七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