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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謝俊雄魏新和吳信銘謝靜恒徐文亮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

上訴人
李鴻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七號,起訴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毒偵字第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李鴻達提出之第二審上訴狀,僅載稱:「為何不相信我所說,難道我犯過錯就一輩子不會改,我只能說我問心無愧,要如此判我也沒辦法,我只是小老百姓,沒辦法說什麼,我的病痛,你們不瞭解就認為我故意不到,判決如此,只求給我時間治療,我不會逃避刑責,讓我有機會重生」等語。而就第一審判決論處其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究有何違法,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理由。則其上訴狀所載,即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事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理由。上訴意旨對原審之論斷,究有何違背法令情事,并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仍執陳詞,徒以上訴人尊重司法,但請求能予其治療腳傷、頭傷及精神上疾病之時間云云,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徐 文 亮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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