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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四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世淙吳三龍何菁莪洪曉能郭玫利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四號

上訴人
黃皓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訴字第八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八七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黃皓鍇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刑(處有期徒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如何製成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溶液,而製造既遂,且未因供述而查獲正犯或共犯,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適用,皆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憑己見,為事實上之爭辯,且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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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郭 玫 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四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