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一號
- 上訴人
- 林家誼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 (一○三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字第五八五、一六二一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林家誼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不足採信;其於第一審坦承肇事逃逸之自白,與證人即告訴人彭芳萍、證人王建富、沈煥堃、陳慶宗之證言、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自用小客車受損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檔案勘驗筆錄、行車紀錄器畫面翻拍照片、東元綜合醫院函、診斷證明書、祐大骨外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受傷照片等證據資料相符,合於事實;上訴人對於車禍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有所認識;其有肇事逃逸之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三、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徒憑己見,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