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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二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陳世淙洪曉能郭玫利韓金秀何菁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二號

上訴人
鄭金龍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二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改制前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少連偵字第二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鄭金龍因搶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經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同年二月十二日屆至,又因該期間之末日為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及星期假日(至同年二月十七日止),而以該假期之次日即同年二月十八日(星期一)代之,亦即以同年二月十八日為其上訴期間之末日。惟上訴人遲至同年二月二十日始行提起上訴,有其上訴書狀之收狀印戳在卷可稽,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何 菁 莪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二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