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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九號

殺人未遂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陳世淙何菁莪洪曉能洪昌宏郭玫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九號

再抗告人
何志信

上列再抗告人因殺人未遂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何志信因殺人未遂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郭 玫 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九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