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四號
- 上訴人
- 石世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一0七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毒偵字第六七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認事用法,殊有違誤,令上訴人難以甘服云云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審認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駁回其第二審上訴之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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