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九號
- 聲請人
- 呂世揚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二審確定判決(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四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再審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前段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呂世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314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對於上開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自屬程序違背規定,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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