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石木欽洪佳濱段景榕黃仁松洪兆隆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一號

上訴人
吳衍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0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二七四三0、二七四三一、二九九0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吳衍璊有其附表(下稱附表)所載之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附表一編號1、2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二罪刑;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刑(累犯)之判決,駁回其該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敘明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從形式上觀察,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而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原判決於量刑時已具體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一切情狀,均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後,就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為刑之量定,並認第一審就轉讓第一級毒品所為刑之量定為妥適,予以維持,既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權限,核屬事實審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量刑過重為其理由,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徒憑己見,對於原審採證認事及前述職權之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黃 仁 松

法官 洪 兆 隆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一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