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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王居財郭毓洲呂永福林清鈞林恆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號

上訴人
許志卿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七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許志卿有其事實欄所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十一月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對於上訴人所辯何以不足採信,亦在理由內詳加指駁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上訴意旨雖以:上訴人犯了大錯,內心深感悔悟,希望給予自新機會,讓其繼續參加美沙酮替代療法。且其父母需接受洗腎,均賴其接送照料,其目前亦有正常工作,固定上下班,家中經濟需賴其工作維持云云。經核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林 清 鈞

法官 林 恆 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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