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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黃正興許錦印陳春秋周政達陳世雄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九號

上訴人
鄒璟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五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二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改制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毒偵字第四七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鄒璟文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係經友人勸說,而當時又已酒醉,判斷力不足,始誤海洛因為愷他命而吸食,現甫離婚,尚有一名二歲幼子待撫養,請求從輕量刑云云。

二、惟查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職權推理之作用,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所載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細說明依憑上訴人之自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偵辦毒品案被移送者姓名及代碼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扣案物照片、扣案白色粉末、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等證據之理由。所為論斷,亦俱有卷證資料可資覆按。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僅憑己見,任意爭執,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上訴人請求從輕量刑,無從審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陳 春 秋

法官 周 政 達

法官 陳 世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九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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