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邵燕玲孫增同李英勇李麗玲楊力進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九號

聲請人
呂世揚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二審確定判決(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四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再審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前段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呂世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314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對於上開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自屬程序違背規定,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李 麗 玲

法官 楊 力 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九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